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為導論部分,主要討論法律方法上的理論困惑,即對于法的發現與法的創造之間難有清晰的界分,以及由此引發的自由裁量權和價值判斷任意性的擔憂。法律具有不同其他規范的獨特性嗎?進而我們可以追問,法律推理是否是獨特或自主?第二章是對方法論研究的元問題進行討論。在教義學的方法論研究中,往往不會去檢討自己研究的前提,似乎我們研究得出一個普遍的規則或規律,用以指導司法裁判和正確評估裁判結果。理論與實踐之間是否能夠區分,或應作何種意義上區分,是我們研究法律推理的前提。文化-哲學的研究進路不但對理論與實踐之間作出清楚的區分,而且充分闡明這種區分的可能性及意義。第三章為論文的重心,主要討論形式與實質區分的不同模式,以及各種法律理論對法的形式性理解。核心部分分析了法律實證主義眼中的法的形式性,特別對于哈特的獨立于內容的理由和拉茲的權威理論進行了批判性分析。第四章分析法律推理中的利益權衡論的理論形態,以及利益權衡是否可能成為一種獨立的法律方法,并對利益權衡可能的界限,特別是與法治建構的關系進行反思性檢討。第五章從法律推理的理性形式與權威結構的關系入手,分析了演繹推理、類比推理與權力之間的關系,即演繹推理與專制關系緊密,而類比和可辯駁性推理與民主社會緊密相連。因為法律推理總是伴隨著權威和權威性決定,因而在此意義上,法律推理不可能完全去神秘化。第六章是簡單的結論。法的形式性不能僅從權威性資料(如法律規則)中獲得解釋,而應從法律話語的社會實踐中得到理解,法律規則不是外在于他們的規范,而是他們深居其中的規范和意義世界。法律的形式性實為一個完整世界的象征形式,它不同于其他的象征形式,但它們之間又不是一種概念上的隔離(分析法學的謬誤),而是在難以化約的沖突相互形塑,建構對質料與自身的想像。法律推理通過法律理由及權威來建構和維系這個既存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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