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規定共分為三個部分,6章35條。第一部分是總則,即第一章共5條,明確了制定目的、指導思想、適用范圍、工作原則、督察主體等。第二部分是分則,包括第二至第五章共28條,主要對督察工作作出實體性和程序性規范。第二章“督察對象和內容”,規定對地方各級黨委及其主要負責人、地方各級政府以及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進行督察的主要事項。第三章“督察組織實施”,規定督察計劃、督察方式、督察措施、督察反饋和整改、督察工作人員行為規范等督察工作機制。第四章“年度報告”,規定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的范圍、內容、公開、評議等問題。第五章“責任追究”,規定追責依據、追責事項、追責方式、妨礙督察行為的處理等問題。第三部分是附則,即第六章共2條,主要規定相關補充事項。其后,中央依法治國委又接著印發了《關于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創建活動的意見》,并附有市縣法治政府建設示范指標體系,為法治政府的建設提供了基本的指導方針及規范指標體系。本書擬收錄兩個文件的原文,供廣大政府工作人員學習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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