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7222
- 書名:正義的決疑
- 作者:車浩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4年9月
- 入庫時間:2024-10-2
- 定價:68
圖書內(nèi)容簡介
"本書為車浩教授的隨筆集,通過一個個小故事的法理辨析,展示刑法思維之美。本書不是研究如何制定良法,而是探索如何善用法律,才能不讓正義的期待落空。書中的每一個故事,都提出了關于正義的疑問,但答案并沒有盤旋于理念天穹的抽象思辨,要尋找它們,需要俯身進入到平凡的生活和具體的條文。貌似中性無感、平凡枯燥的法條文字,法的智慧藏身其中。
車浩老師文筆犀利又富人文情懷,邏輯嚴密而腦洞大開,其文字處處閃耀思辨之美,閱讀體驗極好又給人深刻啟迪。"
圖書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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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愛有差等,如何平之如水
1.對父母“見死不救”,構成殺人罪嗎?
生育繁衍的不息,不是一種受制于造物主的不得不的現(xiàn)象,而是因為其本身具有延續(xù)社會和種族的功能。而婚姻家庭,正是保障生育功能順利實現(xiàn)的最有效的制度。在這個意義上,家庭的核心功能不是性,也不是愛,而是生育。
家庭成員相互救助的保證人義務,是生育功能正常運轉的必要條件。作為整個中國式家庭結構的一部分,成年子女對老年父母的保證人地位,同樣是家庭的生育功能能夠正常運轉的一個重要條件。
2.袖手旁觀虐童行為,老師是不是共犯?
每一位從事幼教工作的老師,對于所看護的兒童,都具有刑法上的保證人地位。他們不僅自己不能去傷害兒童,而且要保證兒童不受到他人傷害。一言以蔽之,施虐者有罪,知情不舉者,與施虐者同罪。
從效果上來看,老師之間的相互監(jiān)督,可能比那個冰冷的攝像頭更加有效。更重要的是,這足以回應人們的正義直覺,完整地揭示出幼兒園這種特殊社會機構運行的應有形態(tài),真正激發(fā)起幼師對自己職業(yè)的深刻理解、熱愛和敬畏。
3.情人勒索分手費,刑法管不管?
同居生活形成了一種不受民法保護但有事實基礎的“感情債”,它在刑法上可以成為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理由。即使沒有權利基礎,只要事實層面上存在債務,就不構成財產(chǎn)犯罪,這將一直以來困擾學界的刑民關系的面紗,徹底性地掀開重要的一角。
為法秩序不認可的關系或事務去“定價”,背離了司法機關作為法秩序守護者的角色定位。這不是司法機關應當做出判斷的領域,而是司法機關應該回避的雷區(qū)。
4.對可同情的復仇者,能否“刀下留人”?
在“君子報仇,十年不晚”的場合,犯罪行為與被害人過錯之間,隔了較長的時空,為克服沖動、輕率、不理智的人性弱點提供了可能性,法秩序期待公民冷靜選擇使用合乎規(guī)范的方式,而非私力復仇去回應被害人的過錯。
民意洶涌,直奔最高人民法院而來。殺或不殺,已經(jīng)不僅僅是個人的生死問題,而是在追問司法者,對于已經(jīng)被符號化的鄉(xiāng)村惡政、暴力拆遷以及官民之爭到底持何種立場。
二、陌生人社會,群己權界何在
5.試衣間里的性行為,是否違法?
既然性是人性的一種本能,又是種族繁衍的必經(jīng)手段,它為什么被“光天化日”所排斥,而只能在黑暗中進行?為什么,在公共場所的性行為,不能被接受為是那場所秩序的一部分,而要被認定為是“對秩序的擾亂”?
題目背后,拷問的是每個法律人的人生經(jīng)歷、閱讀體驗以及內(nèi)心確信。它們?nèi)缤X海深處的潺潺流水,推動著我們的思維之舟,也滋潤著每一個法律解釋和適用的技術動作,讓法教義學的工作,并不像表面上看起來那么枯燥干涸。
6.正當防衛(wèi),是拳擊比賽還是抗擊侵略?
在司法實踐中,那種認為遭遇反擊的侵害人一旦逃跑或倒地后,侵害即告結束,防衛(wèi)就必須停止的觀點,是把犯罪現(xiàn)場想象成了拳擊比賽。但如果過早裁定侵害停止,要求防衛(wèi)人放棄防衛(wèi),侵害人卻再度發(fā)動侵害,此時,法律能趕到現(xiàn)場吹哨喊停嗎?
刑法上的正當防衛(wèi)條款,特別是無限防衛(wèi)權,它應當提供的,不是一個人主動進入賽場之后,面對競技對手時的比賽規(guī)則,而是一個人被動卷入戰(zhàn)場之后,面對侵略者時的戰(zhàn)爭規(guī)則。
7.不作為的網(wǎng)絡平臺,能否主張“技術中立”?
一個中立行為可能在某些場合創(chuàng)造了風險,但它在日常生活中又被社會秩序允許和接納,那么,這個行為風險的實現(xiàn),究竟是要歸責給行為人,還是要作為社會存續(xù)和進步所必付的代價,而由這個社會自己消化呢?
人們樂于分享的,絕不僅僅是淫穢視頻。應當被解禁的,也不僅僅是欲望和版權,還有信息和思想。分享的通道越順暢,邊界就越有被打破的可能。人類社會就是這么走過來的,也還將這樣走下去。
8.常年上訪,離尋釁滋事罪有多遠?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治水之道在于疏通而非封堵。通過定罪解決信訪問題,是用刑法強行封堵疏通管道。較輕的后果,是反而增加信訪動因,形成惡性循環(huán)。嚴重的后果,是逼漲不滿情緒,積蓄決堤風險,以短期維穩(wěn)的方式,埋下長期紊亂的種子。
尋釁滋事罪,是用來打流氓的,而不是用來耍流氓的。司法者腦海中應當先有一個為構成要件所包含的典型的“流氓”形象。只有實施該構成要件行為的人符合這一典型形象,才能將其入罪。
三、刑罰雙刃劍,能否用之得當
9.人販子一律死刑,有利于保護兒童嗎?
法律到底怎樣規(guī)定,才能最好地保護我們的孩子,而不是最直白地表達我們的憤怒?在“天下無拐”仍然是一個美好愿望的情況下,讓已經(jīng)陷入困境的被拐孩子盡可能受最少傷害,其意義與減少拐賣案件數(shù)量一樣重要。
面對一個能夠根據(jù)法律激勵來選擇行為的理性犯罪人,制定更嚴密、合理、有差異性和區(qū)別度的“刑罰價目表”,才能爭取到有利于保護對象的最大利益。
10.網(wǎng)絡誹謗他人出軌,能否提起公訴?
當誹謗行為指向不特定個體,名譽受損的風險就由此溢出到由無數(shù)個體組成的社會中,公眾在人格權和隱私權方面的安全感下降,防不勝防的恐慌情緒,甚至引發(fā)社交自由萎縮。這種溢出效應已經(jīng)構成了對社會秩序的威脅,可以成為自訴原則的公訴例外。
只有遵循規(guī)則應對個案,才是有德行的法治而非德治。規(guī)則是普遍適用的,不能一案一議,但對于規(guī)則的理解和適用,是朝著有利于讓普通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方向,這就是有德行的法治。
11.罵保健品是毒藥,構成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嗎?
現(xiàn)代社會中,幾乎所有的商業(yè)廣告,多少都帶有夸張成分,公眾對此早已習以為常。如果商家捏造事實,那自然有虛假廣告罪在等著他。但是,如果是在效用價值方面夸大虛飾,那么,這種價值浮夸,就處在現(xiàn)代社會能夠接受和容忍的廣告含義之內(nèi)。
相應地,商家要享有多少被他人容忍價值浮夸的空間,自己也要能夠容忍多少被價值貶損的空間。在這個意義上,吹牛還真就是要上點稅的。如果允許商家做廣告吹噓是“神藥”,那也得允許消費者豎中指說這個是“毒藥”。
1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要不要提高刑罰?
部門法學者也肩負著批判和修改法律、追求良法的使命,但是,批判法律不能日常性地位于解釋法律的使命之上。解釋法律通常是第一位的,除非是法律的非正義達到了難以用解釋來校正的情況下,才應啟動批判。這個工作順序不能顛倒。
任何一個宏觀層面的制度設計,包括法律的修改和調(diào)整,都要考慮到具體執(zhí)行層面執(zhí)法者的行動邏輯,以及由此導致的可能完全背離立法者初衷的結果。如果不考慮這些,那并不是真正地關心被拐婦女,而只是顧著在紙面上發(fā)泄怒火和表達良知。
四、刑民行交叉,如何厘清邊界
13.擺射擊游戲攤,是不是非法持有槍支罪?
譴責一個沒有違法性認識的人,屬于缺乏正當性的不教而誅,也違反了責任主義原理。如果司法人員完全不顧及普通人樸素的正義直覺,就會降低法律的道德信譽,司法權威逐漸削弱,犯罪控制能力不升反降。
槍對公共安全的重要性,不僅僅是實際殺傷力,還包括槍支可能致人傷亡的暴力形象。刑法上的“非法”概念,不是指與某一項具體法律規(guī)定相抵觸,而是指與包括成文要素和不成文要素的整個法秩序不相容。
14.無證賣玉米,算不算非法經(jīng)營罪?
由于現(xiàn)階段實行的“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既不是完全的計劃經(jīng)濟,也不是徹底的市場經(jīng)濟,因此,才會有投機倒把罪這只“大口袋罪”的廢除,以及非法經(jīng)營罪這只“小口袋罪”的繼續(xù)存在。
更重要的是,隨著時代發(fā)展、社會變遷以及治理方略的調(diào)整,“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必然會“法與時俱轉”地發(fā)生改變。相應地,以“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作為保護法益的非法經(jīng)營罪,其入罪范圍也往往處于一種變動不居的狀態(tài)。
15.違規(guī)經(jīng)營保險,能否定集資詐騙罪?
行政法上的“違規(guī)集資”,不等于刑法上的“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類犯罪的“非法”,是指在集資的主體、資質(zhì)、合同等最重要的方面,缺乏法律根據(jù)或者完全虛假的集資行為。不宜把寬泛無邊的各種違規(guī)集資行為,都納入刑法打擊的范圍。
詐騙罪的設置是為了保護財產(chǎn)交換的對價安全,而不是為了全面保護人們在財產(chǎn)交往中的信任。詐騙罪保障的僅僅是也只能是,財產(chǎn)交換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即當事人在經(jīng)濟回報上不受欺騙。
16.虛報材料騙取補貼,是否成立詐騙罪?
在審查詐騙案中是否存在財產(chǎn)損失時,應當注意財產(chǎn)的經(jīng)濟價值與社會價值兩個方面。“有意識的自我損害”通常不構成詐騙罪,因為被害人自動地放棄了財產(chǎn)的經(jīng)濟價值。除非,案件中存在社會目的落空的情形,由此例外地引出對財產(chǎn)的社會價值的判斷。
任何教義學上的概念和規(guī)則,如果不能落在一個個具體的判例中顯示出其運用和后果,如果不能依附于一個個具體的判例之上得到延續(xù),就不可能有長久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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