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8705
- 書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研究新動向(法學論叢)
- 作者:孟慶華
- 出版社:北大
- 出版時間:2002年7月
- 入庫時間:2002-7-22
- 定價:23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內容提要
本文意圖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地深入探究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
諸多問題及其應用價值。在體系結構上,全文共分五編,包括導言、二
十七章與附錄內容。
第一編總論,由導言與第一章至第三章組成。導言表明巨額財產
來源不明罪是一個刑法分則中最具有爭議性的罪名,第一章巨額財
產來源不明罪的特點、成因及其對策,第二章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具
有客觀實踐與立法制定兩個根據,第三章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
法價值,包括實體法與程序法兩方面積極價值。
第二編實體要件,從第四章至第十六章,主要探討了巨額財產來
源不明罪的概念、罪名、客體、客觀要件、主體、主觀要件、犯罪數額、
共同犯罪、犯罪形態等犯罪構成要件,以及自首、數罪并罰、法定刑、
追訴時效及其溯及力等刑罰方面的問題。重點探討的問題是:
1.在罪名問題上,分析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產生罪名異議的
立法、司法等因素,認為包括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內的罪名均不科
學,而主張確定為“非法所得罪”的罪名。因為本罪名具有簡練、合法
性、概括性全面、帶有否定性評價以及符合罪名的形式特征等優越
性。
2.在客體問題上,提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客體直為司法機
關的正常活動。理由在于:一是根據司法機關的主要權能和職責;二
是以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作為客體,能夠展露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之犯罪行為的本質屬性。
3.在客觀要件問題上,在評析客觀要件的不作為說、持有說、作
為與作為說等諸種觀點的基礎上,明確提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
客觀方面應當由作為形式的非法獲取巨額財產和表現為不作為形式
的拒絕說明巨額財產來源的雙重行為復合構成。
4.在主體問題上,主要探討了自然人主體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應限定于“真正的國家工作人員”范圍內,單
位主體不宜作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
5.在主觀要件問題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觀要件表現為
對非法獲取巨額財產的直接故意與拒絕說明巨額財產來源的直接故
意這雙重罪過形式構成。
6.在數額問題上,一是探討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數額確定
根據:包括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考慮同其他數額犯罪的關聯性及其犯
罪本身的特殊性等;二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數額計算原則;三是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數額作用。
7.在共同犯罪問題上,重點探討的是:一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罪共同犯罪成立的根據,主要有刑事立法根據(即《刑法》第25條共
同犯罪的一般規定與《刑法》第395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要
件)與刑法理論根據(即“主犯決定論”);二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共
同犯罪的主從犯刑事責任分擔方式:對主犯依據犯罪總額,對從犯依
據參與數額分別承擔刑事責任。
8.在數罪并罰問題上,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中一部分巨額財
產構成貪污、受賄等罪,另一部分巨額財產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的情形視為“數罪群”現象而予以探析。
9.在法定刑問題上,針對刑法學界普遍認為的,巨額財產來源
不明罪法定刑偏低的觀點,筆者認為本罪的法定刑基本適宜,應當認
識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受賄等罪在犯罪構成要件上的差
異,因而在法定刑上不能完全等同。
10.在追訴時效及其溯及力問題上,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屬于繼續犯,仍然存在時效計算的空間,其計算應從該繼續犯罪行為
終了之日起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追訴時效應為五年;而在巨額
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溯及力方面,則主張應從該繼續犯罪行為終了之
日起算。
第三編訴訟問題,從第十七章至第二十六章,探討了巨額財產來
源不明罪是否有罪推定、證明責任、是否限定巨額財產的說明時間、
定罪后查明巨額財產來源的處理問題,以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
財產申報制度、與沉默權的關系、“責令說明”的有權機關、司法認定、
界定以及與“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測事政策的關系等訴訟問題。主要
內容是:
1.在是否有罪推定問題上,認為有罪推定與無罪推定是相對而
言的訴訟原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不是有罪推定而是推定犯罪,推
定犯罪屬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要件。
2.在證明責任問題上,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證明責任既
不是司法機關和被告人共同承擔證明責任,也不是由被告人單獨承
擔證明責任,而是應由司法機關承擔證明責任。
3.在是否限定巨額財產的說明時間問題上,贊同不應該限定巨
額財產說明時間的觀點。
4.在定罪后查明巨額財產來源的處理問題上,分為兩種情形分
別處理:一是定罪后查明巨額財產來源合法的處理方式,應當撤銷原
判,依據審判監督程序宣告行為人無罪;二是定罪后查明巨額財產來
源為其他犯罪的處理方式,既不能撤銷原判以所查明的新罪定罪量
刑,也不能在保留原判的基礎上對新罪重新判決而實行數罪并罰,仍
然應當維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原判決。
5.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財產申報制度兩者的關系問題上,
認為財產申報制度是必要的行政監督舉措,即使有必要設立拒不申
報財產罪,也不能取而代之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6.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沉默權關系問題上,不完全贊同多
數學者所認為的觀點,即沉默權不應適用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巨
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可以作為沉默權的例外規定,而認為巨額財產來
源不明罪在一定情況下仍可存在沉默權,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
的沉默權卻不一定有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7.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責令說明”的有權機關問題上,認
為:在進入刑事訴訟以前,“責令說明”的有權機關包括本人所在單
位、上級主管機關、監察機關等機構;而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以后,“責
令說明”的有權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
8.在司法認定問題上,主要對巨額財產是否屬于繼承遺產、是
否來源于借貸關系或保管關系等司法實踐中的疑難認定問題作了具
體探討。
9.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界定問題上,首先,界定了“差額巨
大”未達到標準、查明屬于他罪的情況、查明屬于家庭其他成員的不
合法收入的情況等幾種屬于非罪情況;其次,重點對巨額財產來源不
明罪與貪污罪、受賄罪的罪與罪區別作了界定。
10.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刑事政策
的關系問題上,具體分析了兩者之間所存在的一致關系與矛盾關系。
第四編比較研究及其立法完善,即第二十七章,首先從立法名
稱、犯罪名稱、主體條件、財產特點、財產的說明程度、將“財產來源不
明”作為定罪證據以及刑罰特點等方面比較分析了中外刑法中對巨
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的立法特色;其次,以立法條款的形式提出了
我國刑法中巨額財產來源木明罪的具體完善模式,即修改為“持有明
顯超過合法收入的財產罪”,并詳盡闡述了設置該種罪名的理論根
據。
第五編附錄,共有五個附錄,包括主要參考文獻、論文索引、重要
案例、法規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