《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二)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中國境內臨時辦理有關業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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