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調解是一種重要的行政法制度模式。長期以來,基于行政調解制度的比較優勢,中央已多次宣示深入踐行該項制度模式的現實意義。然而,國家治理實踐表明,當前的行政調解正處于雖被寄予殷切期望,但制度功效卻亟待提升的境地。因此,有必要從改良制度內在結構和優化制度外在環境兩個層面入手解決上述問題。就前者而言,應立足于現代行政權力的優化,重新界定行政調解的基本特質與功能,完善其制度設計。就后者而言,以有效防控制度風險為基本目標,在意識觀念領域,應樹立辯證穩定觀,強化制度認同,重塑法律地位;在制度建構領域,應強化行政問責和行政檢察對行政調解的監督,完善行政調解與其他制度安排特別是訴訟制度的對接互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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