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七條中的“經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建設”修改為“經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建設”。
(二)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在港口建設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與人口密集區或者港口客運設施的距離不符合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刪去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中的“違法批準建設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或者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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