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二)刪去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第四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三)刪去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中的“職業健康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7最新修正版)》的內容包括職業病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監督檢查以及法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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