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9253
- 書名:職務犯罪審判指導(第3輯)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5年4月
- 入庫時間:2025-4-11
- 定價:68
圖書內容簡介
"《職務犯罪審判指導》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主辦的針對職務犯罪案件審理的業務指導和研究性出版物,以立足實踐、突出實用、重在指導、體現權威為編輯宗旨,通過法律適用分析、法官會議紀要、實務釋疑、經驗交流等形式,固定審判、調研成果,為刑事司法人員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提供有針對性和權威性的業務指導和參考。
《職務犯罪審判指導》全年出版兩輯,設有以下欄目:
【法律適用分析】選擇司法實踐中事實認定、采信證據、適用法律和裁量刑罰等方面的典型問題,闡述法院的認定思路、理由,為刑事司法工作人員處理類似職務犯罪案件提供具體的指導和參考。
【法官會議紀要】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會議對實踐中存在爭議的疑難問題進行解析、討論,并形成傾向性觀點,供實踐中類案的處理參考適用。
【實務釋疑】解答在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導價值的法律適用問題。
【經驗交流】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或者地方法院制定或總結的有關職務犯罪的規范性文件、規則及相關說明等。
【法律規定】收錄與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及官方解讀意見等。
【刑事政策】刊載職務犯罪相關刑事政策,包括對刑事政策的解讀文章、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相關講話等。
【理論爭鳴】針對職務犯罪疑難、復雜問題,登載相關學者與司法人員的研究文章,為刑事司法工作人員提供理論參考和解決相關問題的思路。
【實務調研】登載司法實務部門針對職務犯罪的調研報告,推動相關問題的深入研究。
【裁判文書選登】選擇典型裁判文書進行評析,展現法官智慧,指出不足,促進裁判文書制作水平的不斷提高。"
圖書目錄
"目錄
法律適用分析
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出具的被檢舉、揭發對象的情況說明等材料,能否作為認定被告人立功的依據 韋宗昆 何錦玥
實踐中被告人檢舉、揭發他人職務犯罪的事實多由紀委監委派駐機構進行調查并出具相關情況說明等材料。紀委監委派駐機構根據授權依法依規進行的調查合法有效,相關情況說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被告人立功的依據。被檢舉、揭發對象是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影響對被告人立功的認定。
集體研究是否阻卻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的認定 潘庸魯 段 凰
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認定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如屬違規經營,即使經過集體研究,也系濫用職權。若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則在決策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國有公司負責人,原則上應承擔刑事責任。
職務犯罪中“影子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認定及合同真實性的判斷 徐 兵
認定國家工作人員是否為企業實際控制人,應綜合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利潤分配流向、主要負責人與國家工作人員的關系、主營業務與國家工作人員職權的關系等因素進行研判。在相關案件的辦理中,還應注意審查“影子公司”與其他市場主體所簽訂合同的真實性,區分正常交易行為與非法利益輸送,從而準確認定犯罪數額。
國家工作人員接駐單位紀檢監察組電話通知到指定地點,能否認定為自動投案 段 凰 顧珊珊
職務犯罪在“自動投案”的認定上,與普通刑事犯罪既有一致性也有特殊性。對于普通刑事犯罪而言,犯罪嫌疑人接到辦案機關電話后有機會逃跑卻選擇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一般足以體現其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對于職務犯罪而言,國家工作人員接駐單位紀檢監察組電話通知到指定地點,是否能認定自動投案還需要結合國家工作人員投案的時間點、投案意愿、調查機關掌握的情況等進行實質分析。
糧食購銷儲領域貪腐案件的司法認定 廖麗紅 曹治華
非國有單位依據政府采購合同履行管理、經營屬于國有財產的政府儲備糧的職責,符合貪污罪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的主體要件。在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期間,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應以貪污論。
受委托經營法律關系中,國有單位授權非國有單位管理、使用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鄭 毅
《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立法本意在于強調國有單位對私人財產享有的占有權和承擔的保管責任。“以公共財產論”不能僅局限于物在法律上的所有權歸屬,還應當對物的占有、持有以及相應的責任關系進行實質性考察。在受委托經營法律關系中,非國有單位接受國有單位的授權或指示管理、使用私人財產,此時的私人財產處于國有單位的管理、使用之下,以公共財產論。
商業機會型受賄的認定思路探析 田 亮
隨著反腐敗斗爭不斷深入,行受賄雙方為規避調查,往往精心設計、掩飾偽裝權錢交易行為,利用商業機會進行利益輸送,犯罪手段更趨隱蔽。由于該行為既有職權介入成分,又有市場交易因素,因而在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案件辦理中,對利用職權接受商業機會的行為,應當結合具體案情,抽絲剝繭,去偽存真,綜合考慮收送雙方之間的主觀動機、謀利事項、收受財物和風險承擔等情節,透過現象發現權錢交易的行為本質,作出精準認定。
賄賂犯罪中“中介人”的行為如何定性 蔣佳蕓
賄賂犯罪中 “中介人”的行為應結合主觀故意、客觀行為進行綜合考察。特定關系人之外的第三人作為“中介人”不依附于行賄或受賄任何一方,在請托人和國家工作人員之間介紹賄賂,同時為請托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轉送賄賂的,一般以介紹賄賂罪定罪處罰,轉送賄賂事實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中介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共同占有的,構成受賄罪的共同犯罪;“中介人”與行賄人共謀,通過引薦、溝通、撮合等介紹行為,與行賄人共同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構成行賄犯罪的共同犯罪;“中介人”向請托人虛構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事實,未向國家工作人員轉達請托事項,騙取請托人財物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轉貸型“借雞生蛋”受賄行為的認定 魯照興 張 瑩
國家工作人員和請托人之間發生的借貸關系的性質認定應嚴格把握,特別是因此產生大額利息的情形。國家工作人員為請托人的請托事項提供斡旋幫助,無償借用請托人資金轉貸給第三方收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在主客觀一致范圍內,將國家工作人員知曉的第三方借款人支付的實際利息額認定為受賄額更為適宜。
“旋轉門”型受賄的認定因素 趙星天 崔佳明
“旋轉門”型受賄即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離職后以到請托人實際控制的相關公司參加工作或與請托人企業合作等方式為名,領取“工資”或利用請托人資源等形式直接或變相收受財物的受賄。該類受賄的認定應結合被告人存在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存續期間的事先約定、離職后收受財物行為與離職前謀取利益行為具有較強的關聯性、存在收受遠高于實際工作產生的“報酬”這四個因素綜合考量。被告人受賄金額應以其約定“報酬”減去其所在公司或行業中同崗位、同級別的工資或實際應得收入即扣除合理報酬認定為宜。
離職后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收取“咨詢費”“顧問費”等行為的性質認定 郭 慧 金 紀
國家工作人員離職后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原任職或者上下級單位在任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利用開辦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收取“咨詢費”“顧問費”的,其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參與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的醫學專家身份性質的認定 葉 巍 王天奇
第三方專家依法參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單位組織開展的國家醫保目錄調整工作,負責制定調入、調出醫保藥品目錄名單,系在特定條件下行使國家管理職能,從事公務,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專家系受聘用或邀請,是否獲取工作報酬及所獲取的工作報酬名目為公務報酬或勞務報酬,不影響其身份性質的認定。
經黨紀處理后的收受財物事實的認定 羅 靜
行為人經黨紀處理后的受賄行為是否累計為犯罪數額,要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一般而言,黨紀處理過的受賄行為不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但行為人出于逃避處罰的目的避重就輕或者通過賄賂、打招呼等違法手段得以按黨紀處分的,在查明事實撤銷原黨紀處分后,之前受黨紀處分的受賄行為應當一并作為犯罪事實處理,收受的財物應當累計到受賄數額。同時要注意避免重復評價,行為人在黨紀處理時已退出的違紀款,應當在刑事案件中折抵退贓款。
賄賂款由行賄人代為投資并實際獲益情況下既未遂和犯罪數額的認定 蔣凌軍 徐 挺 葛 進
判斷受賄是否既遂需要根據案情綜合判斷財物已經脫離行賄人的控制,并已經實際置于受賄人控制之下。對于行受賄雙方達成合意或者受賄人指使行賄人將賄賂款進行投資,且受賄人已經獲取投資收益的,應當認定為既遂。此種情況下的投資收益一般計入孳息。
受賄人案發前向行賄人支付賄賂物價款性質的認定及相關財物的處理 徐 兵
受賄人收受賄賂物后為掩飾犯罪向行賄人支付該賄賂物價款的,賄賂物兼具受賄人違法所得及行賄人供犯罪所用財物的性質,應當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賄賂物價款屬于行賄人的違法所得,如該款來源于受賄人的合法財產,則應予以追繳并返還受賄人。
受賄人“退物收錢”情形中受賄數額的認定 黃 武 杜 峰 崔 芳
對收受行賄物后退還行賄人行為性質的認定,應當結合受賄人退還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進行綜合判斷。如果受賄人因為受到組織函詢或者其他原因欲減輕罪責而退還,則屬于受賄既遂。如果受賄人為了獲取更多金錢,將行賄人送給的物品退還,而后再收取行賄人金錢的,相當于用行賄物進行交易,屬于二次受賄,且第二次受賄屬于交易型受賄。該種情形下受賄數額為第一次賄賂物的價格加上交易物品的差額,且監察機關從行賄人處扣押的行賄物不能抵扣受賄人退贓金額。
玩忽職守罪“嚴重不負責任”以及“因果關系”的認定 陳鵬展 蔣佳蕓
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并非所有的不履行職責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為都是刑法意義上的玩忽職守行為,只有達到嚴重不負責任的程度,才是刑法意義上的玩忽職守行為。并非所有的引起與被引起關系都是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只有當原因力很強時才可認定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經驗交流
上海法院受賄類案件實務指南(節錄)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
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
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
刑事政策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理解與適用 張義健
理論爭鳴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相關問題的認定 莊慧娟
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認定 王 斌 劉麗麗
實務調研
重大職務犯罪案件指定管轄的制度化規范化路徑 羅 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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