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漏洞是指實證法違反計劃的不完整性,其功能為界定“法律外的法之發現”領域,從而區別于“依據法律的法之發現”(解釋)和“違反法律的法之發現”(修正)。漏洞領域與法律解釋的區分標準為規范之可能文義,其最外部邊界取決于作為整體的法秩序。漏洞確定的標準包括實證法規定本身、實證法的評價(尤其連同平等原理)以及普遍性法原則及法價值,由此決定三種不同的法律漏洞:拒絕裁判漏洞、目的性漏洞與原則及價值漏洞。就漏洞確定與填補的關系而言,二者在拒絕裁判漏洞的情形彼此分離,在目的性漏洞的情形保持統一性,而在原則及價值漏洞的情形,漏洞確定則為填補指明大致方向,由此便能揭示“可能”“必然”和具有“具體化功能”的三種類推。漏洞填補之界限在前兩種漏洞的情形分別涉及不可填補之漏洞和禁止類推的問題,第三種情形兼而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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