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學文庫·程序的魅力:警察行政執法程序規則研究》凝結著我對程序問題的諸多思考與感悟。在法治社會,人們的生產、生活和管理活動受制于程序,離不開程序,無不處于程序的枷鎖中。程序無所不在,無處不有。程序蘊涵著正義的元素,“程序是沒有任何欲望的智慧,程序也是沒有受到欲望影響的理性”,從這個意義上說,程序之治實質上是理性之治,按程序行事已成為現代人的一種生活方式。程序給予人類諸多的關愛與呵護,使人們生活秩序化、社會管理有序化、法律行為標準化與規范化。“程序法是天堂首要的法律”,可以轉換為“程序法是人間首要的法律”。這是從應然和實然、理想模式和法律實踐的視角來認知程序法的地位與價值,凸顯程序法先于實體法存在的歷史發展軌跡;程序法的創設不僅是人類法治文明演進的精神成果,也體現了人類對公平正義理念的期盼與追求。從立法規制的層面看,程序的靜態性意味著程序是法律文本構建的一種前后次序排列的秩序結構或秩序模式,程序設置意義在于防止出現執法行為無程序約束的失序局面,建立和維護人類有尊嚴地生活的條件和安定的法律秩序狀態;程序的動態性意味著程序作為行為規范技藝,并不僅限于法律文本的設計,而是實在、鮮活的法律實踐,執法人員用自己的智慧與辛勤汗水滋潤程序、培育程序,通過個案的處理來維護社會公平,彰顯“看得見的正義”,使程序煥發出持久的生命力和巨大的正能量。從執法實踐層面看,程序可以區分為靜態的執法程序和動態的執法程序。這不僅源于立法的科學設計,而且也反映了執法行為的多樣性,需要從不同的角度來設計程序規則,使之更好地規范執法行為。對警察機關及警務人員而言,善待程序、尊重程序和敬畏程序不僅是其履職的本份,也是其執法素質的應有之義。任何權力或執法行為要貼上“正當性”的標簽,都要通過“程序上”的合理途徑獲得。程序是執法行為的管理藝術,追求和實現程序的真善美是執法者的理想境界。只有善待程序、尊重程序和敬畏程序并嚴格按照程序辦事,執法行為才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才能彰顯執法公正,才能有效地保護執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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