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明確提出開展診療活動應當以患者為中心,加強人文關懷,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范,恪守職業道德。通過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強化醫療服務關鍵環節和領域的風險防控,突出醫療服務中醫患溝通的重要性,從源頭預防醫療糾紛。
《條例》明確了醫療糾紛處理的原則、途徑和程序,重點強調發揮人民調解途徑在化解醫療糾紛上的作用,并從鑒定標準、程序和專家庫等方面統一規范了訴訟前的醫療損害鑒定活動。
《條例》對不遵守醫療質量安全管理要求、出具虛假鑒定結論和尸檢報告、編造散布虛假醫療糾紛信息等違法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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