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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范精要與案例適用
    編號:86553
    書名:《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范精要與案例適用
    作者:廖正江
    出版社:法律
    出版時間:2020年12月
    入庫時間:2021-1-13
    定價:138元
    特價:110.4元,80折,省27.6元!
    該書暫缺

    圖書內容簡介

    為使廣大法律工作者更好地學習、理解《紀要》精神和條文主旨,掌握其中的適用規則和裁判思路,編者按照《紀要》的條文順序,就每個條文的核心含義提煉了內容概要,并結合條文內容編輯、整理了相關案例。全部案例選自近年各級法院的裁判文書,分12個部分、94個專題,案例總數218例。案例中有一部分為《紀要》出臺之后適用新規則作出的裁判,有一部分發生于《紀要》發布之前但裁判意見與《紀要》相吻合;少數在《紀要》發布之前作出的與《紀要》意見相異的裁判,書中對其中的差別作了簡要提示,便于讀者比較閱讀。

    圖書目錄

    "目  錄
    一、關于民法總則適用的法律銜接
    1.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關系及其適用
      案例1 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不相沖突的部分,因民法通則未被廢止,現行有效,依然適用——何某與周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2 雖然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但當時的法律對此沒有規定而民法總則有規定的,可以將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作為裁判依據——張某1等與張某4等繼承析產糾紛案
      案例3 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民智公司與龐某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的關系及其適用
      案例1 關于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合同法總則部分與民法總則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肖某與金某市場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例2 民法總則施行后成立的合同發生的糾紛,如合同法總則與民法總則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應適用民法總則——中某置業有限責任公司、陳某合同糾紛案
    3.民法總則與公司法的關系及其適用
      案例1 公司法相對民法總則是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精神,在公司法已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應適用公司法——李某丹與源某經貿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糾紛案
      案例2 因公司法另有規定,且特別法優于普通法,應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廣州市某應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例3 公司法與民法總則涉及的內容規定一致的,適用民法總則或者公司法皆可;民法總則制定時有意修正公司法有關條款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寧波朗某股權投資合伙企業與楊某生其他執行異議糾紛案
      案例4 評價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問題,除依據公司法外,還應依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周某藝、北京金某匯通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與韋某波、蔡某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案
      案例5 公司法與民法總則涉及的內容規定一致的,適用民法總則或者公司法皆可;民法總則在公司法規定基礎上增加了新內容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全某榮與陽某平、衡陽L行、德R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二、關于公司糾紛案件的審理
    1.對賭協議的效力
      案例1 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權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投資人與目標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并未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投資人請求目標公司回購其所持有的股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收購本公司股權的例外情形,法院不予采納——李某與熊某平等合同糾紛案
      案例2 對于目標公司直接與投資方“對賭協議”的效力,《紀要》頒布之前可能以協議違背資本維持原則認定為無效——凌某亮與圣D公司、上海莫E公司合伙協議糾紛、新增資本認購糾紛、買賣合同糾紛案
    2.公司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情形
      案例1 案涉債務產生后,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的股東出資未屆即轉讓股權,新股東出資到期后又延長出資期限,導致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被執行人的股東應交出資額加速到期——金某海、青島恒H有限公司返還原物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例2 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債權人可以主張公司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追加到期未出資股東為被執行人——侯某榮、劉某采等與何某歡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案例3 股東出資時間未到期,且無證據證明存在《紀要》規定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情形,對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請求不予支持——康發物流集團有限公司申請追加案
      案例4 原告未對被告公司強制執行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要求被告公司股東承擔補充責任不予支持——昆明典經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云南萬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偉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3.表決權的限制
      案例1 本案被上訴人在行使其表決權時第二期出資期限尚未屆滿,其分期出資的行為具有合法性,亦不違反約定的出資義務;無論是公司章程,還是股東會決議,均未作出有關被上訴人在第二期出資期限屆滿前應按其實際出資比折算股權比例來行使表決權等類似規定,不具有限制其表決權的依據——梁某利與南京運坊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余某庚等股東會決議效力糾紛案
      案例2 股東會以其實際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金進行限制股東權利,其實質是修改了公司章程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由代表出資比例即認繳比例51%并享有51%表決權的股東出席,股東會決議所涉決議內容應認定無效——金某與沈某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案
      案例3 股東會決議將“出資比例”解釋為“實繳出資比例”實際是對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而案涉股東會決議第三項決議僅經代表51%表決權股東通過,違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應予以撤銷——沈某與華L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
    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變動
      案例1 受讓人受讓股權未依法經過審批機關批準,對其主張取得受讓股權不予支持——丹江口某銀行、尚某陽與懋洪紡織公司異議糾紛案
      案例2 受讓人不能證明公司出具股東出資證明并修改股東名冊,受讓股權并不具備股權轉讓的形式要件,法院依法認定股權未產生轉讓法律后果
    ——佛山隨X投資有限公司與李某案外人執行異議糾紛案
    5.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案例1 股東與股東之外的受讓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具有相對性,其效力狀態并無當然的法律瑕疵,其他股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并不改變該合同的原有效力狀態——姚某非與鄒某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例2 《公司法》第71條旨在維護公司的內部信賴關系,否定第三人優先于公司其他股東取得公司股份的行為,并不否定轉讓股東與第三人之間轉讓協議的有效性;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超過保護優先購買權的除斥期間,其訴請不被支持——薛某東、余某亮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
    6.公司人格否認
      案例1 在特定情況下,依據法律規定可以對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加以否定,由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否認公司獨立人格,要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應符合必要條件——牛某等與億園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例2 公司法人人格與股東的人格存在混同,公司經營過程中資本顯著不足,公司資產明顯不足以償還公司債務,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股東在公司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債權人的債權時,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世代明志企業咨詢管理有限公司、楊乙合同糾紛案
      案例3 股東與公司雖存在工程款結算,由其中的企業負責人代簽、使用同一本收據等情形,但這些事實均屬于公司人格混同補強的表現形式,不能證明存在公司資產和股東財產邊界不清、公司財務混同的情形——遼寧開程路橋有限公司、朝陽開強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4 資本顯著不足,致公司欠較大外債不能清償,為逃避債務、轉嫁風險,將公司全部股權低價對外轉讓,被認定為符合法人人格否認的情形——吉某榮、萬某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
    7.人格否認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案例 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提起訴訟的同時,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可到公司和股東為共同被告——萬理控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與漢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8.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
      案例1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規定的“公司股東責任”,并不能簡單理解為“發生不能清算的情形時,無需區分各個股東內部的責任,股東的責任是整體的,一并對債權人承擔責任”,若不在股東間區分善意與否,既與該司法解釋所依據的《公司法》第20條的立法宗旨相悖,也與該司法解釋所依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理論邏輯不符,更是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特別是小微股東的有限責任制度完全落空——保尚公司、大地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例2 股東提交初步證據證明公司可以進行清算的情況下,債權人關于股東應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之訴請不能得到支持——梁某湖與潤錦財富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例3 股東既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采取了積極措施,也未證明其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與公司賬冊、財務憑證等資料的滅失系第三人造成而非其怠于履行義務所致,同時,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對公司賬冊等資料不負有保管的義務,故應對公司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王某平、麻某原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例4 作為債務人公司的股東主張不承擔連帶責任,應舉證證明其不存在怠于履行義務的情形或其消極不作為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鑫昌物業有限公司與惠海榮信公司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
      案例5 債權人無證據證明債務人公司的主要財產因為股東怠于履行義務導致滅失,又無證據證明公司賬冊、重要文件已滅失,也無證據證明無法對公司進行清算,其主張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不被支持——陸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代某楓、章某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例6 股東是否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與案涉債權無法清償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債權人主張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據不足——上訴人鵬偉貿易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曾某華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
      案例7 本案訴訟時效應從公司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且由此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之日開始計算——黃某美、黃某等與波尚工業泵制造廠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9.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效力
      案例1 本案原告對第三人是否經被告公司授權及被告公司機關的決議內容未盡形式審查注意義務,故原告的行為不應視為善意,應認定案涉的保證合同無效——曾某與凌邁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
      案例2 債權人對決議的審查僅限于形式審查;借款人與擔保人公司在本次借款前雙方即存在相互擔保等商業合作關系,即使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沒有公司決議,也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符合擔保人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有效——盟殷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昌運茶葉專業合作社、詩山水生態農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3 擔保合同系由單獨持有公司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即便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沒有公司機關決議,也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此情形屬于無須機關決議的例外情況,該代表行為有效,本案抵押擔保條款成立并生效——某信用合作聯社與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4 公司是以為他人提供擔保為主營業務的擔保公司,即便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沒有公司機關的決議,也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有效——林某磊、某市融資擔保公司追償權糾紛案
      案例5 債權人明知擔保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超越權限訂立擔保合同,其無權請求擔保人公司承擔擔保合同無效后的民事責任——尚某雨與孫某娟、吉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10.債務加入準用擔保規則
      案例1 債務人以分公司名義向債權人表示加入涉案債務,并簽訂債務加入協議書,參照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認定約定的效力,本案當事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債務加入協議)被認定為無效——寶尚建設公司與吳某俊、盛某蓮等合同糾紛案
      案例2 根據債務加入準用擔保規則,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該約定的效力應為擔保——某行北湖支行與林某勝、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11.何時成為股東不影響起訴
      案例 原告通過簽訂案涉協議受讓公司股權,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成為公司股東后,其在提起本案訴訟時具有股東資格,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在本案訴訟中,其又將其持有公司的股權轉讓給案外人,并已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在此情形下,其已在訴訟中失去公司股東身份,不能再行使股東的相關權利,不具有訴的利益,不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苗某暢、黃某盟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12.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
      案例1 本案被告董事會成員和監事在同一案件中,無法既代表公司又代表被告,在此特殊情況下,應予免除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履行前置程序的義務——林某與鄒某楓、盧某珍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例2 股東在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股東代表訴訟之前,已經向公司監事發函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已符合上述法律規定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條件——丹采紡織有限公司與桃花源紡織工藝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例3 股東認為法定代表人損害了公司利益,以書面形式要求公司監事提起損害公司利益的訴訟,在監事以書面形式明確拒絕的情況下,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本案訴訟——秦某榮等與周某1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例4 兩原告未經公司內部程序,未經以公司名義起訴,而徑直以股東名義提起本案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伊旺公司與盟萬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13.股東代表訴訟的反訴、調解
      案例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即反訴的原告只能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只能是本訴的原告,無論是提起反訴的主體,抑或反訴的對象,如果超越了本訴當事人的范圍,則均不構成反訴,需要另行起訴——林某鑫、陳某滿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14.實際出資人顯名的條件
      案例 原告系案涉股份的實際出資人,被告、第三人均未提出異議,對原告的持股事實,應予以確認——蔣某安與雅盟化工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15.公司內部治理事項不可訴
      案例1 公司內部治理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孫某與盧某華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例2 公司內部治理的事項,通過公司內部解決,原告的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貴凌電梯有限公司與梁某明、梁某啟公司證照返還糾紛案
      案例3 司法救濟介入公司自治有一定限度,本案爭議應通過公司內部治理機制并按照有關規定解決,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北山投資有限公司與李某石補辦公司印章糾紛案
      案例4 本案請求事項屬于公司內部治理范疇事項,故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苗某逸與非凡廣告傳媒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非凡廣告傳媒有限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三、關于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1.強制性規定的識別
      案例1 法律及條例涉及國家土地政策,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姜某云與黃某珍返還原物糾紛案
      案例2 期貨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屬性和風險屬性,直接關系到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必須在經批準的特定交易場所,遵循嚴格的管理制度規范進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4條、第6條的規定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孫某和、某有色金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違反規章的合同效力
      案例 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登捷房地產公司與柴某國掛靠經營合同糾紛案
    3.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案例1 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下,當事人所承擔的系締約過失責任,且該責任不應超過合同履行利益——時某朋、時某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2 在確定財產返還范圍時已經考慮過財產增值或者貶值因素,避免雙重獲利或者雙重受損的現象發生——原告兆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盧某惠、第三人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案例3 雙向返還時,房屋轉讓方主張的房租損失應當與其占用受讓方的轉讓費相應的資金占用利息相互抵銷,受讓方無須支付轉讓方的房租損失——占某順與某地區財政局返還原物糾紛案
    4.合同無效、被撤銷、解除時法院的釋明問題
      案例1 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作出判決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如果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范圍確實難以確定或者雙方爭議較大的,也可以告知當事人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占某芳、孫某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例2 原告主張合同無效,被告主張合同有效,經法院釋明被告可提出同時履行抗辯——胡某、孫某與方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例3 原告主張合同無效并請求被告返還原物,被告可提出同時履行抗辯
    ——陳某、葉某與丁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5.未經批準的合同效力
      案例 案涉轉讓合同關系中,批準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未經批準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規定的特別生效條件而未生效,在該生效條件成就前,不能產生請求對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鑫關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運達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孫某林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6.報批條款效力的獨立性
      案例1 開發合同中就防潮大壩工程約定使用海域的條款,尚未生效,但該合同約定的報批條款,已獨立成立并生效——某鎮獐D村委會、由某東合同糾紛案
      案例2 本案合同雖成立未生效,但合同就未履行股權報批義務而約定的違約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確認為合法有效——鵬程貿易有限公司與柴某、柴某敏股權轉讓糾紛案
    7.請求履行報批義務的有關問題
      案例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只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予批準礦業權轉讓申請,或者轉讓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報批義務,致使礦業權轉讓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轉讓合同不能生效的情況下,受讓人才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轉讓款及利息,并由轉讓人承擔違約責任——黎某敏與滿某林、黃某陸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8.蓋章行為的效力
      案例1 以被告名義出具借條者是被告的出納,其蓋章之時并未取得公司的代表權或者代理權,該行為對被告不發生效力——婁某源與衡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2 簽約人作為被告的表見代理人與原告所簽訂的合同,盡管所加蓋的被告印章屬假章,但因原告盡到了簽訂合同的審慎義務,該合同對原、被告有約束力,被告應當對簽約人的代理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滇粵公司與孫某時、梁某等承攬合同糾紛案
      案例3 不可簡單根據加蓋公章這一事實就認定蓋章顯示的公司就是合同當事人,關鍵要看蓋章之人有無代表權或代理權——鑫R公司與龍庚公司、黃某駿買賣合同糾紛案
    9.撤銷權的行使
      案例 被告雖然沒有明確地提出反訴,但以存在重大誤解為由進行抗辯,并請求撤銷合同,在此情況下,法院應當對合同是否可撤銷進行審查。在本案中一并對合同是否可撤銷進行判斷,既符合立法本意,也可減輕當事人訴累,與“不告不理”和處分原則并不沖突——林某江、魯某俊等與尚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10.抵銷權行使方式及抵銷順序
      案例1 被上訴人作為一審被告在訴訟中選擇以抗辯的方式行使抵銷權,符合法律規定抵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騰M電子有限公司與碼Y集成電路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2 債務抵銷的效力溯及各自債務到期、抵銷條件成就之時,雙方互負的債務在同等數額內消滅——符某珍與吳某元民間借貸糾紛案
    11.以物抵債
      案例1 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交付抵債物,以物抵債協議不存在合同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黎某、陸某強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
      案例2 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就作出以物抵債的約定,在處理上一般認為應參照《物權法》關于禁止流押、流質的相關規定,不確認該種情形下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信淮公司、運坊公司、曲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3 本案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前達成了以物抵債協議,且債權人占有了抵債的動產的,債權人有權依據以物抵債協議,在以物抵債條件成就后向債務人主張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其抵債物,并從拍賣、變賣價款中清償債務,但不得直接主張其對抵債物享有所有權,更不得以抵債物歸屬于自己所有為由直接占為己有——邵某魁與莊某云、鑒湖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物權保護糾紛案
      案例4 以物抵債協議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通過法院調解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案涉民事調解書被再審撤銷——原審原告某村村民委員會與原審被告葛某鵬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
    12.通知解除的條件
      案例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必須以解除權成就為前提,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異議期限內提起訴訟,也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呂某某與孫某某、張某某合同糾紛案
    13.合同約定解除條件的審查
      案例 即使被告先期存在違約行為,但嗣后積極履行還款義務,并未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故對原告主張的解除合同,不予支持——S銀行與顏某、龍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14.違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案例 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管理后目的變更為建造辦公場所,而因目前園區只能放置廂房,建造辦公場所的目的不能實現,其提出解除合同雖構成違約,但并非出于惡意,因為協議約定原告負責所有投資,若合同繼續履行將造成其損失不斷擴大,對其顯失公平。被告得知上述情況后仍拒絕解除協議,有違誠實信用,雙方形成合同僵局——葉某與舒某合同糾紛案
    15.合同解除時違約責任條款的適用
      案例 合同解除時,一方依據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定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陸某烈與孫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16.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
      案例1 除借款合同外的雙務合同,不能以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孫某與空韻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例2 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以《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的損失為基礎進行判斷——威尚公司與梅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3 違約方主張違約金過高,應當對違約金約定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
    ——施某林等與章某中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17.變相利息的認定
      案例 貸款人發放貸款時額外收取服務費等費用,屬于變相收取利息,該費用應予返還或抵扣借款本金——梅某戰、淮順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18.高利轉貸的認定
      案例1 貸款人和借款人在借款時均事先知道出借資金來源于銀行貸款,法院以貸款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裘某朗與陸某富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2 雖原告陳述該貸款現已還清,但根據其在銀行尚有其他貸款未還的事實,應當認定兩被告知道或應當知道原告轉貸出借的事實——朱某方與卞某勝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3 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李某沖、黃某鳳與黃某燕民間借貸糾紛案
    19.職業放貸人的認定
      案例1 構成職業放貸行為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出借人為同一人;(2)在一定期間多次反復放貸;(3)以營利為目的的有償放貸——胡某燕與王某應、劉某必、王某、楊某、唐某陽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2 貸款人在兩年內平均每年3件總計6件民間借貸案件,尚不足以認定系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不宜認定案涉《借款抵押擔保合同》無效——許某與周某通、劉某慶民間借貸糾紛案
    四、關于擔保糾紛案件的審理
    1.獨立擔保
      案例1 被告并非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雙方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有關排除擔保從屬性的約定,應當認定無效。根據“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原理,法院在否定其獨立擔保效力的同時,認定該擔保合同為從屬性擔保
    ——原告(反訴被告)寶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港皇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
      案例2 當事人以案涉獨立保函不具有涉外因素為由,主張保函獨立性的約定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銀G集團有限公司與H電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擔保責任的范圍
      案例 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擔保函中關于利息的約定超出主債務利息的部分無效——朗某蘭與古麗建材有限公司、駱某原買賣合同糾紛案
    3.混合擔保中擔保人之間的追償問題
      案例1 本案無證據證明相關的擔保合同或者抵押合同中存在擔保人可以相互追償的約定,擔保人無權向其他擔保人進行追償,僅可向債務人追償——劉某龍、周某花與胡某秋、史某君追償權糾紛案
      案例2 案涉債務既有債務人提供的辦公樓及土地抵押擔保,也有擔保人提供的擔保,擔保合同中沒有約定擔保人可以相互追償,原告作為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后無權向其他擔保人追償,但可向債務人追償——旺邦燃氣有限公司與虎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黃某朗追償權糾紛案
      案例3 本案的擔保并非混合擔保,不適用混合擔保中擔保人之間追償問題的相關規定,被告關于原告無權向其追償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李某與尹某軍、景某剛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4 《紀要》頒布之前的案例之一:混合擔保中擔保人之間享有追償權——谷某剛、龍發公司追償權糾紛案
      案例5 《紀要》頒布之前的案例之二:混合擔保中擔保人之間享有追償權——袁某艷與袁某隆、方某平等追償權糾紛案
    4.擔保債權的范圍
      案例1 雖然抵押權登記證書備注欄僅記載了擔保主債權的本金,但當事人未將利息、復利、逾期罰息和復利等擔保債權范圍和金額在登記證書中登記,具有不能歸責于抵押權人的客觀原因,故抵押權設立的效力不僅及于借款本金,還應及于該借款本金所產生的利息、復利、逾期罰息和復利
    ——HR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與錦玉地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2 合同約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補償金及乙方為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而辦理的抵押權登記中僅記載擔保債權數額為2100萬元,本案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應以雙方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為準——某農商行與唐某執行其他一案執行裁定書
    5.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請求涂銷擔保物權登記
      案例 抵押權人沒有證據證明其行使了抵押權,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請求涂銷抵押權登記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金湖服裝廠、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抵押權糾紛案
    6.未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
      案例1 被告負有協助原告辦理抵押登記的義務,原告享有要求被告協助辦理抵押登記的權利,但其怠于行使該權利,抵押物現均存在權利瑕疵,且未辦理抵押登記,原、被告均存在過錯,且責任相當,故被告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50%的賠償責任——趙某娟與鴻運公司抵押合同糾紛案
      案例2 抵押人以林權作為抵押物,該抵押合同系生效合同,但因雙方未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對抵押物不享有優先受償權,抵押人應以其提供的抵押物價值為限對擔保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某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馮某、馬某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7.房地分別抵押的債務清償
      案例1 法律確立了“房隨地走”和“地隨房走”的原則,但并未規定附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權不可單獨設定他項權利,本案所涉房地產存在分別抵押登記的情形,但當事人設定兩項抵押權的行為是自愿的,只要在實現權利轉移和處置抵押物時能夠保持權利歸屬上的一體,則可解決權利沖突——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鹽支行與達冠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2 案涉房與地被不同法院分別查封,因“房地一體”原則的設立,其本意其一是保證處分房地產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要一同轉移,其二是處置完成后,兩項權利最終歸屬于同一主體,故對案涉房產及其項下土地使用權應一并予以處置——鄭某儀申請復議一案執行裁定書
    8.抵押權隨主債權轉讓
      案例1 上訴人主張擔保債權轉讓時,案涉抵押未辦理變更登記,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抵押的財產不具有抵押權,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白某敏與銘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2 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受讓人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抵押人以受讓人不是抵押合同當事人、未辦理變更登記為由提出抗辯,法院不予采納——何某梁與CC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9.流動質押的委托監管
      案例1 在原地交付大宗散貨的流動質押或浮動質押交易中,對于質權是否有效設立,應嚴格依照《物權法》第212條的規定,結合當事人的約定和實際履行情況認定——某發展銀行深州市支行、某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2 監管人依約對案涉小麥進行了控制與監管,可以認定案涉小麥作為質物已通過監管人監管的方式交付給了質權人——某儲備糧L河直屬庫有限公司、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Y支行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案例3 由于案涉質物交付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質權設立形式,故案涉質權未能依法設立;債權人關于監管人在履行監管義務的過程中存在過錯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其提出的監管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某旗中遠糖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4 由于質押人、質權人、質物監管人對涉案質權不能設立均存在過錯,故三方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展幟公司與某儲運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10.浮動抵押的效力
      案例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抵押權均已登記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價款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Z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與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河陽鑄造集團有限公司別除權糾紛案
    11.動產抵押與質押競存
      案例1 物權法雖未明確規定同一動產上依法成立的抵押權與質權競存時的受償順序,但結合物權法關于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權對抗效力產生時間的規定,應以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權具備對抗效力的時間先后順序,決定同一動產上抵押權和質權競存時的順位——某商銀行、建行某縣支行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例2 浮動抵押權與動產質權競存時的清償順序——北遠擔保有限公司、黃某2追償權糾紛案
    12.非典型擔保關系認定
      案例 本案合同雖明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其實質是為雙方的借貸關系履行提供擔保。雖然雙方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于物權法規定的擔保形式之一,但擔保約定條款不存在法定的屬于禁止行為,雙方對此標的物作為擔保的約定應屬有效——凱遠公司、占某柯擔保物權糾紛案
    13.保兌倉交易
      案例1 案涉保兌倉交易沒有真實的貿易背景,因此當事人之間并不存在真實有效的保兌倉交易法律關系,案涉《三方業務合作協議》的各方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法律關系應為借款及擔保合同關系,該借款及擔保均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有效——某能源集團晉城有限公司、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合同糾紛案
      案例2 當事人之間因履行保兌倉業務三方合作協議產生的糾紛,法院可依當事人的申請追加被告——Y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與海鋼公司、海鋼濟南公司等合同糾紛案
    14.讓與擔保
      案例1 在存在合法債務的前提下,《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4條和會議《紀要》第44條、第45條、第71條所列明的三種情形均不能根據協議的約定取得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而本案中民間借貸并沒有真實發生,而是虛擬的,買賣合同受讓人更不能根據以上協議的約定取得財產性權益——國Y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與鑫R機械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2 股權讓與擔保與股權轉讓從形式上均需要辦理股權工商登記手續,股權讓與擔保區別于股權轉讓之處在于股權讓與擔保本身并不具有股權轉讓的意思表示,僅具有為債權設立擔保的意思——莊某1、莊某2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五、關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的審理
    金融產品賣方機構適當性義務
      案例1 賣方機構適當性義務及金融消費者的請求權基礎——黃某梅與某銀行龍潭支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2 不論基金產品內容為保底還是不保底、原告承諾對自己不利條款、被告免責條款,只要兩被告未履行適當性義務,原告均有向被告追回全部投資款的權利——周某與某期貨有限公司某營業部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3 銀行在涉案基金銷售過程中既應履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的合規性義務,也應履行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合規性義務——某行科技園支行與雷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4 本案金融消費者利息損失系基于受欺詐投資產生的損失,應以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參考值——某銀行馬鞍山路支行、黃某生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
    六、關于證券糾紛案件的審理
    1.證券虛假陳述共同管轄的案件移送
      案例 法院依被告申請追加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為共同被告后的案件移送
    ——關某曉等與G信證券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2.證券虛假陳述立案登記及公告前審查
      案例 當事人在提起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時,應當提供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裁判文書,以證明證券虛假陳述事實的存在,此為當事人提起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并為人民法院實體審理的前提條件,案件審查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并不矛盾——何某玉與雷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3.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認定
      案例1 《紀要》第84條的規定雖對于涉及虛假陳述的行為被公開揭露的程度未要求達到精確的程度,但亦明確市場所能夠知悉、了解該行為構成虛假陳述系認定揭露日的前提條件,案涉《調查通知書》并未涉及“虛假陳述”的表述及內容,故對立案調查的公告并不構成認定揭露日的前提條件——程某其、鑫瑞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案例2 被告對證券交易所問詢函的回復公告,是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對被告存在虛假陳述行為的證實和確定,該公告內容屬于在全國范圍內首次被公開揭露,且該公開揭露對證券市場發出了警示信號,提醒投資者要重新判斷股票價值,注意證券市場投資風險,對市場起到了足夠的警示作用,故該公告日應確認為虛假陳述揭露日——錢某喜與巨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4.證券虛假陳述重大性要件的認定
      案例1 證券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不僅是法院受理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的前提條件,也是法院在實體審理中認定證券虛假陳述行為的重要依據,一審認定被廣東證監局行政處罰的事項屬于重大事件,被告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并無不當——F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與黃某歡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案例2 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以被告未按照法律規定披露信息,對被告給予了行政處罰,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及行政處罰的事實,本案應當認定被告構成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游某廣與海業智能機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5.場外配資合同
      案例1 除依法取得融資融券資格的證券公司與客戶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與用資人的場外配資合同均無效,對配資方請求用資人支付約定的利息和費用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徐某衍、胡某明合同糾紛案
      案例2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依法核準非法經營配資業務,場外配資合同無效,對于配資人要求按約定給付利息或資金占用費的請求應不予支持——吳某明、彭某合同糾紛案
    七、關于營業信托糾紛案件的審理
    1.營業信托糾紛的認定
      案例 合同約定內容沒有明確的信托目的,不符信托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以信托法律關系來確定案由并適用信托法的主張不能成立——于某某與吉某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
    2.資產或者資產收益權轉讓及回購
      案例1 信托公司在信托資金依法募集后的資金運用行為,雙方之間不成立信托法律關系;轉讓及回購合同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應當認定為有效——金某德投資置業有限公司與新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糾紛案
      案例2 通過向信托公司轉讓股權的形式為主合同提供擔保,則合同屬于讓與擔保合同——西某信托有限公司等與曹某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3.劣后級受益人的責任承擔
      案例 信托合同約定當期優先級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低于其預期收益率,不足部分由次級受益人以其已收取的信托利益為限予以補足的,優先級受益人有權請求次級受益人按照約定承擔補足責任——某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江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4.增信文件的性質
      案例1 信托合同之外第三方差額補足約定不符合保證擔保規定的,第三方主張差補協議實為擔保合同,因主合同不存在,差補協議作為從合同應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安某與郭某澤、某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信托糾紛案
      案例2 信托合同之外第三人差額補足承諾約定不符合擔保法規定的保證責任性質,不認定為保證合同關系,按承諾文件的內容確定權利義務——原告某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與被告顏某剛、呂某等信托糾紛案
    5.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無效
      案例 受托人承諾的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無效,受益人可請求受托人對其損失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賴某、廣州財D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
    6.通道業務的認定
      案例1 受托人僅提供通道業務,而非真正意義的信托投資理財,按合同約定的內容確定權利義務——陳某與準D石油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準D石油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2 過渡期內通道業務中違規行為效力的認定——澤州某銀行與太康某銀行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7.受托人的舉證責任
      案例 對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是否履行義務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受托人承擔舉證責任——原告金S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駿M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人中N工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人遠W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
    8.信托財產的訴訟保全
      案例1 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財產,除法定情形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某信托公司、Z農商行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例2 對案外人的信托受益權可否執行的審查——案外人方某平與高T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金P源建材有限公司、孫某軍等案外人異議一案執行裁定書
    9.信托公司固有財產的訴訟保全
      案例 財產保全中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盡量不“死封”“死扣”,使保全財產繼續發揮其財產價值——某陽置業有限公司、蘇某股權轉讓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八、關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1.未依約支付保險費的合同效力
      案例1 保險合同不以交付保險費作為生效條件,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支付了部分保險費,為合法有效的狀態,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H航物流有限公司、長J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2 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以實際收取的保險費與全額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雙方應遵守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
    ——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與某紡織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2.仲裁協議對保險人的效力
      案例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行使的前提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的債權,所涉及的權利義務等實體以及程序內容都應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的債權為基礎,理應包括管轄協議以及仲裁協議,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所簽訂的仲裁條款對代位行使求償權的保險人具有約束力——Z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營業部、R制鋼機械商貿(上海)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3.第三者直接索賠的訴訟時效
      案例 只有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時,被保險人才具有賠償請求權,第三者向責任保險的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應當從確定被保險人責任的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算——Y海事局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九、關于票據糾紛案件的審理
    1.合謀偽造貼現申請材料的后果
      案例 銀行工作人員偽造貼現申請材料,并采取偽造的方法以貼現申請人的名義,與銀行簽訂商業匯票貼現協議書,銀行貼現后持有該匯票,當然不應享有票據權利——原告創伊物資有限公司訴被告劉某順、H銀行有限公司東大街支行、第三人X銀行北城支行票據糾紛案
    2.民間貼現行為的效力
      案例1 原告、被告之間以支付現金(扣除部分費用)換取匯票的行為本質上屬于票據“貼現”,因個人不具有法定貼現資質,雙方之間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特許經營制度,應認定為無效,案涉“貼現”款和票據應當相互返還——姜某竹與康某財合同糾紛案
      案例2 合法持票人向不具貼現資質的主體“貼現”,該貼現人給付貼現款后直接將票據交付給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對價并記載自己為被背書人后,又基于真實債權債務關系將票據背書轉讓的情形下,可認定最后持票人是合法持票人——大成冶金振動設備有限公司、九步山農機電器修配部票據糾紛案
    3.轉貼現協議
      案例 案涉商業承兌匯票所承載的票據法律關系僅存在于在票據上背書的各方主體之間,無票據行為則不產生票據法律關系以及發生票據權利的變動,未在商業承兌匯票上簽章背書的銀行不是票據法律關系當事人,案涉法律關系不是票據法律關系,而應為合同法律關系——M銀行三亞分行與B銀行北京分行、S銀行合同糾紛案
    4.票據清單交易、封包交易案件的處理
      案例1 當事人雖簽訂轉貼現合同,但未發生票據的實際流轉和背書,存在倒打款行為,屬于票據清單進行交易,此類糾紛以一次性解決為宜,應追加實際用資人等有關主體作為被告——楚州銀行、長富銀行合同糾紛案
      案例2 本案雙方當事人系名為票據轉貼現合同關系而實為資金通道合同關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按照實質法律關系予以確認——長富銀行、河西銀行合同糾紛案
    5.惡意申請公示催告的救濟
      案例1 被告不當申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作出后,被告支取了票據款,導致原告票據權利無法行使,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票據利益損失;原告作為實際持票人,有權在除權判決作出一年內起訴——某貿易公司與路順達公司票據利益返還糾紛案
      案例2 以票據為核心存在基礎法律關系與票據法律關系兩種法律關系,票據除權判決作出后,因涉案銀行承兌匯票被法院宣告無效,原有的票據法律關系歸于無效,導致最后持票人承兌不能,原有票據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產生糾紛,當事人有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要求相關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夏益資源有限公司與冠巖電氣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十、關于破產糾紛案件的審理
    1.破產案件中對和解申請的受理
      案例1 債務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法院申請和解,并已提出和解協議草案,符合法律規定的,法院應受理債務人的和解申請
    ——書酷鞋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
      案例2 人民法院對債務人提起的和解申請不僅有權進行形式審查,也有對和解協議的實質審查權——紅葵生態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公司清算
    2.破產申請的不予受理和撤回
      案例1 債權人撤銷權事由有別于破產管理人,其提出的撤銷事由屬《企業破產法》第31條、第32條規定的情形,屬主體不適格——俊道建設有限公司與河君投資有限公司、財信銀行嘉興分行破產撤銷權糾紛案
      案例2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王某育與某鎮經濟發展總公司申請破產清算
      案例3 《紀要》頒布前的案例:破產申請受理后,申請人可請求撤回破產申請——谷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寶健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申請破產清算
    3.破產申請受理后有關債務人訴訟的處理
      案例1 破產申請受理后,債權人新提起的要求債務人清償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時告知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黃某美與利中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例2 破產申請受理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和訴訟事務后繼續進行——華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蓋某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3 原告就被告可能承擔的保證責任債權,有權要求被告確認為破產債權,法院可臨時確定該破產債權金額——某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山分行與鵬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
      案例4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提起的要求債務人清償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申報債權——胡某與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某大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4.債務人自行管理的條件
      案例1 債務人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請并指定管理人后,其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雖未消滅,但其未向法院遞交由其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申請,故不能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不能再代表企業獨立從事各種民事活動——六方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與中萬置業有限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案例2 債務人自主管理財產和經營,前提是應在管理人的監督下進行,因債務人的法人獨立人格受到一定限制,債務人法定代表人行使職權應受管理人監督,其在未取得管理人授權也未征得管理人同意的情況下,為債務人增加新的債務,事后也未得到管理人追認,該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陸捷鋼構有限公司與晝虎實業有限公司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
    5.重整中擔保物權的恢復行使
      案例 重整期間,擔保物權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嵐綸運輸貿易有限公司、虎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6.重整計劃監督期間的訴訟管轄
      案例1 重整程序終止后,破產重整企業所涉民事案件實行集中管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已經不存在,不應再適用集中管轄的規定——平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麥某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2 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因重整程序終止后新發生的事實或者事件引發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不適用集中管轄的規定——錢某與千騰公司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
      案例3 被告已進入重整計劃執行階段,其重整程序已經終止,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因重整程序終止后新發生的事實或者事件引發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不適用有關集中管轄的規定——某設計研究院與長運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
      案例4 法院在確定或者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時,應當考慮管理人的工作量等因素——春雷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與重信投資有限公司與破產有關的糾紛案
    7.重整程序的終結
      案例1 是否更換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依法在審理破產案件的程序中決定——蘭豐實業有限公司訴鴻某律師事務所管理人責任糾紛案
      案例2 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法院根據管理人的申請確認債務人重整計劃執行完畢,裁定終結破產重整程序——銘偉山泉飲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請公司清算破產
      案例3 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管理人可以申請法院確認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并終結破產程序——某州東斯石油專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破產民事裁定書
    8.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
      案例1 債務人資不抵債,已經同時符合破產清算條件和強制清算條件的,應當及時適用破產清算程序實現對債權人利益的公平保護——中實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與銅堡實業有限公司申請公司清算強制清算與破產申請審查
      案例2 債務人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依法應當終結其強制清算程序
    ——鐘某虎與中乾公司清算責任糾紛案
    9.無法清算案件的審理與責任承擔
      案例1 破產案件受理后,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不履行《企業破產法》第15條規定的配合清算義務,依據該法第126條、第127條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柳某花與熊某浪、熊某慶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例2 《紀要》頒布之前關于破產清算案件中配合清算義務主體是否包括公司股東、如何判斷承擔責任的條件的問題,可能適用《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某展經貿有限公司與某毅、馬某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十一、關于案外人救濟案件的審理
    1.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
      案例1 案外人在提出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時,可以就其對執行標的所享有的權利提起確權之訴,但不能在執行異議之訴中單獨就執行標的提起確權之訴——柳某宮、陸某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案例2 法律規定案外人提起異議之訴時,可以同時提出確認權利的訴訟請求,并非指案外人在提起異議之訴后,可另行提起確權之訴——劉某白、盧某玉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例3 案外人在提起異議之訴外,不能另行提起確權之訴——尹某、魯某合、柳某郁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4 案外人在執行異議之訴中未提出確權或者給付訴訟請求的,不作出確權判項,僅對案外人是否排除執行進行審理——魯某橋與通匯財商貿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
      案例5 執行異議之訴不以否定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為目的——廣納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2.債權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例1 普通債權人不屬于爭議案件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不屬于該案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案件糾紛并未損害債權人享有的普通債權,生效民事判決沒有阻礙債權人依法行使主張普通債權的權利,故債權人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博銘律師事務所、劉某訓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例2 生效裁判所確認的債務人的相關財產處分行為符合《合同法》第74條所規定的撤銷權的條件,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與案件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具備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建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陳某北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例3 生效民事判決確認所有權的房屋包括在債權人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工程范圍內,債權人對該民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主體適格
    ——野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劉某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例4 因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優先于抵押權,使抵押權人權益在法律上受到影響,故抵押權人對于工程款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前確認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訴訟,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屬于《民事訴訟法》第56條所規定的第三人——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行與躍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案
    3.必要共同訴訟漏列的當事人申請再審
      案例1 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且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姚某信、重慶匯通房屋開發有限公司與重慶建工第某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2 再審申請人以案外人身份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錯誤,再審申請因提出時間超過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6個月的期限而被駁回——富功工貿有限公司、余某喜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3 再審申請人以案外人身份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再審申請因未向作出原判決的法院提出而被駁回——胡某仕、龍達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典當糾紛案
      案例4 當事人以必要共同訴訟人身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8項規定申請再審,其申請超過法定申請再審的6個月期限,再審申請被駁回
    ——陳某與陳某廣等合伙協議糾紛案
    4.程序啟動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選擇權
      案例1 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被裁定駁回后的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兩種程序,當事人只能選擇一種相應的救濟程序,不能同時啟動兩種程序,一旦選定就不能變更——黃某平、孫某雨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例2 再審申請人未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亦不是民事借貸關系的必需共同訴訟當事人,不符合案外人申請再審的主體資格,且在其已經選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權利救濟程序后,不能再選擇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權利救濟程序——占某水與劉某江等合同糾紛案
      案例3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03條第2款確定案外人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得并行,只能擇一途徑行使權利的原則,適用的前提是,相關異議屬于《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的案外人異議,在第三人提出的異議不歸屬于該條規定的案外人異議的情況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03條規定的途徑限制即失去意義——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行與躍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5.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裁判對非金錢債權的執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案例 案外人提出異議認為本案執行依據的民事判決書在其已于另案輪候查封被執行人名下房產后,確權上述房產歸申請執行人所有損害其合法權益,應予撤銷。其主張民事權利指向的標的物與原判決、裁定確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客體具有同一性,異議內容與本案執行依據有直接關聯,應屬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情形,其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尋求權利救濟
    ——虎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華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6.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裁判對金錢債權的執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案例1 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后作出的另案生效裁判提出排除執行異議,且買賣合同解除后案外人未返還價款,不符合排除執行的規定——啟勝置業集團有限公司、榮煤雷諾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案例2 在金錢債權執行中,作為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依據的裁判將執行標的物確權給案外人,可以排除執行——衡平中企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酷地筑機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案例3 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主張排除執行依據的另案生效裁判涉及的基礎權利實質是債權請求權,不能排除執行——彭某興、牛某蘭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案例4 本案民事調解書的內容系以轉移財產權屬為目的的買賣合同糾紛,而非權屬糾紛,其性質屬于債權請求權,不能排除執行——胡某聰、承德某典當有限公司云丹分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案例5 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依據的生效裁判認定買賣合同無效或應當解除,案外人未返還價款的,不能排除執行——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東升支行與百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王某飛執行異議之訴
    7.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費者
      案例1 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符合《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29條規定的情形,足以排除本案執行——占某與黃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案例2 案外人名下雖已有一套住房,再購買案涉房屋,購買的房屋在面積上仍然屬于滿足基本居住需要——關于周某、劉某水提出執行異議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例3 原告在案涉房屋被查封前交付的購房款,雖不足合同總價款的50%,但原告已交付的房屋價款接近于合同總價款的50%,綜合考慮原告對于案涉房屋的情形,應理解為符合規定的精神——謝某云與平遠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案例4 案外人僅為商品房消費者之外的一般買受人,在案涉房屋已設定抵押的情形下,不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曾某發與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豐韻生態旅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案例5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在法院查封之后簽訂,不能對抗在先抵押權——李某與長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竹海盛置業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案例6 案外人就涉案商品房未及時辦理產權預售登記和過戶登記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該內容不屬于《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29條規定所需審查的要件,本案無須就此問題進行評判——麥某平、胡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案例7 買受人阻卻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金錢債權執行時,應適用《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29條規定,是否排除第28條的適用?——某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李某云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8.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費者之外的一般買受人
      案例1 買受人有向房屋登記機構遞交過戶登記材料,或向出賣人提出了辦理過戶登記的請求等積極行為的,可以認為符合該條件;買受人無上述積極行為,其未辦理過戶登記有合理的客觀理由的,亦可認定為“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錢某瑞、黃某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2 案外人提出了辦理過戶登記的請求等積極行為,可以認為本案符合《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28條第4項的規定——游某新、曾某荷執行異議之訴
      案例3 涉案房屋因無土地使用權證,至今亦無法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可以認定為“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對此案外人沒有過錯
    ——張某1、孫某1等與胡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十二、關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處理
    1.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分別審理的情形
      案例1 原告因追索被告在刑事犯罪中非法占有處置的財產而提起的民事訴訟,不符合民事案件立案條件,應通過刑事追繳、退賠的途徑解決——原告黃某與被告遠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千至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2 本案起訴符合《紀要》第128條第1項、第5項規定的情形,應予受理
    ——胡某興、管某山民間借貸糾紛案
    2.涉眾型經濟犯罪與民商事案件的程序處理
      案例1 本案屬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的以刑事被告人為被告的民事訴訟,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保護應當通過刑事追贓、退賠的方式解決——謝某地與大豐新型建筑材料集團有限公司、某水泥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2 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袁某菊與盛茂公司、佳實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3 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經濟犯罪,受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為被告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仟祥置業有限公司與趙某芬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4 原告所訴的民間借貸糾紛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事案件屬于同一事實,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保護應當通過刑事追贓、退賠的方式解決,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前,人民法院應中止審理——穆某建與薛某亮、通業蔬菜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民間借貸糾紛案
    3.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條件
      案例1 本案不是必須以相關的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應繼續審理——井橋集團工程有限公司、韓某雷勞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2 本案并不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再審申請人認為案件應當中止審理的理由不能成立——秦某安、張某光債務轉移合同糾紛案
    附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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