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7255
- 書名:行政協議案件的司法審查
- 作者:張青波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4年8月
- 入庫時間:2024-10-2
- 定價:58
圖書內容簡介
行政協議是一種新興的行政活動方式。為了區別于民事合同,應當以“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作為行政協議的判準,并結合司法裁判對該判準加以具體化。行政協議案件的司法審查應圍繞協議效力展開。對行政協議的合法性判斷,應當依據各種立法和規范性文件,先后審視締約容許性、形式合法性和內容合法性。行政協議在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范時,就會罹患可撤銷或無效之效力瑕疵。除非行政協議受撤銷或被確認無效,當事人應當履行。行政機關非依法定授權而單方要求相對人履約之決定,以及單方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優益權,均應受嚴格限制。
圖書目錄
"目錄
導言
一、行政契約行政協議:行政法上新興的行政活動方式
二、我國行政協議案件司法審查中面臨的問題
三、本書的重點與進路
第一章 行政協議的判定
第一節 比較法上的做法及其啟示
一、比較法上的做法
二、比較法上的啟示
第二節 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作為行政協議的判準
一、“2019解釋”的規定及相關爭議之審視
二、“行政法上權利義務”之判準的妥當性
第三節 “行政法上權利義務”之判準的具體化
一、協議權利義務的行政法來源
二、協議明定屬于行政職責權限的權利義務
三、協議含有相對人的公法權利義務
四、存在法定行政優益權
第四節 國有自然資源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性質
一、兩類出讓合同應作為行政協議及其理由
二、對相關質疑的回應
第二章 行政協議效力與約定在司法審查中的地位
第一節 行政協議效力是司法審查的必經階段
一、作為行政協議案件司法審查重點的協議效力
二、具體化法律關系的行政協議之意義
三、從約定到解釋再到法律
第二節 依據實踐與學理的反思
一、司法實踐中案件糾紛類型的驗證
二、學理上的印證
第三章 行政協議的合法性審查
第一節 協議及其性質的認定
一、協議的認定
二、協議行政性質的判斷
第二節 協議的合法性判斷
一、協議的容許性判斷
二、形式上的合法性
三、內容上的合法性
第三節 行政協議案件舉證責任的分配
一、具體行政行為的舉證責任規則不應等同于行政協議案件的舉證責任規則
二、比較法上的做法
三、我國行政協議案件舉證責任的規則闡釋
第四章 違法行政協議的效力瑕疵
第一節 可撤銷行政協議
一、比較法上的做法及其啟示
二、可撤銷行政協議的規范基礎
三、可撤銷行政協議的價值
四、可撤銷行政協議的認定
五、行政協議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六、可撤銷行政協議不予撤銷的例外
第二節 無效行政協議
一、行政協議“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標準不同于具體行政行為
二、內容上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協議
三、非內容上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協議
四、適用民法規范認定無效行政協議
五、無效行政協議與可撤銷行政協議的并立
六、無效行政協議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有效行政協議的拘束力
第一節 比較法上的做法及啟示
一、比較法上的做法
二、比較法上的啟示
第二節 有效協議在我國的拘束力
一、締約方有權要求對方依約履行
二、法院對相對人的救濟
三、行政機關執行有效行政協議的權力
四、行政機關要求相對人履約之決定權的反思和相應的司法策略
第六章 行政機關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司法審查
第一節 比較法上的做法及啟示
一、比較法上的做法
二、比較法上的啟示
第二節 我國行使優益權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標準
一、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事由
二、變更行政協議僅限提供公共服務者
三、比例原則的制約
四、單方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程序要求
五、補償損失
第三節 我國行政機關依據民法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條件
一、基于民法變更、解除協議的事由
二、依民法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無須遵守其他要求
第四節 行政機關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舉證責任和裁判事由
一、舉證責任
二、法院判決中裁判事由的具體運用
第五節 規范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價值
代結語:由行政協議案件管窺法學思維
參考文獻
后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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