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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作出修改: 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或者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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