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8462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注釋本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幟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5年1月
- 入庫時間:2025-1-19
- 定價:20
圖書內容簡介
"內容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注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
城市設計管理辦法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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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目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應當編制規劃的區域
第四條 制定、實施規劃的總體要求
第五條 城市規劃與其他規劃的關系
第六條 城鄉規劃的經費
第七條 城鄉規劃的效力
第八條 城鄉規劃的公開
第九條 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
第十條 鼓勵科學規劃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
第十三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
第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五條 鎮總體規劃
第十六條 人民代表大會在城鄉規劃制定中的作用
第十七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內容
第十八條 鄉、村莊規劃的制定原則和內容
第十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條 鎮的詳細規劃
第二十一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 鄉、村莊規劃的制定主體
第二十三條 首都的規劃
第二十四條 承擔具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
第二十五條 編制規劃所需的基礎資料
第二十六條 規劃編制的民主性
第二十七條 規劃批準前的審查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 實施城鄉規劃的總體要求
第二十九條 城、鎮、鄉、村莊建設和發展的原則
第三十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建設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舊城區改建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 城市建設和發展與風景名勝區保護的關系
第三十三條 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 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五條 禁止擅自改變用途的用地
第三十六條 需領取選址意見書的建設工程
第三十七條 對劃撥土地的規劃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對出讓土地的規劃管理
第三十九條 規劃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程序
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政許可
第四十二條 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地域范圍的限制
第四十三條 規劃條件的變更
第四十四條 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
第四十五條 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的核實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四十六條 定期評估和征求意見
第四十七條 城鄉規劃修改的條件和程序
第四十八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
第四十九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修改
第五十條 修改規劃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補償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大對規劃實施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四條 監督結果的公開
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五十六條 對行政不作為的處理
第五十七條 對違法行政許可的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未按規定制定規劃的人民政府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委托不具資質的單位承擔規劃編制任務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需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再符合條件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鄉村建設中違反規劃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臨時建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不報送竣工驗收資料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章建筑的強制拆除
第六十九條 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施行日期
附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錄)(2019.8.26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節錄)(2021.7.2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19.4.23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1.22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節錄)(2012.10.26修正)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1.1.21)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2011.6.3)
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2011.1.26修正)
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2016.1.18修正)
城市設計管理辦法(2017.3.14)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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