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71332
- 書名:司法鑒定基本問題研究:以刑訴法司法鑒定條款實施情況為側重點
- 作者:陳邦達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6年11月
- 入庫時間:2016-12-19
- 定價:45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圍繞司法鑒定基本問題,以2013年《刑事訴訟法》司法鑒定條款實施情況為側重點展開研究。對鑒定人出庭作證、“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訴訟、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啟動程序、鑒定機構的中立性以及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等內容進行深入考察并提出一些新觀點與對策。通過實證研究檢驗和反映刑訴法司法鑒定條款實施的整體情況,對如何健全我國司法鑒定程序及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進行思考,對分析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變革之下司法鑒定程序存在的問題,推動我國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圖書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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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論
一、研究的背景與意義
二、司法鑒定研究文獻綜述
三、研究的方法
四、本書的創新之處
五、整體框架和主要內容
第一章刑事訴訟法司法鑒定條款修改概覽
第一節司法鑒定條款的修改及其理由
一、從“鑒定結論”到“鑒定意見”
二、生物樣本采集制度納入立法
三、進一步明確鑒定人出庭的范圍
四、建立鑒定人人身安全保護制度
五、進一步規制鑒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六、確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刑事訴訟制度
七、刪除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的規定
八、增設強制醫療程序
第二節刑事訴訟法中司法鑒定制度修改的積極評價
一、轉變盲目依賴鑒定的觀念
二、增強鑒定意見的庭審對抗性
三、吸納當事人主義的某些合理成分
四、強制醫療程序的訴訟化改造
第三節存在的問題與分析
一、生物樣本采集程序尚不健全
二、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效果有待改善
三、專家輔助人制度亟待健全
四、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爭議
五、偵查機關內設鑒定機構中立性的質疑
第四節余論
第二章鑒定人出庭作證:實踐與理論闡釋
第一節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實踐概況
第二節鑒定人出庭作證程序的實證分析
一、“有必要出庭”的情形如何界定
二、鑒定人出庭作證時的詢問內容
三、鑒定人不出庭的懲戒措施執行情況
四、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時間耗費
五、鑒定人出庭的法庭位置
六、鑒定人出庭產生的費用問題
第三節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理論闡釋
一、克服訴訟中引入“對抗制”的張力
二、完善鑒定人出庭保障機制保護當事人的對質權
三、以構建庭審中心主義為契機推動鑒定人出庭改革
四、有必要出庭的情形須兼顧司法效率與經濟原則
第三章鑒定人人身安全保護制度之完善
第一節鑒定人人身安全保護提出的背景
第二節鑒定人人身安全保護的實踐
一、鑒定人人身安全保護的案例
二、鑒定人人身安全保護的實踐經驗
第三節鑒定人人身安全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實體規范不合理
二、程序規范不健全
第四節加強鑒定人人身安全保護的建言
一、明確鑒定人人身安全保護的案件范圍
二、明確提供保護的職能部門
三、做好鑒定人的信息保密
四、細化鑒定人人身安全保護的程序
第四章專家輔助人制度的實踐與理論闡釋
第一節中國特色專家輔助人內涵之厘清
第二節我國專家輔助人出庭的實踐
一、案例簡介與分析
二、對上述案例的分析
三、初步的結論
第三節專家輔助人制度的理論闡釋
一、專家輔助人的訴訟地位
二、專家輔助人的資格問題
三、準確區分專家輔助人與域外制度的差異
四、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屬性
五、專家輔助人應當有的權利與義務
六、專家輔助人及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問題
第四節小結
第五章重新鑒定的利弊分析
第一節重新鑒定與重復鑒定的含義
第二節適度重新鑒定的必要性
一、重新鑒定是認識事物的需要
二、重新鑒定是對原鑒定的必要復查與監督
三、重新鑒定有助于強化司法鑒定人的責任心
四、重新鑒定是幫助當事人心理釋疑的需要
第三節重新鑒定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
一、鑒定意見與其他證據不相協調,可能有誤
二、原鑒定人違反回避制度
三、原鑒定違反鑒定的實施程序
四、鑒定主體不具備資質
五、鑒定人采用的鑒定方法和鑒定標準不對
六、其他對鑒定意見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的
第四節重新鑒定程序啟動的要求
一、當事人依法申請
二、具有重新鑒定的正當理由
三、經偵控機關或人民法院批準
四、具有重新鑒定的可行性
第五節要防止濫用重新鑒定
一、要嚴格控制重新鑒定的啟動
二、建立終局鑒定制度
三、嚴格執行鑒定程序
四、實行誰許可,誰負責,誰監督原則
第六節小結
第六章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研究
第一節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實踐
一、兩組案例的概況
二、案件的分析
第二節實證分析的結論
第三節域外制度的比較考察
一、大陸法系國家的精神病鑒定啟動程序
二、英美法系國家的精神病鑒定啟動程序
三、制度比較的結論
第四節我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改造思路
第七章強制醫療程序中的司法鑒定
第一節從“被精神病”和“武瘋子”現象說起
第二節我國以往強制醫療程序的不足
一、強制醫療程序的立法規定不健全
二、強制醫療程序的有關規定行政化色彩濃厚
三、強制醫療場所的建設和管理不足
第三節強制醫療程序的新規定
一、明確了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
二、明確了強制醫療程序決定主體和實施程序
三、確立強制醫療程序決定和執行的檢察監督
第四節強制醫療程序的啟動
一、依申請啟動與依職權啟動
二、精神疾病司法鑒定與強制醫療程序的關系
三、強制醫療程序條件的審查
第五節強制醫療程序中的鑒定主體
第六節強制醫療程序的檢察監督
第八章鑒定機構的中立性問題
第一節問題的引入:從冤假錯案說起
第二節偵鑒一體的形成及其原因
一、新中國成立以來偵鑒一體的形成
二、《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保留了偵查機關內設鑒定機構
三、偵鑒一體形成的成因反思
第三節偵鑒一體的弊端
一、偵鑒一體造成司法鑒定多頭管理的亂象
二、偵鑒一體影響中立性鑒定
三、偵鑒一體混淆鑒定與司法鑒定的區別
第四節鑒定中立性是鑒定程序正當的底線
一、鑒定中立性是司法鑒定的基本原則
二、鑒定中立性符合法治國家的發展趨勢
三、鑒定中立性符合程序正義理念
第五節改造偵鑒一體的基本思路
一、轉變偵鑒一體的錯誤觀念
二、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
三、加強司法鑒定質量控制
第六節小結
第九章我國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研究
第一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的概述
一、《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實施前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狀況
二、《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作用與意義
三、《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情況暴露其局限性
第二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尚未建立
二、司法鑒定標準化委員會至今尚未建立
三、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整體水平不高
第三節司法鑒定領域存在的問題之成因
一、狹隘的部門利益主義觀念
二、偵查機關內設鑒定機構中立性缺失
三、司法鑒定標準化專業委員會進展緩慢
四、司法鑒定機構的準入與退出機制失靈
第四節司法鑒定制度的改革建議
一、將司法鑒定納入社會公共管理范疇
二、實施鑒定機構的中立性改造
三、加快司法鑒定標準化委員會的建設
四、健全司法鑒定準入和退出機制結論
一、《刑事訴訟法》司法鑒定條款實施情況的評價
二、我國司法鑒定管理制度的未來
參考文獻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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