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9287
- 書名:刑事公訴案件證據審查指引
- 作者:最高檢公訴廳編
- 出版社:中國檢察
- 出版時間:2015年9月
- 入庫時間:2016-7-6
- 定價: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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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內容簡介
我國刑事訴訟法歷來將“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作為定罪的證明標準,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又作了進一步補充完善,細化為“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我們圍繞法定證明標準,根據各種類證據的具體特點以及證據標準的實際把握,充分考慮審查起訴階段的辦案特點,吸收公訴系統專業化辦案的實踐探索,對審查起訴階段案件的證據表現形式、審查重點等方面進行了總結和規范。《刑事公訴案件證據審查指引》分兩個部分,“關于犯罪主體的證據審查”就個罪中具有普遍性的犯罪主體問題的證據審查進行梳理和規范;“常見疑難罪名證據審查指引”就50個常見、疑難罪名按照傳統犯罪構成理論的要求詳細列舉了構成犯罪需要達到的證據條件。
圖書目錄
編寫說明
關于犯罪主體的證據審查
常見疑難罪名證據審查指引
一、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內幕交易罪
信用卡詐騙罪
侵犯著作權罪
合同詐騙罪
非法經營罪
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故意殺人罪
故意傷害罪
強奸罪
非法拘禁罪
刑訊逼供罪
三、侵犯財產罪
搶劫罪
盜竊罪
詐騙罪
四、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妨害公務罪
招搖撞騙罪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非法獲取
貴州163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聚眾斗毆罪
尋釁滋事罪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
實施罪
賭博罪
開設賭場罪
偽證罪
妨害作證罪
窩藏、包庇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脫逃罪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偷越國(邊)境罪
非法行醫罪
盜伐林木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組織賣淫罪
五、貪污賄賂罪
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賄罪
行賄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六、瀆職罪
濫用職權罪
玩忽職守罪
徇私枉法罪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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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摘
《刑事公訴案件證據審查指引》: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對于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等構成本罪共犯時,應注意收集以下證據:
(一)主觀方面的證據
1.書證及電子數據證據材料。包括:犯罪嫌疑單位與相關單位具有關聯關系的文件、協議等;犯罪嫌疑單位從事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決議、記錄、紀要等文件;犯罪嫌疑單位之間下達或接受從事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指令、計劃、相關報表等文件;各類委托理財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原件;相關電子數據證據材料。
2.證人證言。包括關于犯罪嫌疑單位之間關系以及犯罪嫌疑單位從事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有關知情人員、經辦人員、主要負責人等證言。證實犯罪嫌疑人授意從事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在犯罪嫌疑單位從事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過程中的指示、講話以及授意制作、審核、審定、簽發的犯罪嫌疑單位業務流程文書、文件等有關內容。
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證實犯罪嫌疑單位與相關單位具有的關聯關系,犯罪嫌疑單位之間下達或接受從事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指令的犯罪事實;犯罪嫌疑單位為從事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而作出的決議、決策、記錄等主要內容;犯罪嫌疑人對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違法、違規性的認知程度;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動機、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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