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 強調要立足標本兼治、強化制度監管,明確一要嚴格疫苗流通管理,將自愿接種的第二類疫苗比照國家免疫規劃用的第一類疫苗,全部納入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集中采購,不再允許藥品批發企業經營疫苗,堅決制止通過借用資質和票據進行非法經營的“掛靠走票”等行為。二要建立疫苗從生產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強化儲存、運輸冷鏈要求,增設疾控機構、接種單位在接收環節索要溫度監測記錄的義務。三要加大處罰及問責力度,對非法購銷、未按規定儲運疫苗等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金額,增設對責任人員的禁業處罰,并嚴格屬地監管職責,增加地方政府及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的規定�!稕Q定》還完善了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制度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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