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中心主義強調審判階段是刑事訴訟的中心環節,審前各訴訟階段應為審判階段服務。“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標志著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承認審判中心主義,就要求必須發揮庭審程序的決定性作用。庭審階段是整個訴訟過程中矛盾最為集中、爭辯最為激烈的訴訟階段,應當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公正裁判起到實質作用,真正做到“審判案件以庭審為中心,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判決結果形成于法庭”,使審判重心重新回歸庭審程序,摒棄庭審虛置化,實現庭審實質化。庭審實質化要求與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中推行的陪審實質化要求相契合。因此,在審判中心主義背景下如何區分案件的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發揮人民陪審員運用自身生活常識和社會經驗之優勢,對案件事實問題作出判斷成為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本書以北京市和陜西省的人民陪審制度運行現狀為樣本,試圖發現該制度運行中的問題,以實證研究的角度,對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中陪審制度的功能定位和價值取向、事實審與法律審的區分、法官與陪審員的權力配置以及人民陪審員參與事實審的程序保障機制與履職保障機制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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