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后,方可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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