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7700
- 書名: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 作者:李國光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02年2月
- 入庫時間:2002-5-17
- 定價:39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稱《規
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
次會議通過,將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這不僅是人民法院
實踐公正與效率世紀主題的一項重大舉措,而且也是為了適應民
事審判方式改革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堅持法制統一、改善
法制環境的需要。
《規定》的施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我國民事訴
訟法對證據的許多重要問題或是沒有規定,或是有規定的又過于
原則,法官審理案件適用法律遇到困難,致使法官對證據的自由
裁量權過大。有的當事人則利用可以隨時提供證據的規定,搞突
然襲擊,故意拖延訴訟,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妨礙了民事
審判公正與效率目標的實現�!斗Q定》的施行,必將在制度上保
障民事審判質量,促進審判效率的提高。第二,證據問題已經成
為制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繼續向前推進的瓶頸。這一問題如果得
不到及時解決,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就將很難繼續進行�!兑幎ā�
的施行,必將對民事審判方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起著積極的推
動作用。第三,近年來,一些高級法院包括部分中級法院為了解
決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民事訴訟證據問題,自行制定了一些有關民
事訴訟證據的規定。但是這些證據規定很不一致,造成全國執法
不統一,這不符合WTO有關法制統一原則的要求�!兑幎ā肪�
民事訴訟的證據進行統一規定,對于履行我國加入WTO之后的
法律義務,改善法制環境,將起著重要的作用。此外,《規定》
的施行,還將為今后制訂證據法或修改民事訴訟法提供素材和積
累經驗。
《規定》對民事審判實踐中迫切需要明確的有關證據問題作
出了規定。例如,對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以及醫療行為引起的
侵權訴訟確立了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對自認的后果和除外情形、
擬制自認、代理人自認以及自認撤回的時間和條件作了規定。對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
據”,作出了科學的界定。對啟動鑒定程序的一般原則和確定鑒
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原則,以及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條件作出
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的規定。為解決“證據隨時提出主義”
的弊端,《規定》對舉證時限制度作出了規定,詳細規定了人民
法院對舉證期限及后果的告知形式、舉證期限的確定方式和對舉
證期限的基本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應當提交證據材料及逾
期提交的后果,規定了訴訟請求的固定和舉證期限的延長,規定
了證據交換的適用范圍、時間要求、操作問題及再次進行證據交
換的情形。對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款和第179條第1款第
(-)項規定的“新的證據”作出了科學的界定。明確規定了民
事訴訟的證明要求為法律真實�!兑幎ā反_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
法官依法獨立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既強調法官審查判斷證據應
當遵循法定程序、依據法律的規定(即法律精神),也強調法官
應依據法官職業道德(即良知)、邏輯推理及理性對證據進行獨
立(即自由)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規定》確立了
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和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占優勢”的證明標
準,等等。本書對這些重要規定按條文的順序—一闡明其司法解
釋的原意,在如何理解與適用上作了深入細致的分析,并特別指
出了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本書根據條文,逐條進行釋義。每條下設1.[主旨]2.
[釋義]3.[需要注意的問題],分別闡明該條的主旨即核心問題
是什么,從司法解釋及法理的角度對該條進行詳細的、符合司法
解釋原意的解釋,并對適用中需要注意的問題進行了專門的說
明,以引起重視。在寫作過程中,全體作者精益求精,力求使本
書從形式到內容都做到新穎、準確、實用、權威,從而對法官、
律師、檢察官以及企業界、法律院系等各界人士學習和應用《規
定》有所裨益,對民事訴訟證據的研究乃至我國的法制建設有一
點微薄的貢獻。
參加本書撰稿的除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外,還有著名學府的
著名民訴法學者,六位作者中有五位法學博士,均參加了《規
定》的討論。還有一位作者是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出版有民
事訴訟證據的專著,對民事訴訟證據有相當的研究。這就保證了
本書的內容不僅符合司法解釋的原意,而且具有相當的理論深
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李國光
200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