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8536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理解與適用
- 作者:曹宇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5年1月
- 入庫時間:2025-1-19
- 定價:98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依照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的具體章節與條文鋪陳,堅持運用理論研究與實務觀察相結合的編寫思路,全面逐條解讀《礦產資源法》的條文。試圖通過條文主旨、立法目的、立法沿革、規范解讀、典型案例、資料索引以及規范鏈接等不同視角,幫助讀者準確把握立法原意、基礎法理以及適用空間。
我們希望,本書的編輯出版,能夠促進礦產資源理論界與實務界的深入交流,共同推動礦產資源法律規范體系的不斷完善和準確適用,助力實現生態文明建設和礦業高質量發展的藍圖。"
圖書目錄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第四條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
第五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依據】
第六條 【費用、資源稅】
第七條 【地質調查】
第八條 【戰略性礦產資源】
第九條 【礦產資源規劃】
第十條 【儲備體系和應急體系】
第十一條 【科技創新】
第十二條 【科技創新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照顧民族自治地方利益】
第十四條 【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國際合作】
第二章 礦業權
第十六條 【礦業權有償取得、礦業權概念】
第十七條 【礦業權出讓方式、權限及平臺】
第十八條 【礦業權出讓要求】
第十九條 【競爭性出讓要求】
第二十條 【礦業權出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二十二條 【礦業權登記】
第二十三條 【探礦權、采礦權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礦業權期限】
第二十五條 【探礦權轉采礦權】
第二十六條 【礦業權公益性收回和自然保護地范圍內勘查、開采】
第二十七條 【礦業權轉讓】
第二十八條 【探礦權的豁免】
第二十九條 【采礦權的豁免】
第三章 礦產資源勘查、開采
第三十條 【基礎性地質調查、遠景調查和潛力評價】
第三十一條 【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和保護】
第三十二條 【礦產資源壓覆】
第三十三條 【方案、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礦業用地】
第三十五條 【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權利的保護】
第三十六條 【油氣探采合一】
第三十七條 【綠色礦山建設及勘查、開采的技術、措施要求】
第三十八條 【探礦權人在勘查活動結束后的恢復義務】
第三十九條 【綜合利用】
第四十條 【儲量】
第四十一條 【礦山閉坑】
第四十二條 【環保安監等義務的參照執行】
第四十三條 【發現地質遺跡、古生物化石和文物的處理】
第四章 礦區生態修復
第四十四條 【礦區生態修復一般規定】
第四十五條 【礦區生態修復義務主體】
第四十六條 【礦區生態修復方案編制與批準】
第四十七條 【礦區生態修復方案落實】
第四十八條 【礦區生態修復驗收】
第四十九條 【礦區生態修復費用】
第五章 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
第五十條 【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體系】
第五十一條 【戰略性礦產資源產品儲備】
第五十二條 【戰略性礦產資源產能儲備】
第五十三條 【戰略性礦產資源產地儲備】
第五十四條 【礦產資源供應安全預測預警體系】
第五十五條 【應急狀態及應急處置措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監督檢查主體】
第五十七條 【監督檢查措施】
第五十八條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制度】
第五十九條 【信息化建設】
第六十條 【信用信息】
第六十一條 【礦產資源違法行為舉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執法人員失職瀆職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未取得探礦權型非法勘查】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采礦權型非法開采】
第六十五條 【違法壓覆戰略性礦產資源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未取得勘查許可證型非法勘查】
第六十七條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型非法開采】
第六十八條 【礦業權人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探礦權人未履行恢復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礦業權人未依法履行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采礦權人違反礦區生態修復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礦產資源應急狀態時,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相關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礦業權人妨礙監督檢查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公益訴訟】
第七十五條 【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銜接】
第七十六條 【行政責任的轉介】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外商投資的特別規定】
第七十八條 【境外組織和個人實施危害國家礦產資源安全行為的
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 【國際條約】
第八十條 【施行日期】
后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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