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8142
- 書名:2025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匯編(教學版.全9冊)
- 作者:法律考試中心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4年11月
- 入庫時間:2024-12-6
- 定價:218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依照大綱類別共分為9冊,嚴格收錄考綱范圍內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解釋、意見。
為更好貼合應試要求,編寫組精選出3000余組重點法條進行了區別標注、雙色彩印,并在其后分別設置了不同欄目,作為“法條講義”來輔助考生理解法條,加深印象。本書的重點法條主要下設以下欄目。
1.【知識點詳解】
編寫組根據重者恒重、新增新修必考等法考命題規律篩選出常考重、難點,對其涉及的知識進行歸納總結,起到講義式教學的效果。
2.【相關規定】
此部分內容旨在方便考生查閱和全面掌握法律規定,將專門性問題的解釋或意見拆分后并入相關的主法條之下,免去考生多次查閱的步驟,節約備考成本,提高復習效率。
3.【真題演練】
本書新收錄了部分法考回憶版客觀題試題,希望考生在理解法律規定的同時,也能夠注意到法考命題的最新動態及方向,避免“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復習方式。
4.【強化練習】
在部分重要且極有可能會設置試題的法條下,編寫組也安排了相關的練習內容,以便起到鞏固夯實知識的作用。
建議考生在使用法律法規匯編類圖書時,采取“泛讀+精讀”的方式,并貫穿于整個備考過程。其中,泛讀階段可以留意法律規定的目錄部分,對重點章節的安排做到心中有數。精讀階段則需要記憶重點法條,注意對比和思考法律條文之間的邏輯關系。"
圖書目錄
"目錄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序言
第一章總綱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國家機構
第一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三節國務院
第四節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節監察委員會
第八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5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三章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四章國家安全制度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情報信息
第三節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
第四節審查監管
第五節危機管控
第五章國家安全保障
第六章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七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5號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反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法律
第一節立法權限
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
第三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
第四節法律解釋
第五節其他規定
第三章行政法規
第四章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第一節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二節規章
第五章適用與備案審查
第六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根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根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選舉機構
第三章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四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五章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六章選區劃分
第七章選民登記
第八章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九章選舉程序
第十章對代表的監督和罷免、辭職、補選
第十一章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十二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
第三章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
第四章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
第五章對代表的監督
第六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
第五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4年3月11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3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第三章監察范圍和管轄
第四章監察權限
第五章監察程序
第六章反腐敗國際合作
第七章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79年7月4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根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和任期
第二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三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舉行
第四節地方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五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
第六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章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節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和任期
第二節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第三節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舉行
第四節常務委員會各委員會和工作機構
第四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和任期
第三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
第四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機構設置
第五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06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3號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三章審查和批準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第四章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五章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第六章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特定問題調查
第八章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九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修正)
序言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機關的組成
第三章自治機關的自治權
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內的民族關系
第六章上級國家機關的職責
第七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0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6號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序言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政治體制
第一節行政長官
第二節行政機關
第三節立法機關
第四節司法機關
第五節區域組織
第六節公務人員
第五章經濟
第一節財政、金融、貿易和工商業
第二節土地契約
第三節航運
第四節民用航空
第六章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
第七章對外事務
第八章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九章附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
第一節職責
第二節機構
第三章罪行和處罰
第一節分裂國家罪
第二節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三節恐怖活動罪
第四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五節其他處罰規定
第六節效力范圍
第四章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第六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93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序言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政治體制
第一節行政長官
第二節行政機關
第三節立法機關
第四節司法機關
第五節市政機構
第六節公務人員
第七節宣誓效忠
第五章經濟
第六章文化和社會事務
第七章對外事務
第八章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九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三章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四章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六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5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人民法院的設置和職權
第三章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
第四章人民法院的人員組成
第五章人民法院行使職權的保障
第六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6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法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
第三章法官的條件和遴選
第四章法官的任免
第五章法官的管理
第六章法官的考核、獎勵和懲戒
第七章法官的職業保障
第八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發布2010年12月6日修訂后重新發布)法發〔2010〕53號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忠誠司法事業
第三章保證司法公正
第四章確保司法廉潔
第五章堅持司法為民
第六章維護司法形象
第七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人民檢察院的設置和職權
第三章人民檢察院的辦案組織
第四章人民檢察院的人員組成
第五章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的保障
第六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6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檢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
第三章檢察官的條件和遴選
第四章檢察官的任免
第五章檢察官的管理
第六章檢察官的考核、獎勵和懲戒
第七章檢察官的職業保障
第八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2016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七次會議通過2016年11月23日起施行)高檢發〔2016〕18號
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
(2004年6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第十三次檢察長辦公會討論通過2007年3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第三十八次檢察長辦公會修改2016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六次會議修訂)高檢發〔2016〕20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目的、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二節紀律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三節對違法犯罪、違犯黨紀檢察人員的處分
第四節紀律處分的變更和解除
第五節其他規定
第二章分則
第一節對檢察人員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二節對檢察人員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三節對檢察人員違反辦案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節對檢察人員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五節對檢察人員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節對檢察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七節對檢察人員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三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律師執業許可
第三章律師事務所
第四章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
第五章律師協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8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3號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形式和范圍
第四章程序和實施
第五章保障和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法律援助法實施工作辦法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號發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律師執業條件
第三章律師執業許可程序
第四章律師執業行為規范
第五章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附則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
(2004年3月20日第五屆全國律協第九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試行2009年12月27日第七屆第二次理事會修訂2017年1月8日第九屆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律師執業基本行為規范
第三章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范
第一節業務推廣原則
第二節律師業務推廣廣告
第三節律師宣傳
第四章律師與委托人或當事人的關系規范
第一節委托代理關系
第二節禁止虛假承諾
第三節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權益
第四節利益沖突審查
第五節保管委托人財產
第六節轉委托
第七節委托關系的解除與終止
第五章律師參與訴訟或仲裁規范
第一節調查取證
第二節尊重法庭與規范接觸司法人員
第三節庭審儀表和語態
第六章律師與其他律師的關系規范
第一節尊重與合作
第二節禁止不正當競爭
第七章律師與所任職的律師事務所關系規范
第八章律師與律師協會關系規范
第九章附則
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2014年6月5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發布)律發〔2014〕3號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號發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號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號修訂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號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
第三章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序
第四章律師事務所的變更和終止
第五章律師事務所分所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六章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規則
第七章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八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公證機構
第三章公證員
第四章公證程序
第五章公證效力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
(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令第101號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公證機構設立審批
第三章公證機構名稱和執業證書管理
第四章公證機構執業監督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
(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公證員任職條件
第三章公證員任職程序
第四章公證員執業證書管理
第五章公證員執業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中國公證員協會2002年3月1日發布中國公證協會2011年1月6日修訂后重新發布)
一、忠于法律盡職履責
二、愛崗敬業規范服務
三、加強修養提高素質
四、廉潔自律尊重同行
五、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20年6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6號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政務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三章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
第四章政務處分的程序
第五章復審、復核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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