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作出修改:
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作出修改:
將第八條第*款修改為:“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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