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6481
- 書名:國際貨物買賣
- 作者:楊大明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1年10月
- 入庫時間:2024-5-30
- 定價:79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作者楊大明先生為香港特區杰出律師,處理大量國際貿易和商務仲裁案件,執業多年,歷練豐富。其父楊良宜先生所著的《國際貨物買賣》(1999年出版)一書曾受廣泛關注,影響深遠,作者子承父書,既延續了寫作風格與講述思路,也展示了新近法律發展和實務操作要點。
本書雖以講述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法律制度和游戲規則為主要內容,但并非對各種貨物買賣形式作全面和體系化論述,而是集中于介紹運用最廣泛的CIF和FOB形式,并將重點放在實戰技巧和問題解決上,注重援引英美法律條文和判例,注重運用鮮活的實例,突出實用性。全書涉及CIF買賣、FOB買賣、貨物質量與拒絕接收貨物、貨物/財產轉移、風險與受阻、貨物主權、損失賠償、裝卸時間與滯期費等內容。
本書不僅是一部優秀的教材,更是一本實戰技術全書,既可為廣大學子的理論學習提供豐富實例和全新視野,亦可為中國貿易商所遇到的困境和難題提供解決思路,值得從事本領域研究和實務的讀者仔細研讀。"
圖書目錄
"目錄
第一章序言
§1國際貨物買賣與英國法
§2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3貨物銷售/買賣的基本概念
3.1“貨物買賣合約”(contract of sale)與“貨物銷售/買賣”(sale) 的區別
3.2貨物買賣合約與“饋贈”(gift) 的區別
3.3貨物買賣合約與“以物易物”(barter)的區別
3.4貨物買賣合約與“提供服務”(supply of services)的區別
3.5貨物買賣合約與“代理”(agency)的區別
3.6貨物買賣合約與“租用”(hire)或“分期付款租購”(hire purchase)的區別
3.7貨物買賣合約與“托管”(bailment)、“質押”(pledge)及類似做法的區別
§4CIF,C&F與FOB歷史簡介
§5集裝箱運輸的興起
§6買賣雙方對掌握航運的好處
6.1掌握航運能提高貿易的利潤、靈活性、機動性
6.2爭取對自己有利的買賣合約條文,或為謀利,或為方便
6.2.1無單交貨
6.2.2貨損貨差
6.2.3裝卸時間/滯期費
6.3防止或減少假提單的受騙
6.4防止或減少航運風險之一:租用狀況良好的船舶
6.5防止或減少航運風險之二:船東經濟困難或倒閉
6.6防止或減少航運風險之三:鬼船
6.7防止或減少航運風險之四:海盜
§7外貿人士掌握租約運輸的難處
§8中國外貿面對的困境與基本解決的建議
§9國際商會的Incoterms
第二章CIF買賣
§1簡介
1.1賣方交出付運單證可獲支付先例
1.2CIF的有關疑問
§2先例對CIF的權威定義
§3國際商會Incoterms 2010年的標準條文
§4貨物風險的轉移
§5單證買賣下對單證的要求
5.1付運單證必須給予買方一個持續性的單證保障(continuous documentary protection)
5.2付運單證必須嚴格且明確符合買賣合約要求
5.2.1付運單證嚴格性是否適用“極輕微”的說法?
5.2.2“極輕微”說法適用與否的利弊
5.2.3其他方面的嚴格性:涂改過的付運單證不被接受
5.3買賣合約明示條文容許賣方為不符付運單證作出履約保證作為替代
5.4付運單證必須真實、準確、合法與有效
5.4.1不真實與不準確的提單
5.4.2不真實與準確提單下買方的救濟
5.4.3不合法或/與無效的付運單證
§6賣方何時要交出付運單證
6.1默示地位
6.2明示規定
6.3無單放貨買賣雙方誰提供保函?
§7賣方在何處交出付運單證?
§8何種付運單證?
8.1保單
8.1.1普通法地位要求的投保范圍
8.1.2Incoterms地位或其他買賣合約明示要求的投保范圍
8.1.3保單與保險證明
8.1.4保單/保險證明必須提供持續性的單證保障
8.2發票
8.3提單
§9提單的類別與實際內容
9.1“租約提單”與“班輪提單”
9.2“持有人提單”、“不記名提單”與“記名提單”
9.2.1提單的收貨人一欄如何填寫決定是什么類別的提單
9.2.2記名提單在英國法律地位與美國立法地位的異同
9.2.3不記名提單在提單收貨人一欄的填寫與背書
9.2.4美國《提單法》對不記名提單的詳盡條文
9.2.5CIF/CFR買賣的付運單證必須是一份不記名與可以轉讓的提單
9.2.6買賣合約約定交貨單會導致不被視為是CIF買賣的危險
9.3“正本提單”與“副本提單”
9.4提單的實際內容與CIF/CFR賣方必須作出一個合理與恰當付運的責任
9.4.1提單內容要求之一:運費已預付等保障買方的批注
9.4.2提單內容要求之二:貨物已經付運
9.4.3提單內容要求之三:買賣合約的裝港
9.4.4提單內容要求之四:買賣合約的目的地/卸港
9.4.4.1訂明目的地的情況
9.4.4.2訂明一個地理范圍內的卸港誰有權選擇?
9.4.4.3買方選擇目的地對賣方的危險
9.4.4.4船舶進不了訂明目的地/卸港
9.4.4.5有“鄰近條文”的情況
9.4.5提單內容要求之五:船東有權轉運的情況
9.4.6提單內容要求之六:正常的航線
9.4.6.1買賣合約有“直航”的要求
9.4.6.2提單有廣泛繞航權力條文的情況
9.4.7提單內容要求之七:適合的船舶
9.4.8提單內容要求之八:貨物要裝在船艙內
9.4.9提單內容要求之九:確是買賣合約的貨物
9.4.9.1貨物本身的描述
9.4.9.2貨物的重量/數量
9.4.10提單內容要求之十:清潔提單
9.4.11提單內容要求之十一:付運日期
9.4.11.1什么是付運日期?
9.4.11.2付運日期是買賣合約的條件條文
9.4.11.3倒簽提單的惡行
9.4.11.4延長付運日期的條文
9.4.11.5不可抗力延長付運日期的條文
9.4.11.6Laycan
§10買方拒絕接收付運單證的相關問題
10.1賣方交單被拒可否再次交單的疑問
10.2買方能夠合法拒絕何種付運單證?
10.3拒單與拒貨的棄權/禁止翻供問題
§11買方支付貨款
11.11979年《貨物銷售法》地位
11.2買方可否堅持檢查貨物后才支付貨款?
11.3買方檢查貨物后發覺貨不對版怎樣取回已支付的貨款?
11.4貨物已毀滅CIF/CFR買方是否仍要接收付運單證與支付貨款?
11.5買方保留提單必須支付貨款
§12劃歸通知/付運宣告?
12.1什么是劃歸通知/付運宣告?
12.2劃歸通知/付運宣告的內容
12.3CIF/CFR賣方可否收回并作出另一個劃歸通知
12.4難去肯定CIF/CFR賣方違約的時間
§13CIF買方除貨款外要承擔的其他費用
13.1滯期費
13.2卸貨費用
13.3出口稅/進口稅
13.4其他費用
§14有改動CIF買賣
第三章FOB買賣
§1先例對FOB的權威定義
§2FOB買賣的特征
2.1概述
2.2買方可否要求賣方在裝港交貨,不必裝上船舶
2.3費用的分攤
2.4風險的分攤
2.5FOB買方最重要的責任:租用與派遣船舶去裝港
2.6其他FOB與CIF買賣的異同
§3國際商會Incoterms 2010年的標準條文
§4FOB買方責任之一:派遣船舶
4.1買方必須預先通知賣方有關派遣船舶
4.1.1買賣合約不訂明也有默示要求
4.1.2買賣合約訂明是條件條文
4.1.3預先通知必須是誠實與根據合理依據
4.1.4預先通知賣方派遣船舶必須是有效
4.2不能夠履約的船舶
4.3不能讓賣方在付運日期內裝貨的船舶
4.4付運日期
4.4.1FOB買賣由買方決定付運日期中準確的付運時間
4.4.2合約訂明由賣方決定的例外
4.4.3派遣的船舶何謂準時?
4.4.4派遣船舶如果不準時賣方的應對
4.4.5楊良宜先生一個非常詳盡的裁決
4.5裝港擁擠如何影響派遣船舶是否準時?
4.6針對不準時派遣船舶風險辦法之一:買賣合約允許延長付運時間
4.7針對不準時派遣船舶風險辦法之二:貨價上升盡早派遣
4.8針對不準時派遣船舶風險辦法之三:另租替代船舶
4.9針對不準時派遣船舶風險辦法之四:盯緊租船條文的船期
4.10賣方在派遣船舶準時情況下的責任
4.11適合的船舶
4.12貯存的費用、利息損失與保費
4.13FOB買賣下的卸港
4.14不適合船舶例子:《程租合約》一書的介紹
§5FOB賣方責任之一:指定裝貨地點
5.1買賣合約訂明裝貨地點的情況
5.2買賣合約訂明裝港,但裝貨地點(泊位)不說明的情況
5.3買賣合約訂明裝港是一個廣泛地區的情況
5.3.1買賣合約不說明誰有權選擇應由買方選擇
5.3.2賣方如果有選擇權只能選一個裝港與一個泊位
5.3.3賣方如果對裝港有選擇權必須準時指定
5.3.4賣方指定裝港后不能再更改
§6FOB賣方責任之二:提供買賣合約的貨物
§7FOB賣方責任之三:負責貨物裝上船舶前一切費用
§8FOB賣方責任之四:承擔貨物裝上船舶前的風險
8.1貨物保險
8.2貨物裝上船舶作業時損壞的情況
8.3船舶延誤抵達裝港導致備妥的貨物損壞
§9FOB賣方責任之五:盡快裝貨
9.1允許FOB賣方延誤裝貨會造成賣方選擇付運日期
9.2明示條文規定FOB賣方延誤裝貨買方不得終斷買賣合約
9.3程租合約內經常會有的Jupiter條文
§10FOB賣方責任之六:提供付運單證給買方
10.1FOB賣方要盡快提供付運單證
10.2FOB賣方不盡快提供付運單證是否違反條件條文?
10.3單證有不符點FOB買方可否拒絕?
10.3.1單證不符點必須本身是構成條件條文的破壞
10.3.2FOB買賣合約訂明對付運單證的要求
10.3.3FOB買賣可要求的付運單證
10.4FOB買方拒絕單證后的應對
10.4.1FOB買方需要盡快處理貨物才能把租用的船舶還船或完成航次
10.4.2FOB買方已經無單取貨可否拒絕付運單證
第四章貨物質量與拒絕接收貨物
§1法律的默示責任
1.1來自1893年《貨物銷售法》
1.2來自1979年《貨物銷售法》
1.3來自1994年《貨物銷售法與供應法》
1.4來自普通法/案例法
§2條件條文和保證條文
§3英國《貨物銷售法》的默示責任/條件介紹
§4默示責任/條件之一:符合描述或/與樣本
4.1序言
4.21893年立法的原意
4.3何謂以貨物描述進行買賣?
4.4為何要區分?
4.5什么是貨物描述?
4.6付運日期、付運港口、浮動貨物、艙底貨物等屬于貨物描述
4.6.1付運日期
4.6.2付運港口
4.6.3浮動貨物
4.6.4艙底貨物
4.7貨物的雜質、變質、次質、損壞等不符合買賣合約貨物描述
4.7.1構成不符合貨物描述的先例
4.7.2不構成不符合貨物描述的先例
4.8總結貨物符合描述的默示責任/條件
§5默示責任/條件之二:“可商售質量”與“滿意質量”
5.11893年與1979年《貨物銷售法》的有關措辭/文字
5.2何謂“可商售質量”?
5.2.1針對多種用途的種類貨物
5.2.2針對一種用途的特定貨物
5.3針對多種等級的貨物
5.4“可商售”定義的難處
5.51994年《貨物銷售法與供應法》改為“滿意質量”
§6默示責任/條件之三:貨物適合買方用途
6.1是否合理依賴賣方的判斷?
6.2在描述/質量適合買方用途方面輕微違約的情況
§7總結《貨物銷售法》的默示責任/條件
§8國際貨物買賣中的買方拒貨
8.1買方拒絕付運單證
8.2買方拒絕接收貨物
8.2.1賣方必須提供合理機會讓買方對貨物作出檢驗
8.2.2買方的檢驗包括了什么與費用的分攤
8.2.3國際貨物買賣的合理地點與時間讓買方對貨物作出檢驗
8.2.4國際貨物買賣合理地點對貨物檢驗在卸港對賣方造成的不便與危險
8.2.5賣方減低貨物被拒絕接收風險做法之一:“裝港檢驗證書為終”條文
8.2.5.1這種條文的措辭/文字與作用
8.2.5.2這種條文對賣方的好處
8.2.5.3這種條文對買方的好處
8.2.5.4這種條文對買方的不利之處
8.2.5.5買方對這種條文的措辭/文字必須小心
8.2.5.6買方回避這條文方法之一:攻擊裝港檢驗的證明
8.2.5.6.1有關先例之一:Veba v Petrotrade
8.2.5.6.2有關先例之二:AWB(International)Ltd v. TradesmenInternational(PVT)Ltd
8.2.5.7買方回避這種條文方法之二:區分貨物質量與描述
8.2.5.8買方回避這條文方法之三:以侵權起訴檢驗人
8.2.5.9買方回避這條文方法之四:依賴所謂貨物應能承受合理運輸過程而不會變壞的默示條文
8.2.6賣方減低貨物被拒絕接收風險做法之二:禁示買方拒絕條文
8.2.7賣方減低貨物被拒絕接收風險做法之三:合約訂明違反后的價格調整
8.2.8賣方減低貨物被拒絕接收風險做法之四:豁免默示條件/責任
8.3買方可否接收部分貨物與拒絕其余貨物?
8.3.1何謂“分不開”與“分得開”買賣合約?
8.3.21994年立法的改變:“分不開”合約也可以部分拒絕接收貨物
8.4買方失去拒絕接收貨物權利的情況
8.4.1買方的兩種棄權:選擇性棄權與禁止翻供棄權
8.4.2買方如果接收貨物就只能向賣方索賠金錢上的損失
8.4.3情況之一:向賣方顯示已接受貨物\[Section 35(1)(a)\]
8.4.4情況之二:買方做出與賣方擁有貨權不符的行動\[Section 35(1)(b)\]
8.4.4.1與賣方擁有貨權不符行動之一:正常轉售的行動
8.4.4.2與賣方擁有貨權不符行動之二:無法歸還貨物
8.4.4.3與賣方擁有貨權不符行動之三:拒絕接收的通知并不明確肯定
8.4.4.4與賣方擁有貨權不符行動之四:不把提單背書給賣方
8.4.4.5與賣方擁有貨權不符行動之五:繼續安排卸貨
8.4.4.6與賣方擁有貨權不符行動之六:買方轉售已經被拒絕接收的貨物
8.4.4.7與賣方擁有貨權不符行動之七:其他實例有關分買方帶來給買方的困難
8.4.5情況之三:時隔太久才拒絕接收貨物(Section 35[4])
8.4.5.1付運單證可以發覺貨不對版
8.4.5.2買方對貨不對版貨物要求補救或修理
8.5買方不必親自退還貨物
8.6買方拒絕接收貨物后的各種后果
8.7買方拒絕接收貨物后的恰當做法
8.7.1買方已支付貨款能以索賠損失或根據復原大原則向賣方取回
8.7.2買方向賣方取回支付貨款所面對的困境
8.7.3買方想減少損失但賣方不合作的困境
8.7.4買方無損拒絕接收貨物的適當做法
8.7.4.1做法之一:與賣方達成“無損害”協議
8.7.4.2做法之二:買方作為緊急代理人處置貨物
8.7.4.3做法之三:買方在買賣合約訂明在拒貨后有權留置
8.7.4.4做法之四:買方向法院申請Mareva或類似禁令
8.7.4.5做法之五:買方向法院或仲裁庭申請出售賣方貨物或要求賣方提供擔保
§9本章的總結
第五章貨物/財產轉移
§1財產/貨物所有權屬誰為何重要?
1.1貨物買賣的兩個不同權利
1.2轉讓財產/貨物所有權是根據買賣雙方的意圖
1.3《貨物銷售法》對現貨或不確定貨物轉讓財產/貨物所有權的假設
1.4合約對方倒閉
1.4.1保留貨權條文的措辭
1.4.2Romalpa先例
1.4.3立法/普通法針對保留貨權條文的原因與做法
1.4.4復雜保留貨權條文的不明朗與執行的困難
1.4.5國際貨物買賣中不記名提單的保留貨權做法
1.5擁有或占有貨物才能依據侵權或1855年《英國提單法》提起訴訟
§2針對現貨買賣雙方貨物的轉讓
§3針對不確定貨物買賣雙方在貨物的轉讓
3.1不確定貨物與劃歸的關系
3.2貨物劃歸通知的權威說法
3.3什么是無條件的劃歸
3.4針對劃歸行為的主要先例
3.5貨物買賣的劃歸與租船合約的指令船舶
3.6造船合約下船舶的劃歸
3.7劃歸通知的格式
3.8什么是買方對劃歸的同意
3.9不被接受的劃歸通知能否撤回并重新作出?
§4分不開貨物對國際買賣所造成的困難與解決
4.1對國際貨物買賣的不便
4.2不能以衡平法轉讓來解決
4.3美國相關的立法
4.4英國在1995年立法的修改
4.5合并或減少令不確定貨物分得開情況
4.6將來貨物(future goods)
4.7造船合約
§5CIF/FOB買賣雙方貨物的轉讓
5.1國際貿易的賣方不愿意裝船時財產/貨物所有權轉讓給買方
5.2顯示意圖之一:買賣合約訂明
5.3顯示意圖之二:不記名提單的簽發
5.3.1記名提單的情況
5.3.2劃歸通知的情況
5.3.3無單放貨的情況
5.3.4有信用證的情況
第六章風險與受阻
§1風險與國際貨物買賣的關系
§2風險與保險的關系
2.1“可投保利益”包括范圍
2.2保險如何減少風險
2.3賣方通知買方及時投保的責任
2.4受保人必須在損失時有“可投保利益”的規定
2.5買方有否“可投保利益”的探討
§3風險與占有、控制及托管的關系
§4貨物買賣風險的轉移
4.1CIF/CFR買賣的風險轉移
4.2FOB買賣的風險轉移
4.31980年《聯合國貨物銷售公約》有關風險轉移
4.4明示條文針對風險轉移
4.4.1買賣合約意圖改變風險分攤的例子
4.4.2例子之一:訂明貨物抵達卸港日期
4.4.3例子之二:訂明貨物抵達卸港才支付全部或余額貨款
4.4.4例子之三:訂明風險在賣方與類似措辭/文字
4.4.5例子之四:訂明在卸港量重調整最后貨價
4.4.6例子之五:訂明在卸港進行共同檢查
4.4.7例子之六:訂明賣方保證貨物狀況良好抵達卸港
4.4.8例子之七:訂明其他關于卸港的事情
4.4.9明示條文改變風險分攤的總結
4.5賣方并沒有轉移的風險
§5對國際貨物買賣一般風險分攤的正確做法
5.1錯誤做法的例子
5.2詳細貨物檢驗報告的重要
5.3買方面對貨損貨差應向誰索賠?
5.3.1索賠對象要準確的重要性
5.3.2誰才是正確索賠對象?
5.3.2.1船舶是索賠對象
5.3.2.2誰是承運人:船東或承租人?
5.3.2.3賣方是索賠對象
5.3.2.4船舶與賣方都是索賠對象
5.3.2.5船舶與賣方作為索賠對象有變的情況
5.3.2.6保險人賠付后發覺保單不必賠付如何自處?
§6大批不確定貨物的風險轉移
§7FOBS、FOBT或FOBST買賣的風險轉移
§8風險與受阻的關系
8.1合約的承諾必須嚴格執行
8.2“合約受阻”的說法
8.2.1受阻要件之一:必須是發生了基本或極端的情況改變導致嚴格履行合約不再是公正與合理
8.2.2受阻要件之二:合約受阻成立是把合約殺死
8.2.3受阻要件之三:一旦受阻合約馬上自動終斷
8.2.4受阻要件之四:合約受阻不能是來自想依賴受阻說法逃避合約履行的合約方的行為或選擇,必須完全是外來的意外事件導致情況變化
8.2.5受阻要件之五:合約受阻不能是來自想依賴受阻說法去逃避合約履行的合約方的過錯或疏忽
8.3在國際貨物買賣擴大合約受阻說法的不可抗力條文的重要性
8.4CIF/CFR買賣下的合約受阻
8.5買賣合約下賣方無法提供貨物的風險
8.5.11979年《貨物銷售法》Section 6與Section 7
8.5.2CIF/CFR買賣不同階段的履行是誰的風險?
8.5.3第一階段:賣方備妥貨物在付運前無法提供貨物(包括備妥貨物滅失/消失)
8.5.3.1合約的貨物來源明確規定
8.5.3.2合約的貨物供應來源訂得廣泛
8.5.3.3合約明確的貨物來源受到全面或部分禁令不準出口
8.5.3.4貨物的供應來源只是雙方訂約時的意圖,但沒在合約明示
8.5.3.5多份買賣合約下部分貨物來源因意外事故無法提供
8.5.3.6賣方在付運前無法提供貨物是否有責任購買浮動貨物以履行買賣合約
8.5.3.7FOB賣方在付運前無法提供貨物(包括備妥貨物滅失/消失)
8.5.4第二階段:賣方作出付運后貨物損壞或滅失/消失
8.5.5第三階段:賣方作出付運后但在劃歸通知前貨物損壞或滅失/消失
8.5.6第四階段:賣方向買方交出付運單證前貨物滅失/消失
8.6CIF/CFR賣方其他受阻的情況之一:賣方找不到船舶
8.7CIF/CFR賣方其他受阻的情況之二:賣方無法投保
8.8CIF/CFR賣方其他受阻的情況之三:賣方無法履行合約內雙方估計的履行做法
8.9買賣合約其他受阻的情況之四:買方無法開出信用證
8.10買賣合約其他受阻的情況之五:合約變為非法
8.11買賣合約其他受阻的情況之六:買方無法取得出口或進口許可證
8.11.1出口許可證
8.11.2進口許可證
8.11.32004年中國巴西毒豆案件的進口許可證問題
8.11.4申請許可證的責任是嚴格或只是恪盡職責?
8.11.5其他有關的問題
8.12FOB買賣的受阻
§9Force Majeure條文或/與免責條文
9.1“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條文的作用
9.2Force Majeure一詞的定義
9.3不可抗力條文的例子
9.4不可抗力條文的解釋
9.4.1針對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程度的“阻止”與“妨礙”的分別
9.4.2不可抗力條文的同類規則
9.4.2.1支持這同類規則的原因
9.4.2.2豁免同類規則的做法
9.4.2.3什么是“同類”
9.4.3不可抗力條文與免責條文是否是一樣?
9.4.4不可抗力條文的舉證責任與訂約時可以預見不可抗力事件會發生
9.4.5作出不可抗力事件通知的要求
9.4.6不可抗力條文應包括的內容
第七章貨物主權(title)
§1序言
§2貨物主權轉讓會有什么問題?
2.1賣方盜竊、騙取或侵占的貨物
2.2賣方越權出售
2.3出售貨物侵犯版權/專利
2.4其他賣方無法給買方一個清潔主權的情況
§3英國法律的起點:保護貨物主權
3.1英國法律是絕對重視保護私產
3.2非法侵占屬于嚴格或絕對的責任
3.3非法侵占在TIGA立法下的救濟辦法
3.4在航運與外貿經常見到的非法侵占情況
3.5nemo dat 的說法
3.6nemo dat法律起點與鼓勵商業活動的貨物買賣有正面矛盾
3.7保障無辜買方做法之一:已過時的market overt
3.8保障無辜買方做法之二:登記真正財產/貨物方的主權
3.9保障無辜買方做法之三:盡量減少承認負擔或留置權
3.10保障無辜買方做法之四:nemo dat說法的例外情況
3.10.1nemo dat例外情況之一:禁止翻供(estoppel)
3.10.2nemo dat例外情況之二:“可令無效的主權”(voidable title)
3.10.3nemo dat例外情況之三:商業代理人(mercantile agent)
3.10.4nemo dat例外情況之四:賣方控制貨物(seller in possession)
3.10.5nemo dat例外情況之五:買方控制貨物(buyer in possession)
3.11盜竊的貨物
3.12Rowland v.Divall先例的問題
§4貨物沒有負擔/債務與買方能安寧占用的保證
4.1貨物沒有負擔/債務
4.2買方能安寧占用貨物,不受干擾
4.2.1賣方保證維持多久?
4.2.2不受干擾所包括的第三人有誰?
4.3損失計算
§5貨物被“侵占”(conversion)或“侵犯”(trespasser)
5.1侵占的不同形式
5.2侵占是嚴格責任
5.3侵占賠償計算的特殊對待
5.3.1三種不同的救濟
5.3.2侵占賠償的“市場價格規定”
5.3.3如何取巧?
5.3.4無單放貨的救濟/賠償
§6買賣二手船主權糾紛的例子
第八章損失賠償
§1損失賠償的大原則
1.1因果關系
1.2損失遙遠性
1.3合理減少損失
1.4其他損失計算的大原則
1.4.1機會損失
1.4.2受害方有部分過錯
1.4.3期望損失與依賴損失
1.4.4議定賠償與懲罰性賠償
1.5計算真正損失的困難
1.6貨物/商品買賣損失計算的市場規則
1.7CISG的損失計算與市場規則
§21979年《貨物銷售法》的相關條文
§3救濟辦法之一:履約指令的救濟
§4救濟辦法之二:欠下貨款的債務追討
4.1做法上優勝之處
4.2可追討貨款情況之一:財產/貨物所有權已經轉讓
4.3可追討貨款情況之二:合約中明確規定支付日期已屆
4.4賣方收不到貨款去“中止運輸”的權利(stoppage in transit)
§5救濟辦法之三:損失賠償
5.1按市場規則計算無辜方的損失
5.1.1何謂“表面規則”
5.1.2何謂“市場”
5.1.2.1有關市場解釋先例之一:ABD(Metals & Waste) Ltd. v. AngloChemical & Ore Co Ltd
5.1.2.2有關市場解釋先例之二:Contigroup Companies Inc v GlencoreA.G.
5.1.3何謂“可供買賣”(available)?
5.1.3.1有關貨物數量龐大無法馬上買進或轉售先例之一:GarnacGrain Co. Inc. v. H. M. F. Faure and Fairclough Ltd
5.1.3.2有關貨物數量龐大無法馬上買進或轉售先例之二:ShearsonLehman Hutton Inc. v. Maclaine Watson & Company Ltd(No.2)
5.1.3.3有關貨物數量龐大無法馬上買進或轉售先例之三:Petrotradev. Stinnes
5.1.4市場必須是合約描述的貨物
5.1.5哪里的市場?
5.1.6黑市、現貨市場、期貨市場與實際貨物市場
5.1.7浮動貨物的市場
5.1.8哪一天的市場價格
5.1.8.11979年《貨物銷售法》規定是違約當天以最后必須履約的一天(last performance date)
5.1.8.2最后必須履約的一天說法的先例與解釋
5.1.8.2.1CIF/CFR買賣下最后必須履約一天
5.1.8.2.2FOB買賣確定最后必須履約一天
5.1.8.2.3賣方要求延長提供/付運貨物或買方要求延誤付運貨物
5.1.8.2.4市場規則與“違約一天計算損失規則”
5.1.91979年《貨物銷售法》所針對的“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5.1.9.1預期違約的法律與無辜方的兩個選擇
5.1.9.2預期違約下的市場價格還是以最后必須履約一天為準
5.1.9.3預期違約被接受后所帶來額外的無辜方必須合理減少損失的“責任”
5.1.9.4有關先例介紹
5.2有可供買賣市場價格下無辜方實際轉售或買進價格不予考慮
5.3沒有可供買賣市場下無辜方索賠真正蒙受的損失
5.3.1無辜賣方的真正損失
5.3.1.1原買賣合約的利潤損失
5.3.1.2最后成功轉售與有關費用
5.3.1.3違約買方作出新要約
5.3.2無辜買方的真正損失
5.3.2.1無辜買方尋找替代貨物的費用
5.3.2.2無辜買方另找替代解決辦法的費用
5.3.2.3無辜買方窮困所導致的額外損失
5.3.2.4違約賣方作出新要約
5.3.2.5無辜買方在分售合約的損失與分買方的索賠
5.3.2.5.1分售合約的利潤損失案例之一:Hall v.Pim
5.3.2.5.2分售合約的利潤損失案例之二:Coastal International Tradingv. Maroil
5.3.2.5.3分售合約的利潤損失案例之三:The “Marine Star”
5.3.2.5.4分買方向無辜買方的索賠與訴訟
5.3.2.6無辜買方其他的真正損失
5.4賣方延誤交付/付運與倒簽提單的損失計算
5.5賣方交付貨物質量有缺陷的損失計算
5.5.11979年《貨物銷售法》的規定
5.5.2貨物質量有缺陷的貶值
5.5.3貨物質量有缺陷的真正損失
5.5.3.1補救缺陷費用
5.5.3.2無辜買方尋找替代貨物(或替代解決辦法)的費用
5.5.3.3無辜買方替代解決辦法的額外費用
5.5.3.4貨物質量有缺陷帶來的罰款
5.5.3.5貨物質量有缺陷帶來買方的人命/財產傷亡
5.5.3.6貨物質量有缺陷帶來買方對第三人要負責的人命/財產傷亡
5.5.3.7貨物質量有缺陷帶來買方利潤損失或營運損失
5.5.3.8貨物質量有缺陷帶來買方失去快樂
5.5.3.9貨物質量有缺陷帶來買方名譽的損失或將來生意的損失
5.5.3.10貨物質量有缺陷帶來的其他額外費用與損失
5.5.3.11無辜買方的損失要小心不造成雙重賠償
§6買賣合約另有明示規定的情況
6.1限制賠償金額的條文
6.2違約條文
6.2.1FOSFA與GAFTA合約中的違約條文
6.2.2GAFTA 100針對CIF買賣合約中的違約條文簡單解釋
6.2.3違約條文的先例之一:Tricerri Ltd v Crosfields & Calthrop Ltd andOthers
6.2.4違約條文先例之二:Toprak v Finagrain
6.2.5違約條文的先例之三:Lusograin v Bunge
6.2.6違約條文的先例之四:Concordia v Richco
6.2.7違約條文的先例之五:Fleming v Sanofi
6.2.8違約條文的香港仲裁
6.2.9涉及違約條文的另一個巴西大豆案件
6.2.10違約條文下計算損失的先例:The “Caloric”
6.3繞一圈子買賣的結算
§7總結
第九章裝卸時間與滯期費
§1買賣合約中有關條文的介紹
§2裝(卸)時間/滯期費為何在買賣合約必須約定?
2.1買賣雙方誰承擔船期損失/滯期費?
2.2買賣合約或租約不訂明裝(卸)時間的后果
2.3買賣合約或租約訂明CQD
2.4買賣合約或租約訂明Liner Terms
2.5何謂合理時間?
2.5.1船期延誤的風險在租船/派船方或船東頭上之原因一:港口擁擠
2.5.2船期延誤的風險在租船/派船方或船東頭上之原因二:罷工
2.5.3船期延誤的風險在租船/派船方或船東頭上之原因三:港口當局干預
2.5.4船期延誤的風險在租船/派船方或船東頭上之原因四:第三方行為或錯誤引起的延誤
2.5.5船期延誤的風險在租船/派船方或船東頭上之原因五:天氣等自然原因
2.6船期延誤唯一要承租人承擔的情況:承租人違約與行為
2.7對合約沒有約定裝卸時間的總結
2.8買賣合約約定固定裝卸時間的后果
2.9除了固定裝(卸)時間外要注意的其他有關方面
§3買賣合約以補償性質約定與結算裝(卸)時間/滯期費
3.1補償性質條文通常是合并有關租約的裝卸時間/滯期費條文
3.2尚未存在的租約可否合并
3.3合并范圍是包括何種租約或者標準格式條文?
3.3.1例子一:合并條文如果不合理,不應該是雙方訂約意愿,不該被合并進主合約
3.3.2例子二:主合約如果與合并條文有矛盾,前者超越后者,但應該盡量全面協調
3.3.3例子三:泛泛的合并條文不應包括輔助性條文
3.3.4例子四:合并條文不包括一些不合理、不尋常并與基本合約責任起沖突的條文
3.3.5例子五:合并另一份文件或者合約是把它所有的條文都搬過來,除非其中有條文與主合約明示條文起沖突
3.4補償條文的大前提是買賣合約的租船方作為承租人必須在租約有支付滯期費的責任
§4買賣合約以獨立性質約定與結算裝(卸)時間/滯期費
4.1獨立性質的裝卸時間計算與滯期費條文的利弊
4.2獨立性質條文例子
4.3裝卸時間計算與滯期費條文前者是獨立后者是補充的情況
4.4獨立性質裝卸時間計算與滯期費條文也獨立于其他的分買賣合約
4.5買賣合約簡陋的獨立性質裝卸時間計算條文的風險:港口擁擠
4.6獨立性質裝卸時間與滯期費條文下賺取差額的實例
4.6.1實例之一
4.6.2實例之二
4.6.3實例之三
§5總結買賣雙方要注意的有關滯期費問題
§6買賣雙方滯期費的擔保、結算與推卸責任
6.1FOB買賣針對裝港所產生滯期費的計算與擔保
6.2CIF/CFR買賣針對卸港所產生滯期費的結算與擔保
§7CIF/CFR買方對租約提單的滯期費責任與應對
7.1留置貨物照算卸貨時間/滯期費與可在卸港外留置貨物
7.2CIF/CFR買方的貨物被留置后的應對做法
7.3CIF/CFR買賣合約約定卸港是CQD
7.4中國CIF/CFR買方針對這一個問題的說法與解答
§8索賠滯期費的時效
§9FOB買賣合約約定裝貨時間與開始對準時指派船舶影響
§10買賣合約與滯期費的例子介紹
10.1例子之一:FOB買賣的裝港裝貨時間是從開出有效信用證才起算
10.2例子之二:解釋FOB買賣合約的Laycan與裝貨/滯期費條文
10.3例子之三:DES買賣下買方會否要承擔港口擁擠與航行風險導致的延誤?
第十章其他相關方面的問題
§1國際買賣的支付貨款辦法
1.1不同支付貨款辦法對買賣雙方的利弊比較
1.2匯票或銀行匯票
1.3托收(collection)
1.4信用證
1.4.1信用證的定義與作用
1.4.2開出信用證與履約擔保/見索即付保函時間的前后
1.4.3開出信用證是賣方付運貨物的先決條件
1.4.4怎樣才算是開出信用證
1.4.5開出信用證的時間
1.4.5.1明示時間
1.4.5.2默示時間
1.4.5.2.1CIF/CFR買賣
1.4.5.2.2FOB買賣
1.4.5.3賣方對不準時開出信用證的棄權與恢復權利
1.4.6信用證必須準確與符合買賣合約的要求
1.4.7賣方接受不準確信用證的后果
1.4.7.1后果之一:同意變更
1.4.7.2后果之二:棄權
1.4.8付運單證必須嚴格按照信用證的要求
1.4.9總結付運單證必須嚴格按照信用證
1.4.10賣方如果因為付運單證的不符點不能從信用證獲得支付可否向買方要求支付?
1.4.10.1信用證是買方絕對或只是有條件的支付?
1.4.10.2付運單證有不符點賣方可否向買方要求支付
§2適用法律與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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