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在深入地思考了現代規范理論中最為重要的兩個代表人物,即凱爾森和哈特的思想后,總結出了規范理論中最為根本的原理:法律規范作為意義,該意義生發自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常識性判斷和相應的常規性實踐。法律規范作為一種特殊的意義形式,它正是從對這種原生于人們生活世界中的重要意義進行制度性轉化而來的。至于這種制度性轉化的模式,哈特認為是由一群接受過高度職業訓練、具備充分專業知識的官員——法官,在他們日常工作中通過集體認知和集體實踐來予以實現的。可是,本書在經過細致地考察后指出,哈特的理論是具有重大缺陷的。因為,法院和法官本身就是一種意義建構下的制度性存在,并且他們只能負責部分常態會的運作。這意味著,在此之前必然還有一個過程,是對共同體進入法律階段后的意義建構進行總設定的。這一過程,只能是主權者通過他的認知和實踐,以立憲的方式將人們原先生活當中重要的意義和價值初步轉化進入到法律體系當中。
基于上述思路,本書對哈特的理論進行了深入的反思和提出了相應的批判。這些反思和批判主要是澄清了“霍布斯-奧斯丁”這一法政理論傳統的主要觀點,指出主權者并非是相哈特所說的那樣是外在于法律體系的實體,而且是事實性的權力。相反,主權者是基于共同體成員的價值共識才出現的,是共同體政治同一性和法律同一性的體現。也正是主權者的存在,才使得共同體能夠走出自然狀態,安享文明社會帶來的生活。換言之,主權者才是讓共同體擺脫只能依靠事實性的強力生活的狀態,進入到以客觀意義為基礎的秩序生活。為此,本書提出了把常識制度性轉化為法律制度的二級模式。第一級是對共同體進入到法律階段后的意義建構所進行的整體設定。在這一級設定中,主權者通過他的認知和實踐,把生活世界中重要意義和相應價值以憲法的形式轉化進入到法律框架當中。然而,此時包含在憲法當中的意義還是十分抽象和寬泛的,因此主權者同時將特點的權威和功能分配給特定的個人或機構,讓他們實現對相關意義的具體化及在生成。這些個人和機構是實現法律體系和生活世界之間的動態平衡的常態機制,是二級設定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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