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從法律形式及體系化現有法律的方法的角度,對中國古代律令兩千多年演進史進行梳理,以經驗材料為據,考察其發生發展的基本特征和規律。由此發現:中國古代法是在單行法令充分發展、充分實施數百年,從而形成法的內容體系,并形成穩定的社會風俗、社會習慣之后,才開始制頒法律典籍(法籍)。法律形式的發展體現為從單行法令階段向法籍階段的發展過程。在法籍階段,仍不能忽視單行法令的基礎性地位與作用,仍需要通過發布新的或經修正的單行法令來推動法律的進步與完善。作為兼具法的內容體系與法的形式體系的法籍,是通過對之前頒行并仍然有效的單行法令進行匯合、整理而成的。對現有單行法令的整合、編纂而制成法籍的過程與方法,即法籍化,它與法典化有本質區別。中國古代并無民法法系那樣的法典化傳統,而英美法系有類似于中國古代律令法籍化傳統那樣的法律整合傳統。中國的律令傳統有其不容否認的真理性和現代性,理應得到傳承和發展。根據主要研究對象,本書又可名為《中國古代法律方法,法籍論,兼駁法典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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