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749
- 書名:民法總則(增訂版)
- 作者:王澤鑒
- 出版社:政法大學
- 出版時間:2001年7月
- 入庫時間:2002-5-17
- 定價:39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序
臺灣著名民法學家王澤鑒教授,早已為祖國大陸法學界所熟
悉,這不僅因為他多年來致力于祖國大陸和臺灣地區之間的法學交
流工作,深得祖國大陸法學界人士的敬佩,更因為他的著作《民法
學說與判例研究》于數年前在大陸出版,這部八集的巨著也受到祖
國大陸民法學界的重視:王澤鑒教授在臺灣大學擔任民法教職數十
年。在引導學生研究民法時,不僅向學生傳授最全面、最先進的理
論知識,更注重教導學生如何運用理論以處理實際問題。他不僅在
教學中貫徹他所侶導的“實例教學法”,也在研究工作中運用理論
與實例結合的方法。他的著作以《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為名,就
說明他對理論與實例的并重。數十年來,他的這種研究工作已經愈
趨精致,甚至使臺灣地區的民法學的研究達到一個更高的水平。這
樣說是不過分的。
大陸法學派的學者,因為他們國家多有民法典,所以在民法教
學中注重以民法典為依托的理論闡述。當然,在講述理論中也少不
了舉例說明。這時,舉例只是一種輔助方法,一般不寫在著作中,
也不受到十分重視。中國傳統的(自民國直到現在)民法教學就是
這樣的。
近年來也有學者提倡英美式的案例教學法,據我看來,根據案
例教學有其不足之處。因為案例是有限的,其涉及的理論不會包羅
民法全部,因而僅靠闡釋案例,并不能把民法理論全面地講到。
為把這兩方面結合起來,王澤鑒教授提倡一種方法,這就是在
他的一套新的著作——《民法叢書》——中所應用的“實例研習”
法。這種方法就是在講授民法理論時,通過一定的實例去講述.而
不是僅僅講抽象的理論。這些實例有的取自現實的司法實踐(即如
判例和案例),有的出自講授者的設想或編制,因而可以涉及民法
的每一方面、每一理論,而不受限制,這是其與判例教學不同的地
方。另一方面,這些實例仍是按照民法的體系,以民法法典的編制
體系為依托。學生學過后得到的仍是全面的民法理論,不只是一些
片斷的東西。
這種方法在德國、日本也得到運用,收到很好的效果。王澤鑒
教授大力提供這種方法,編成一整套著作,用以教育研習民法的學
生。他這種致力于民法教育的精神,實在難能可貴,令人敬佩。
王澤鑒教授的這套著作,著手于十余午前,最初于1982年在
臺灣地區出版,經反復修改補充,始成現在的規模。現在承王教授
慨允,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在祖國大陸以簡體字出版。祖國大陸
的民法體系雖與臺灣地區現在的“民法”體系略有差異,但就整體
言,民法理論基本相同,所以這部書對祖國大陸的民法學者而言也
是十分有用、有所教益的。
現在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杜首先出版這部書的頭兩冊,第一冊
是《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第二冊是《民法總則>。在第一冊的第
一章(《緒說》)中,王教授本其數十年教學研究之心得,詳細講述
學習民法的目的與方法。在第二冊第一章(《緒論》)中,王教授特
別把德國法學家耶林的著作《法律的斗爭》加以轉載。這些做法具
見王澤鑒教授淳淳詩人的苦心,我相信王教授的這種努力能在祖國
大陸民法學界開花結果,則更為兩岸法學交流的盛事矣。
當《民法叢書》首兩冊在北京出版之日,謹書數語,以向祖國
大陸民法學界介紹,是為序。
謝懷拭
2仍1年4月于北京時年八十有二
自 序
傳統民法典多采所謂“Pandetac”的編制體例, 即將民法典分
為總則、債之關系、物權、親屬及繼承五編,如德國民法、希臘
法、日本民法、韓國民法等。1929年制定, 目前仍施行于臺灣地
區的“民法”, 亦采此立法體例。民法總則系規定得適用于全部
法(民商法)的基本原則,其主要內容包括權利主體(自然人及法
人)、權利客體(物)、權利的變動(尤其是法律行為)及權利之行
使。此種編制體制系以權利與法律行為作為民法體系構成的基礎.
而以人的自由、平等、尊嚴作為民法的本位。學習民法總則的意義
在于認識私法的價值理念與原理原則,把握民法上的概念形成與體
系構造, 了解私法上的基本規范模式,及增益法律思維能力。
本書系本諸價值法學的立場,采請求權基礎方法,借著實例引
導讀者發掘問題,思考問題,及探求解決的途徑。所設計的實例多
涉及民法各編,尤其是債編及物權編的規定,雖因此增加本書閱
的難度,然深信應能幫助讀者較深刻地體會總則與其他各編在體
系、功能及解釋適用上的關連,啟發法學上的想像力,提升法學論
證的素養。又本書對若干重要制度作有圖解,其目的系為整理基本
問題,希能有助于培養法律人應具備的歸納、演繹以及來回穿梭于
抽象規定與具體案例間的思考能力。
祖國大陸已將民法典的制定排上立法的日程, 列為2l世紀法
制建設的重要工程,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將有極為重大和
深遠的影響。希望本書能夠提供“民法總則”在臺灣地區的實踐經
驗,尤其是學說與判例的運用, 而有助于促進兩岸的法學交流。
著名法學家謝懷拭先生惠賜序言,深感榮幸。作者初識尊敬的
謝懷拭及饞柔二位教授于1989年由香港中文大學主辦的“中國民
法通則國際研討會”。謝老以精博的法學素養、堅毅的精神、宏亮
的聲音竭力闡釋中國民法通則所含蘊的民事權利理念,令人感動。
多年承蒙江平、王家福、王保樹、梁慧星、魏振溫、王利明、吳志
攀、楊振山、馬俊駒、崔建遠諸教授的鼓勵和關心,謹趁此機會再
表故意。王文杰君(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熱心協助本書出版,
一并致謝,其用心在臺灣地區介紹祖國大陸法制的發展, 實值肯
定。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在刊行拙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8
冊)之后,鼎力促成本書簡體字版的發行。謹對李社長傳敢,丁編
輯小宣及其他同仁,再致誠摯的謝意。
王澤鑒
2000年3月臺北
增訂版序言
拙著民法總則初版刊行于1982年,曾多次再版,謹對讀者愛
護表示感謝。此次全面修訂的重點在于結合教科書及實例演習兩種
體裁,并整理、分析近年來立法、判例及學說的發展。由本書注解
所引用的判決及論文可知,臺灣地區民法學的研究已有一定程度累
積性的成果,本書獲益良多,謹表示最大的敬意。
學習民法總則的主要意義在于認識和法的價值理念與原理原
則,把握民法上的概念形成與體系構造, 7解和法上的基本規范模
式,增益法律思維能力。為此,本書乃本諸價值法學的立場,采請
求權基礎方法,藉著實例引導讀者發掘問題,思考問題,及探求解
決的途徑。所設計的實例多涉及民法各編,尤其是債編及物權編的
規定,雖因此增加本書閱讀的難度,然深信本書定能幫助讀者較深
刻地體會民法總則與其他各編在體系、功能及解釋適用上的關聯, :
啟發法學上的想像力,以及提升法學論證的素養。又本書對若干重
要制度作有圖解,其目的采為整理基本問題,希望能有助于培養法
律人所應具備之歸納、演繹、及來回穿梭于抽象規定及具體案件間
思考的能力。
為留下時間,早日完成侵權行為法、擔保物權法等著述,對若
干問題未能作較精細的討論,兢漏錯誤自所難免,敬請不吝指正。
林清賢先生審閱本書,助益甚巨,謹表示誠摯的謝意;林美惠博
士、馬緯中、向國華二君及小女慕華協助校對,備極辛勞,并此致
謝。
王澤鑒
2000年8月8日
于新店五峰山
簡 目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法律的斗爭…………………………………………(1)
第二節 民法的體系構成及編制體裁……………………(10)
第三節 民法總則、民法的學習與請求權基礎的
思維方法…………………………………………(24)
第四節 民法的歷史基礎、倫理性、社會模式及
民法的發展趨勢…………………………………(33)
第二章 民法的法源及法律的適用……………………………(42)
第一節 第1條、法源及法學方法………………………(42)
第二節 法律及其解釋……………………………………(47)
第三節 習慣法及習慣……………………………………(56)
第四節 法理與類推適用…………………………………(59)
第五節 判例與學說………………………………………(68)
第六節 使用文字的準則…………………………………(73)
第七節 決定數量的標準………………………………(77)
第三章 法律關系與權利體系…………………………………(80)
第一節 法律關系的結構分析……………………………(80)
第二節 權利的概念、功能及體系………………………(83)
第三節 物權與債權………………………………………(88)
第四節 請求權、抗辯權及形成權………………………(92)
第四章 權利主體………………………………………………(103)
第一節 自然人……………………………………………(103)
第二節 法人………………………………………………(144)
第五章 權利的客體
一物、財產、企業…………………………………………(204)
第一節 概說………………………………………………(204)
第二節 物…………………………………………………(2D6)
第三節 財產與企業………………………………………(206)
第六章 權利的變動………………………………(238)
第一節 總論………………………………………………(238)
第二節 法律行為…………………………………………(249)
第王節 法律行為內容的限制……………………………(274)
第四節 行為能力…………………………………………(312)
第五節 意思表示…………………………………………(334)
第六節 意思與表示不一致………………………………(351)
第七節 意思表示不自由……………………………(388)
第八節 意思表示的解釋…………………………………(403)
第七章 條件與期限……………………………(419)
第一節 概說………………………………………………(419)
第二節 條件……………………………………………(422)
第三節 期限………………………………………………(437)
第八章 代理……………………………………………(440)
第一節 總說……………………………………………(440)
第二節 代理的要件及法律效果………………………(448)
第三節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454)
第四節 代理權的發生、范圍與消滅…………………(458)
第五節 無權代理…………………………………………(467)
第六節 代理制度的體系構成…………………………(475)
第九童 法律行為的效力
一無效、得撤銷及效力未定一………………………(476)
第一節 概說………………………………………………(476)
第二節 無效的法律行為…………………………………(479)
第三節 得撤銷的法律行為………………………………(491)
第四節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498)
第十章 期日與期間……………………………………………(508)
第十一章 消滅時效…………………………(514)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514)
第二節 消滅時效的意義及存在理由
一權力的行使在時間上的限制一………………(515)
第三節 消滅時效的客體………………………………(521)
第四節 消滅時效的期間………………………………(525)
第五節 消滅時效期間的起算……………………………(530)
第六節 消滅時效中斷與消滅時效不完成………………(532)
第七節 消滅時效完成的效力…………………………(541)
第十二章 權利的行使…………………………………………(548)
第一節 概說……………………………………………(548)
第二節 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549)
第三節 權利的自力救濟…………………………………(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