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7282
- 書名:罪名適用
- 作者:李三寶
- 出版社:人民公安
- 出版時間:2001年4月
- 入庫時間:2002-5-17
- 定價:70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編寫說明
一、關于罪名
“罪名”,即某一個犯罪的名稱,是指以包括一個完整犯罪構成的
犯罪行為所形成的確定的犯罪名稱。因此,罪名是具體犯罪特征的
高度概括和直接反映。
罪名來源于修訂后的刑法分則的具體條文和其他刑事法律的規
定,它能使我們準確地認識某一具體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從而幫助
我們在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難確地定罪量刑。
1997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修訂后的
刑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對刑法罪名作
出規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的罪名有所不
同,本書罪名引用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16日《關于執行〈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所確定的罪名。
修訂后的刑法根據犯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將全部犯罪劃分為
10類,規定了10類同類罪名,并將其分為十章,即:第一章,危害國
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
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第九章,瀆職罪;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上述同類罪
名中將具有該類性質的所有具體犯罪都集合在一起,形成一個比較
科學的分類。
但是,一些罪名雖然同類客體相同,又具有獨有的特殊性。為
此,修訂后的刑法將第三章分為八節、將第六章分為九節,以利于理
論研究和司法實踐。
修訂后的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實施后,在打擊犯罪,保護人
民,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過程
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形勢不斷發展,各種新情況、新問題
不斷出現,加之修訂后的刑法存在一些不足,使一些刑法沒有規定的
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受到刑事法律制裁。為了使刑事法律能夠適應
形勢發展的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先后頒布了《關于懲
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修正案》,對修訂后的刑法進行了修改、補充,并增加了新的罪
名。為了便于學習研究,本書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補充、
修改的罪名歸入第二編,未進行具體分類。
二、關于單一性罪名與選擇性罪名
以是否能夠分解為二個或者二個以上的罪名,罪名又分為單一
性罪名和選擇性罪名。
(一)單一性罪名
“單一性罪名”,是指犯罪構成的內容只表現一種犯罪行為,不能
分解為二個或者二個以上的罪名。例如刑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的背
叛國家罪,它所表明的只是背叛國家的行為。修訂后的刑法分則規
定的罪名大部分屬于單一性罪名。
(二)選擇性罪名
“選擇性罪名”,是指在一個罪名中含有二個或者二個以上能夠
分解開單獨使用的罪名,其中又可分為單純選擇性罪名、復雜選擇性
罪名、不確定選擇性罪名。
1.“單純選擇性罪名”,是指某一選擇性罪名中,一個犯罪行為侵
犯二個或者二個以上的犯罪對象,從而構成二個或二個以上能夠分
解開單獨使用的罪名;或者二個或者二個以上犯罪行為侵犯一個犯
罪對象,從而構成二個或者二個以上能夠分解開單獨使用的罪名。
例如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的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該罪是選擇
性罪名,可以分解為非法出租槍支罪和非法出借槍支罪二個罪名,這
二個罪名是由非法出租、非法出借二個犯罪行為侵犯槍支這一個犯
罪對象構成的。如果行為人實施非法出借行為,對行為人應當認定
為非法出借槍支罪,不能對其認定為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如果行
為人對同一槍支既非法出租又非法出借的,則對其以非法出租、出借
槍支罪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又例如修訂后的刑法第二百四
十條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罪是選擇性罪名,該罪名可以分解成拐賣
婦女罪和拐賣兒童罪二個罪名,這二個罪名是由拐賣這一個犯罪行
為侵犯婦女、兒童這二個犯罪對象所構成的。
2.“復雜選擇性罪名”,是指某一選擇性罪名中,由二個或者二個
以上的不同犯罪行為侵犯二個或者二個以上不同的犯罪對象,從而
可以分解成多個可以單獨使用的罪名。例如修訂后的刑法第二百八
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
由偽造、變造、買賣三種犯罪行為侵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這三
個犯罪對象、從而使該罪名可以分解為九個單獨的罪名,即:偽造國
家機關公文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變造國
家機關公文罪、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變造國家機關印章罪,買賣國
家機關公文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
3.“不確定選擇性罪名”,是指由二個或者二個以上不確定的犯
罪行為侵犯一個犯罪客體或者犯罪對象,從而使這一罪名可以構成
不同的罪名。例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以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為人以高速駕車的危險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的,則構成以高速駕車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
為人以甲醇冒充白酒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成以甲醇冒
充白酒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關于刑法表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1979年頒布,并于1997年進行了修
訂。為了便于區別,在本書中對修訂前的刑法簡稱為“1979年刑
法”;對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簡稱為“修訂后的刑法”;對各個犯罪的
處罰所引用的修訂后的刑法,一律簡稱“刑法”;對引用的刑法條文一
律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原文。
四、關于單位犯罪
修訂后的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一)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為了正確區別自然人與單位犯罪,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
為依法懲治單位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審理單位
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
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
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
位。
第二條 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
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
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三條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
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單位犯罪案件責任的認定
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復》
規定: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
用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