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xiàn)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chǎn)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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