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法
第二部分 試題分類評析
五、案例分析
〔1999年試題〕
1.(本題7分)
1998年3月,梁某偽造了某市供銷貿易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公章和合同專用章。當月中旬,
梁某結識了周某,梁自稱是供銷貿易公司業務經理,提出聘周某為公司業務員,周允諾。3
月下旬的一天,梁某用偽造的公章以供銷貿易公司的名義與一鄉辦襯衫廠簽訂合同一份,約
定襯衫廠供應襯衫5000件,價款15萬元;供方三天內交貨,需方提貨時先付20%的貨款,五
日內付清全部貨款。隨后,梁某將假冒供銷貿易公司簽訂合同一事告訴了周某,并讓周某
籌款1萬元,聯系襯衫銷路,以便到襯衫廠提貨后迅速出手。周某聽后不悅,表示沒錢,不
愿到廠家提貨,但可幫助聯系襯衫銷路。第二天,梁某雇車單獨到襯衫廠,交了3萬貨款后
,提取襯衫5000件。運到服裝城后,銷給周某聯系的客戶4000件,得款8萬元。另1000件推
銷給服裝個體戶李某。李某從梁、周小聲言談和急于出手的神態上,知悉此貨系騙來的,
考慮到自己未騙人,且買賣自由,便將價格壓至每件10元(該品牌襯衫市場零售價50元左右
),梁得款1萬元。事后,梁某給周某1.5萬元。問:
(1)梁某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為什么?
(2)周某是否與梁某構成共同犯罪?為什么?
(3)李某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1)☆
梁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因為梁某通過偽造某市供銷貿易公司的有關公文、印章
的手段,冒用該公司的名義,騙取某鄉辦襯衫廠的產品,價值15萬元,符合合同詐騙罪的
犯罪特征。
本題考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
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
,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
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
產:①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②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
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③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辦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④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
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⑤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2)☆
周某未與梁某構成共同犯罪。因為周某事前并不知曉梁某的詐騙行為,缺乏共同故意
。但是,周某在得知梁某的詐騙行為后,表示愿代為聯系銷路,構成銷贓罪。
本題考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與共同犯罪的區別。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
代為銷售的行為。該罪是在他人犯罪獲取贓物之后實施的。如果在作案前有通謀,作案后
幫助窩贓、銷贓的,構成共同犯罪,不屬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3)☆
李某構成犯罪。因為李某明知貨物是騙來的而予以收購,供生產經營使用,構成收購
贓物罪。
本題考收購贓物罪與非罪的界限。收購贓物,是指大量購買贓物或重復購買某一類贓物
。其目的不外乎兩種:一是轉賣漁利,一是自用。買贓自用的情況又分兩種:一是買贓供本
人消費使用,一是供自己生產經營使用。大量購買贓物供自己生產經營使用的行為是收購
贓物罪的行為。
《刑法》第312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2.(本題共9分)
李某系某國有外貿公司經理,1998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實:1995年6月
,在一外貿業務中,李某輕信外商,擅自變更結算方式,使公司數百萬元貨物被騙,導致國
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的損失。1996年3月,李某未經集體研究,將公司的200萬元借給好友
吳某主管的某運輸公司(集體企業),98年案發時,尚有80余萬元未歸還。97年底,吳某為
表感謝,送1萬元給李某作為“過節費”。1996年5月,張某之子因尋釁滋事被捕,張某托
李某幫忙疏通關系,李某提出要花3萬元。張某給李某4萬元,言明1萬元作為李某的“辛苦
費”,李某遂將3萬元送給其認識的辦案人員,使張某之子罪責得以開脫。根據以上案情,
回答下列問題:
(1)李某在外貿業務中被騙的行為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2)李某將200萬元借給運輸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3)李某收受吳某“過節費”和為張某“幫忙”并收“辛苦費”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
么?
(1)☆
李某在外貿業務中被騙的行為應定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
被騙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
因嚴重不負責任而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李某的行為符合該罪的
特征。
本題考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刑法》第167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在客觀方面表現是一樣的,區別在于前者主
體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后者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刑法》第406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
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李某擅自將巨款借出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
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
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李某身為國有公司經理,未經集
體研究將公款借出,數額巨大,時間達兩年之久,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構成挪用公款
罪。
本題考挪用公款罪。在認定挪用公款罪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①所謂挪用公款歸個
人使用,不僅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而且還包括挪用者以個人名義借給其他個人、單位使用
。如本案中李某未經集體研究,將公款擅自借給好友的公司,應認定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
用。②挪用公款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利用職
務之便,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數額較大,
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這三種行為任何一種均構成挪用公款罪,如行為人同時有兩種或三
種行為亦僅以該罪處罰。本案中李某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200萬元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
動,數額巨大,超過3個月未還,構成挪用公款罪。具體法條見《刑法》第384條及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4月6日)。
(3)☆
李某收受“過節費”、“辛苦費”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一般而言,受賄罪包括兩種
基本形式:①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
謀取利益。此外,斡旋受賄行為構成受賄罪的特別構成。李某為吳某挪用公款,并收受吳
某送其的“過節費”,符合受賄罪的特征,構成受賄罪。李某為張某之子謀取不正當利益,
并收受張某給的“辛苦費”符合斡旋受賄的特征,構成受賄罪。
本題考受賄罪。
《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
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
,以受賄論處。”
《刑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
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
物的,以受賄論處。”
〔1998年試題〕
3.(本題7分)李某深夜潛入本單位財務室,意圖盜竊保險柜中的財物。李用盡了各種方法,
也未能將保險柜打開,感到十分沮喪。正要離開時,恰逢保安員巡邏至此。保安員發現財務
室的門虛掩,即進去查看,與李某撞個正著。李某用撬棍將保安員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
后,李某恐保安員醒來以后認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將保安員殺死滅口。剛剛返回
單位大門,即被接到報案趕來的公安人員抓獲。
現問:
(1)李某的盜竊未遂屬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種類型?
(2)李某盜竊未遂后將保安員打昏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為什么?
(3)李某返回作案現場(本單位)欲將保安員殺死滅口的行為屬于犯罪的哪種形態?
(4)對李某應當如何定罪處罰?
☆
(1)未實行終了的未遂、能犯未遂。
(2)搶劫。犯盜竊罪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3)犯罪預備。
(4)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預備)數罪并罰。
本題考的問題均為刑法中的基本問題。
(1)對于犯罪未遂,從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類。以犯罪實行行為是否終了,可將犯罪未遂
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以行為的實行能否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可將犯
罪未遂分為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所謂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為有實際可能達到既遂,
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達到既遂的情況;所謂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對有
關犯罪事實認識錯誤而使犯罪行為不可能達到既遂的情況。
李某意圖盜竊保險拒中的財物而不能將保險拒打開,他的行為未實行終了,故而是未實行終
了的未遂;李某不能將保險柜打開,是由于其本人的主觀能力有限,并非李某對犯罪事實
認識錯誤,如將配電柜誤以為是保險柜,因而是能犯未遂。
(2)《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李某并未著手實行殺人行為,故而不是犯罪未遂而是犯罪預備。
(4)在搶劫行為完成之后,行為人出于殺人滅口的目的殺死被害人的,應定搶劫罪和故意殺
人罪,按數罪并罰原則處理。
4.(本題8分)馬鋒系榮寧市鋼廠業務員,已婚,有一女3歲。馬鋒因工作經常出差,在丹陽市
聯系業務時,與一飯店服務員劉娟互有好感。馬鋒謊稱自己未婚,于1993年7月利用空白介
紹信填寫虛假內容與劉娟登記結婚。一年后劉娟生一子。久之,馬鋒之妻潘麗有所覺察,
多次詢問均
被馬鋒否認。馬鋒恐夜長夢多,即生害妻之心。1997年6月某日,潘麗之友送給她兩瓶雀巢
咖啡,潘麗每晚必沖飲一杯,說喝了提神。遇人來訪,潘麗亦以咖啡待客。潘麗之友知潘
麗如此喜愛咖啡,又送其兩瓶,馬鋒即在又送來的兩瓶咖啡中放入氰化物,以毒死妻子,
且認為可以免除對自己的懷疑。1998年1月20日,潘麗的父母從外地來探望女兒一家。潘麗
在飯后即沖了兩杯咖啡,讓父母飲用,造成其父母死亡。
根據上述情況,現問:
(1)馬鋒的重婚行為是否已超過追訴時效?為什么?
(2)劉娟的重婚行為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為什么?
(3)潘麗誤將父母毒死的行為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為什么?
(4)馬鋒觸犯的罪名是什么?
☆
(1)沒有。馬鋒的重婚行為在繼續狀態,并未終了。
(2)否。缺乏明知。
(3)否。沒有過錯。
(4)重婚罪、故意殺人罪。
本題考(1)《刑法》第89條第1款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
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馬鋒的重婚行為在繼續狀態中,并未終了,
故而并未開始計算追訴期限,可以對馬鋒的重婚行為進行追訴。
(2)《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潘麗不能預見咖啡中有毒,潘麗對其父母的死既無故意也無過失,純屬意外事件,不是
犯罪,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16條:“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
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4)應注意馬鋒投毒的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因為馬鋒投毒的主觀目的是毒死其妻
子,而對有可能毒死他人持放任態度,是間接故意。
〔1997年試題〕
5(本題7分)
錢某從毒品走私犯手中購買海洛因2500克,準備販賣牟利。為遮人耳目,錢某從醫院太平間
偷盜了一具嬰兒尸體,將海洛因藏匿于嬰兒的尸體中攜帶到某市。為使海洛因盡快脫手,錢
將海洛因摻雜在自己卷制的香煙中,號稱“神煙”,包治百病,使不明真相的劉某、潘
某等10余人吸食成癮,不得不高價向錢某購買“神煙”。錢某被抓獲時,大部分海洛因已
賣出,只剩下400余克。
問:(1)錢某觸犯了哪些罪名?
(2)錢某所觸犯罪名中的法定最高刑是什么?是哪些犯罪?
(3)對錢某可否適用法定最高刑,為什么?
☆
(1)錢某觸犯了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盜竊尸體罪,欺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
(2)死刑。是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
(3)可以。根據《刑法》第347條第2款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
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錢某販賣毒品數量大,手段惡劣,
為了運輸毒品而偷盜尸體,為了販賣毒品不惜采用欺騙手段,觸犯了盜竊尸體罪、欺騙他
人吸毒罪,按照牽連犯“從一重論處”,錢某可以適用法定最高刑。
本題主要考察了毒品犯罪。
《刑法》第347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
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
毒品數量較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
、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
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刑法》第348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胺五十克以上或者
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
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
《刑法》第353條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強
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教唆、欺
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302條規定:“盜竊、侮辱尸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本題8分)
王某因犯數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釋。在假釋考驗期的第6
年,王某盜竊一輛汽車而未被發現。假釋考驗期滿后的第4年,王某因搶劫而被逮捕,交代
了自己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盜竊汽車的行為。
問:(1)對王某是否需要撤銷假釋?為什么?
(2)對王某假釋考驗期限內的盜竊行為應如何處理?
(3)對王某假釋考驗期滿后的搶劫罪應如何處理?
(4)對王某最后的刑罰應當如何確定?
☆
(1)對王某需要撤銷假釋。根據《刑法》第86條的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
期限內犯新罪的,應該撤銷假釋。”
(2)根據《刑法》第86條和第71條、第69條的規定,王某假釋考驗期限內的盜竊行為應該處
理如下: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的
規定處罰。
(3)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假釋期滿以后,在五年以內再
犯應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所以王某應按累犯從重處罰。
(4)對王某的刑罰應該:首先,對王某所犯的盜竊罪作出判決;其次,把盜竊罪所判處的刑
罰和未服的7年刑期,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第三
,對王某的搶劫按累犯從重處罰;第四,把搶劫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面判處的刑罰,按數罪
并罰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罰金仍需執行。
本題涉及假釋的適用、累犯的成立及數罪并罰的原則。
《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
,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
罪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應
該注意,構成累犯的法定期限由原來的“三年以內”改成了“五年以內”。
《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
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
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
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刑法》第74條規定:“
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刑法》第86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
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
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有違反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
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第99條規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刑法》第71條規定:“判決
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
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刑法》第69條規定:“被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
當在總
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
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
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1996年試題〕
7(本題6分)紀某在14歲之前盜竊各類財物總計約7000余元。14歲生日那天
,紀某邀集幾個朋友到一飯館吃飯。飯后回家途中,紀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個提包,即掏出
隨身攜帶的彈簧刀將持包人刺傷把包搶走,包內有手提電話一部、現金5000余元。第二
天紀某出門游逛,見路邊停著一輛吉普車,即設法打開車門,將車開走。行駛途中,因操
作生疏,將在車站候車的3人撞倒,二死一傷。紀某不僅未停車,反而加大油門逃走。當日
下午,紀某將汽車以兩萬元的價格賣出,后被抓獲。
請對紀某的上述各行為從刑法角度進行分析并說明理由。
☆
(1)紀某14歲之前盜竊約7000余元財物不構成犯罪,因為紀某未滿16周歲,沒有達到盜竊罪
的刑事責任年齡。
(2)紀某14歲生日那天的行為是搶劫行為。但因為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是按實足年齡,
只有過了14、16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才認為已滿14、16周歲。紀某實施搶劫行為時未滿
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
(3)紀某偷開汽車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為是交通肇事行為,但紀某未滿16周歲,根據法
律規定,不負刑事責任。
(4)紀某偷開汽車并出賣的行為是盜竊行為,因其未滿16周歲,根據法律規定,紀某不負刑
事責任。
(5)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
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本題考刑事責任年齡。《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
劫、販
賣
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
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
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8(本題4分)邵某欠何某賭債1000元,日久不還。某日,何某等候在小學門
口將邵某剛放學的7歲男孩騙至車上強行拉走,送到鄰縣一親戚家。后何某給邵某寄去一封
信,威脅說:邵某必須在三天內送還1000元錢,否則,將其兒子賣掉抵債。邵某向公安局
報案,小孩得解救。
此案對何某定性有兩種意見:(1)構成綁架兒童罪,(2)構成綁架勒索罪
問:你同意何種意見?為什么?并說明不同意其他意見的理由。
☆
根據原刑法何某的行為構成綁架勒索罪(原刑法規定了綁架勒索罪和綁架兒童罪)。
按照現行刑法,何某的行為構成綁架罪。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
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何某的賭債不受法律保護,何某為迫使邵某償還賭債,實施了綁架
行為,主觀上有勒索財物的目的,構成綁架罪。
以出賣為目的,綁架兒童的,在現行刑法中屬于拐賣兒童的行為。何某雖然威脅說要把小孩
賣掉,但這只是出于勒索財物的目的恐嚇對方,不能認定為以出賣為目的,因此,何某的
行為不構成拐賣兒童罪。
本題考綁架罪與拐賣兒童罪。《刑法》第239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
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刑法》第240條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
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
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
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
其他嚴重后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
有拐騙、綁架、
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9(本題3分)
1974年7月,印刷廠工人康某利用工作之便,套色印刷10元面值的人民幣101張。同年8月3日
晚,康某在某商店里用偽造的貨幣購物時,引起售貨員的懷疑,當售貨員對照燈光查驗貨
幣時,康某心虛,拔腿就跑。售貨員呼喊,康某被一恰好路過的公安人員抓獲,帶回公安
機關審查。在看守羈押期間,康某脫逃,偷渡出境,到國外定居。1995年12月7日,因其父
病故,康某悄悄從國外趕回家中探望,公安機關得知后將其抓獲。人民法院以偽造貨幣罪
處康某有期徒刑五年,康某不服判決,以追訴時效已過為由提出上訴。
請分析康某的行為是否超過追訴時效并簡要說明理由。
☆
康某的行為未超過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88條規定:“在公安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
,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本題考追訴時效。
《刑法》第88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
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1995年試題〕
10(本題6分)
伍龍、陳德、龍北三人為做生意于1992年10月各自向呂明借款1萬元,并寫了借條交呂明為
據,此后呂明多次催三人還款,三人因生意不好,無錢償還。久之,伍龍產生了不還的念頭
,遂找陳、龍二人商量并提出:呂明因做生意隨身帶公文包常裝有大量現金,我們一起請
他吃飯,乘他酒醉,各取1萬元數日后還他錢,以了債務。陳、龍二人皆同意。同年12月31
日晚,伍約龍、陳二人在市內“又一春”飯館單間請呂明吃飯。龍北在行前叫上其表弟李
義幫忙,并告知與伍、陳二人商議之事。
當晚,伍、龍二人與呂明如約到“又一春”,李義隨龍北來后在飯館外等候。陳德因怕事,
未到飯館就悄悄走了。伍、龍兩人頻繁向呂明敬酒,趁呂明酒醉迷糊之時,將呂明的公文
包打開,正欲分點現金時,忽被送菜的服務員王水撞見。伍龍慌忙翻窗而去,龍北奪門而
走,王水追出飯館。李義跟在龍北身后,邊跑邊用自帶的火藥槍朝天鳴放。王水未追趕,
返回飯館,從地上收起一把錢,放入衣袋內,并叫出租車將呂明送回家。第二天,王發現
這一把錢有5千元,但均是假鈔。
問:如何認定伍龍、陳德、龍北、李義、王水的行為?并說明理由。
☆
(1)伍龍、龍北、李義主觀上有非法取得呂明財產的共同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侵犯呂明
財產的行為,使用刑法搶劫罪規定的其他手段和暴力,故構成搶劫罪。
(2)陳德參與了犯罪預謀,但在犯罪行為開始時、犯罪結果發生前,自動中止了犯罪行
為,是犯罪中止。
(3)王水趁亂竊取呂明的現金,雖是假鈔,但構成盜竊罪。
本題考
共同犯罪、搶劫罪、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盜竊罪等。《刑法》第22條規定:“為了犯罪,
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
或者免除處罰。”第24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
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
的,應當減輕處罰。”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
方法,強行劫取財物的行為。
所謂“其他方法”,指行為人除了暴力或者脅迫方法之外,采用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
抗的方法,當場劫走財物,例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刑法》第25條第1款規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1(本題10分)
被告人譚德,系國營一公司業務員,1992年年底,譚與另一業務員陳明代表公司在廣州按合
同接受37200打進口“引擎整修劑”時,陳發現溢貨現象,即港商多發了貨,陳將此事告知
譚。譚經清點后認為出現溢貨300打,并要陳勿將此情況告知別人。幾天后,譚將此300打
整修劑以每打280元的價格賣給個體經營者王某,并要王將8.4萬元貸款匯至譚原來工作過
的S外貿公司的賬上。S外貿公司的財務人員按照公司總經理的指示,從銀行提取現金31
萬元交給了譚。譚則以個體經營者王某的名義,以借款為名填寫了借支單。案發后譚供稱
,S外貿公司給他的3.1萬元,是他為自己原來工作過的單位做了8.4萬元“貢獻”后所得到
的獎金。后經查證,溢貨實為210打。
對本案的定性,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譚賣給王某的300打整修劑均屬國家財物,
譚的行為構成貪污罪;第二種意見認為,譚所侵吞的財物中有210打是港商多發的貨物,所
有權當屬港商,既非國家財產,也非集體財產,故譚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僅是民法上的不
當得利。對于私自賣掉的屬于N公司的90打應認定為是貪污罪;第三種意見認為譚賣掉溢貨
210打的行為屬于違反海關法的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譚誤將屬于N公司的90打變賣
屬于對象認識錯誤也不構成犯罪。現問:
(1)譚德的行為是否構成貪污罪?為什么?
(2)譚德的行為是否屬于民法上的不當得利?為什么?
(3)譚德誤將屬于N公司的90打整修劑當作溢貨轉賣是何性質?為什么?
☆
(1)譚德的行為構成貪污罪(1分)。譚是國營公司的業務員,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資格(1分)。N
公司對于港商多發的貨物,有保管義務,港商在法定期限內追索,N公司應予返還(05分)
。如超過法定期限,港商不追索,依法應上交國家,故此溢貨屬國家財產(05分)。譚出
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國家財產,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1分)。
(2)譚德的行為不屬于不當得利(1分)。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
人的損失(05分);發生不當得利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應當將不當利益返還債權人(05
分)。本案中,不當得利的債務人應為N公司,而非譚本人(1分)。港商作為受損失人也不會
找譚追索,只會找N公司追索(1分)。
(3)譚德將本屬N公司的90打貨物誤認為是溢貨而變賣,屬于對象認識錯誤(1分)。但是,這9
0打從法律性質上講,應視為國家財產,故譚變賣90打的行為也屬貪污(1分)。
本題考
貪污罪。
《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
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1994年試題〕
12(本題3分)
被告人丁某,女,15歲。丁某一日騎自行車回家,行至一坡路時,因車速快,撞著同方向行
走的李某左腳的左側。丁從自行車上摔下,將李壓倒在身下。丁即將李送往醫院。但李因
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丁某應否對其行為負刑事責任?為什么?
☆
(1)丁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1分)
(2)因為丁某未滿16周歲,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殺人、重傷
、搶劫、放火、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才應負刑事責任,丁某的行為不屬于上述情
況,不應負刑事責任。(2分)
本題考
刑事責任年齡。《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
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
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
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
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13(本題4分)
王某(男)與周某(女)長期通奸。王為達到與周結婚的目的,與周共同謀害其丈夫趙某。王提
出由他提供毒藥,由周趁趙吃飯時,把毒藥放入趙碗內,將趙毒死。周雖然同意,并已把
王提供的毒藥準備好,但她有一個3歲女孩,顧慮會把孩子毒死,便沒有按約定的辦法實施
毒殺行為。后王要繼續和周通奸遭到拒絕,周便揭發了王上述罪行。請依照刑法,分析王
某和周某的行為性質并說明理由。
☆
(1)王某的行為是犯罪預備(1分),因其未進入犯罪實施階段(1分);
(2)周某的行為是犯罪中止(1分),因其自動且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1分)。
本題考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刑法》第22條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2
4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
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14(本題6分)
1992年初A省化肥廠考查了由Z省設計院主任工程師黃庭主持設計的一套回收裝置,決定請黃
為本廠也設計一套回收裝置。黃提出要技術服務費15000元,并且個人多得,單位不得。化
肥廠表示同意,但提出須以單位正規手續領取現金。黃即找到在H市設計室任主任的邢某,
稱自己承攬了此項設計工作,為收取現金方便,請邢幫忙以設計室的名義簽訂協議和出具
領款收條,設計室可從中取得部分報酬。邢同意,并以H市設計室的名義與化肥廠簽訂技術
服務協議一份,又提供了蓋好設計室公章的現金收條5張共10000元。此后,黃即向省設計
院領導匯報了化肥廠要求設計單體回收裝置一事,但謊稱只將原有圖紙復印即可,無須更
多工作 ,對方只肯付報酬1000元。經領導同意后,黃即以省設計院的名義填寫一份合同書
,并由本單位蓋公章。黃又自帶上述技術服務協議與本單位合同去化肥廠洽談,化肥廠同
意并蓋章。此后,黃利用業余時間重新設計圖紙15張。化肥廠根據這些圖紙建成單體回收
裝置。化肥廠依約用支票匯入H市設計室14000元,Z省設計院1000元。黃以H市設計室的收
條領取現金10000元。領到現金后,經化肥廠領導同意,黃以獎金名義將1200元分給化肥廠
參加建造單體回收裝置的人員。
檢察機關根據上述事實,以被告人黃庭構成貪污罪為由向法院起訴。
請根據我國刑法之一有關規定簡要回答下列問題:
(1)黃庭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2)對化肥廠付出的15000元報酬應如何處理?
☆
(1)不構成(2分)。
因黃庭領取的10000元不屬于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1分),黃是利用業余時間進行技術服務
的,未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是正當收入(1分)。
(2)對15000元報酬應當:H市設計室4000元屬于非法所得予以沒收(05分),1000元應付Z省
設計院(05分),8800元歸黃庭本人(05分),1200元是黃庭給化肥廠有關人員的獎金,
不違反法律(05分)。
本題考
貪污罪的認定。《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
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
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
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
的,以共犯論處。”
15(本題4分)
1993年10月8日,某師范專科學校學生李向兵(生于1976年12月)騎車去公園游玩,騎至某中
學附近時,迎面駛來的一輛大貨車的拖掛車廂,將李向兵前方與其同向騎車上班的某公司業
務員項紅艷掛倒,項紅艷當即昏迷過去。掛在她自行車前把上的錢包甩落在上,一捆人民
幣(計5000元)甩出包外。此時,李向兵正好騎到,便將這捆鈔票和項的錢包(包內還有5000
元)拾起,一并裝進自己的旅行袋內。此事被騎車跟上來的機關干部許某看見,當許某詢問
李向兵為何把錢包放進自己袋內時,李向兵謊稱他與項紅艷是一道去銀行取款回來,許某未
再深究。李向兵在現場呆了約五分鐘,并幫助聞訊趕來的交警將項紅艷抬上汽車,然后
離去。項紅艷因傷重搶救無效,當日下午死亡。李向兵將1萬元中的2000元用于買書和吃喝
,余款存入銀行。后因公安機關追查項紅艷萬元巨款的下落,李向兵聞訊后害怕受到處罰
,便將8000元存折送到某市交警隊,并交待了事情經過,表示愿意退賠2000元,接受公安
機關處理。
請根據刑法規定,分析下列問題:
(1)李向兵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構成,請說明構成什么罪;如不構成,請簡要說明理由。
(2)對李向兵的行為處理時應考慮哪些情節?
☆
(1)被告人李向兵構成犯罪(1分),構成盜竊罪(1分)。
(2)被告人李向兵犯罪時未滿18周歲,應從輕或減輕處罰(1分);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減
輕處罰(1分)
本題考
定罪量刑。《刑法》
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
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
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
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67條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
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
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264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1993年試題〕簡答下列各題
16(本題2分)山民甲(善捕蛇)捕得毒蛇一條,置家中木桶內,乙至甲家,酒醉后洗手,被
桶中蛇咬中毒,經救截去一臂。
請根據刑事法律,說明甲的行為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
甲熟知毒蛇習性及危害,故置蛇在木桶內。但卻忽視了凡接觸木桶的人(自家人或外來人)都
有可能被蛇咬傷的情況,且未作任何防范,終至乙被蛇咬傷。乙的被傷與甲的疏忽大意有
必然的因果關系,甲應承擔刑事責任(2分)。
17(本題5分)
村民甲因家中火藥受潮,遂將家存約十五公斤黑色火藥于自家院中攤曬。因事暫出時將院門
關閉,將門鎖掛于門上。村民乙尋甲未遇,隨手將未熄煙頭擲于地上,不想引起火藥燃爆
,乙見狀驚走,甲及鄰家十數間房屋悉數焚毀。
請根據刑法規定,回答甲和乙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若構成犯罪,指出罪名并從犯罪的客觀
方面說出理由;如不構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
(1)甲的行為構成犯罪(1分)。
甲所觸犯的罪名為危險物品肇事罪(1分)。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
用危險物品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甲的行為符合該罪的
構成要件(1分)。
(2)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1分)。
乙的行為屬于意外事件(1分)。
18(本題5分)旅店房客甲疑同屋旅客乙為巨富,遂假意逢迎,伺機將乙灌醉,自乙身上翻
出空白支票一張。甲憑此與一商社簽訂一筆價值十萬元的合同。該商社經查得知,該支票因
原單位更換印鑒,現已失效,故未發貨。
(1)根據刑法理論,甲的行為觸犯何種罪名,請從犯罪的客觀方面說明理由。
(2)甲的辯護人認為,甲從乙處得到的支票已經作廢,根據刑法理論屬于“目的不能犯”,
故不應構成犯罪。你是否同意這種觀點,理由是什么?
☆
(1)甲的行為構成搶劫罪(1分)和票據詐騙罪(1分)。
甲意圖冒用他人的空白支票騙取財物,符合票據詐騙罪的犯罪構成。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
,是票據詐騙罪的客觀表現。
(2)甲的詐騙行為,雖因客觀原因未能得逞,但因其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以票據詐騙
罪(未遂)論處。甲的辯護人的觀點不能成立(1分)。
19(本題4分)
甲乙因事爭執互毆,甲用鐵條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恐事情鬧大,奮力奪下乙手中的刀
,又恐丈夫吃虧,順手拾起一木板遞與其夫,乙持木板與甲相抗,不想木板上的鐵釘打中甲
太陽穴,致甲死亡。
根據刑法理論,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分析乙及其妻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構成犯罪,罪名
是什么?若不構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
乙及其妻子的行為都構成犯罪(1分)。
罪名應為故意傷害罪(1分)。
乙妻將乙的刀奪下,主觀上不希望發生將甲殺死的后果,她將木板遞與乙的行為,主觀上不
能說沒有傷害甲身體健康的故意,至于木板上有釘子,打入甲的要害致死的情節是乙與其妻
始料未及的,甲的死亡與乙夫妻的共同傷害行為有著刑法上的因果關系(2分)。
20(本題4分)
甲欲擴大經營范圍,讓其妻往工商所負責人乙處活動,遭乙拒絕。甲對其妻說,你人又不笨
,長得也不丑,一定得把事(擴大經營范圍)給辦成。甲妻復往,與乙發生性關系。兩周后,
甲見乙未有動作,遂找到乙,稱“限你一周,要么給我辦妥變更手續,要么拿兩千塊錢
來,不然咱們公安局見。”十日后,甲見乙未予理睬,遂向公安局告乙強奸其妻。
對此有以下四種意見:
(1)甲的行為構成引誘婦女賣淫罪
(2)甲的行為構成行賄罪
(3)甲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4)甲的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
你認為甲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
☆
甲的行為構成:(1)敲詐勒索罪(2分)。(2)誣告陷害罪(2分)。
〔1992年試題〕
21(本題14分)某公司財務部主任廉某性情火爆,與同事關系緊張。一日因新職員李某的一
點小錯,即對李某當眾訓斥,李某深為不滿。同事劉某、張某二人見有隙可乘,遂約李某
下班后喝酒。席間,劉張二人故意挑起李對廉的不滿,并說“應該想點辦法收拾廉一下,
設法讓廉犯點事,讓上面把他撤掉或搞臭,能關上他幾天更好。”此時劉某因家中有事被
人叫走
。張某進而將他發現的廉某的簽名習慣告訴李,并暗示如能偽造廉的簽字,使一筆
款項去處不明,引起追查,即可撤掉廉某。李某依計而行,偽造廉某簽字,冒領6000元現
金,交給劉某,囑其待廉事發后,悄悄還回。然后,李某以匿名信向有關部門“檢舉”廉
某。廉被捕。后查明,劉某將李某給他的6000元與張某均分后揮霍。
請選擇回答:
(1)李某的行為所觸犯罪名為( )( )( )( ),為什么?
A妨害公文、證件、印章罪
B報復陷害罪
C詐騙罪
D貪污罪
E挪用公款罪
F誣告陷害罪
G盜竊罪
(2)劉某的行為觸犯了( )( )( )( ),為什么?
A貪污罪
B窩贓罪
C銷贓罪
D傳授犯罪方法罪
E教唆罪
F誣告陷害罪
G報復陷害罪
(3)張某的行為觸犯了( )( )( )( ),為什么?
A貪污罪
B窩贓罪
C銷贓罪
D傳授犯罪方法罪
E教唆罪
F誣告陷害罪
G報復陷害罪
(4)請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分析李、劉、張三人在本案過程中的相互關系。
☆
(1)F(1分)。李某的行為符合誣陷罪的構成要件(1分)。在本案中,李某冒領公款是為達到誣
陷廉某采用的手段,不構成貪污罪(1分)。
(2)A(1分)、F(1分)。符合誣陷罪(05分)貪污罪(05分)的構成要件并實施了教唆行為(
05分)。
(3)A(1分)、D(1分)、F(1分)。符合誣陷罪(05分)、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同時實施了傳授犯
罪方法(05分)和教唆的行為(05分)。
(4)李、劉、張三人共同實施了誣陷廉某的行為,構成共同犯罪(1分)。劉、張二人共同教唆
李某(1分)。張又具體實施了傳授犯罪方法(1分)
22(本題5分)
某保衛干事平某(按規定配槍),家住城郊。精神病患者鐘某走失,于凌晨一時許誤入平宅,
將睡在外屋平某的女兒驚醒。平女大叫“誰?來人哪!”平某聞訊持槍沖出,恰與欲進入里
屋的鐘某相撞,由于天黑情急,遂向自己腳下開了一槍,不料子彈被反彈后擊中鐘某。雖
經平某一家急送醫院搶救,終因傷勢過重死亡。
問:(1)平某是否構成犯罪,如構成犯罪,罪名應是什么?如不構成犯罪,試述理由。
(2)設:平某驚醒后,持槍沖出,見一人影徑直向自己闖來,遂抬手向來人軀干部位開槍,
不料將緊隨其后的女兒擊斃。
問:平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不構成,請說明理由;如構成犯罪,罪名應是什么?為什
么?
☆
(1)平某不構成犯罪。(1分)因天黑情急,難辨情態,平向自己腳下開槍示警,傷鐘屬意外。
不負刑事責任(1分)。
(2)構成故意殺人(鐘某)未遂(1分),過失殺人(平女)(1分)。向來人軀干開槍(1分)。
本題考定罪問題。定罪是根據案件事實,依據刑事法律,確定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或
構成何等罪的認識活動。在本題中,行為人對于傷害的后果是否應負刑事責任,關鍵看
其
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在(1)中,平某向自己腳下開槍,說明其并無傷人、殺人的故意,在(2
)中,平某向來人軀干部位開槍,作為一名保衛干事,他應該知道這樣做會造成傷亡,卻希
望或放任這個結果發生,主觀上是故意。其行為造成女兒受傷則想象競合犯。應該指出的
是,本題中還存在區分正當防衛和假想防衛的問題。平某的行為針對的不是實際存在的不
法侵害,而是主觀想象的(事急難辨),對所造成的嚴重后果應負刑事責任。
23(本題4分)
某縣中學教導主任陶某,為制止學生早戀影響學業,遂令校傳達室將所有標明“地址內詳”
字樣的來信扣押,由其審查。當同事提醒其做法不妥時,陶某解釋:“我身為師長,自有
對學生教導、監護之責,況本校學生皆為十五、六歲少年,尚未具有公民資格,倘有學生
異議,我自有道理。”在陶某任職的3年期間,扣押、拆看學生信件207封。一次陶某發現
校外寄給初三六班女生韓某的兩封“情書”。遂在全校大會上對韓點名批評,說韓某“小
小年紀,不思學業精進,沉溺于兒女私情,不是好貨”。韓某蒙冤,誘發精神病,輟學返
鄉。
問:陶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不構成,理由是什么?如構成犯罪,其罪名應是什么?為什么?
☆
陶某的行為構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1分)和侮辱罪(1分)。陶某長期、大量開拆他人信件(1
分)并當眾辱罵學生造成嚴重后果(1分)。
24(本題14分)
包工頭宋某經營數年收入頗豐,為達到出國觀光目的,遂向有關人員送禮6000元。在國
外,宋某赴賭場賭博,贏3萬元。回國將一半賭金贈與本村小學。不久因宋某在施工中偷
工減料,將低標號水泥代替高標號水泥使用,用細鋼筋取代粗鋼筋,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禮
堂坍塌,損失40余萬元。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經理的同鄉金某商議對策,恰
逢金某因倒賣許可證和走私文物等事發正被追查,金某提出讓宋某先到其在邊境的一遠親
家暫避。行前金某交宋2萬元作路費,并請宋將自己倒賣許可證和走私的憑據一并帶走。
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難逃法網,遂命其表弟覃某帶劉、黃二人(均系勞改釋放人員)在途
中將宋某干掉
。覃某聞言色變,說此舉恐有殺身之虞,勸金某放棄。金某詭稱只要將自己
的一親筆信帶給劉、黃二人,并隨其找到宋某,不必覃動手。覃默許,于是金某當著覃某
面寫了信,并給覃3萬元,打發覃上路。覃在途中將金某的信交給劉、黃二人,假說自己
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可與金某直接聯絡,遂于中途下車。劉、黃二人尋至宋某,欲施毒手
,經宋某苦苦哀求并許以重金,遂放過宋某。返回后謊稱事畢,各從金某處得“賞金”1
萬元。后宋某向當地公安機關自首。
問:
(1)宋某的行為觸犯了什么罪名?
(2)金某的行為觸犯了什么罪名?
(3)覃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不構成,請說明理由;如構成犯罪,也請說明理由。
(4)劉、黃二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不構成犯罪,請說明理由;如構成犯罪,其觸犯的
罪名是什么?為什么?
(5)宋某尚未捐出15萬元賭資是否應當追繳?為什么?
☆
(1)行賄罪(1分)、重大責任事故罪(1分)和包庇罪(1分)
(2)故意殺人罪(1分)、窩藏罪(1分)(注:不要求答倒賣許可證和走私文物的犯罪)
。
(3)構成故意殺人罪(1分)。明知金某的故意并負責傳遞信息(1分)。
(4)構成犯罪(1分)。故意殺人中止,因其正著手實施犯罪,后又主動放棄(1分),詐
騙罪(1分),因其隱瞞事實真相騙取財物(1分)
(5)不應追繳(1分),根據《刑法》第303條規定,宋在國外賭博不視為犯罪(2分)。
25(本題5分)
甲從乙處購得服裝三包,約定三日后付款,并給乙寫下一欠款字據。后甲因不了解市場情況
變化,一件也未能脫手。為避乙催款,甲躲往外地。三周后,乙不見還款,遂邀其弟共赴
甲家催要。為防不測,二人各攜大號水果刀一把。至甲家得知服裝被鎖于院內一儲藏雜物
的小木棚內。乙提出將服裝拉走,遭甲父、兄、妻、女阻攔。乙弟于是掏出刀來,眾人見
狀后退 。乙遂撬開門鎖將三包服裝拉走。
問:(1)乙犯了何種罪名,依據是什么?
(2)設:甲父將乙等拉走服裝事向公安部門報案。乙和其弟對上述事實矢口否認,并出示甲
給其留下的欠款字據作為憑證,表示還要繼續向甲索要服裝款。問:根據我國刑法理論,
應該如何認定乙和其弟強運服裝的行為,為什么?
☆
(1)乙和乙弟的行為不構成犯罪(1分)。
乙和乙弟因欠款無法追回,取回服裝抵償,雖以暴力威脅,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分
)。
(2)應認定乙和乙弟犯有搶劫罪(1分)。
因乙仍要求甲付服裝款,即說明其現占有的服裝已不是歸乙的(而屬他人即甲的),其行為
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2分)。
本題考定罪問題。上述標準答案(2)有爭議。乙和乙弟的行為在搶回服裝后已經終結,
不能根據其以后的賴賬行為認定其構成搶劫罪。本案應屬民事糾紛。
〔1990年試題〕
26(本題6分)
夏某因戀愛不成,蓄意報復,用炸藥將女方本人和其兄嫂炸死。在預審中,夏某交待炸藥是
1986年8月出于營利目的,伙同其二弟夏乙從附近采礦場竊取的。所竊炸藥總重約1
5公斤,由夏某動手行竊,夏乙放哨了望。夏某同時還交待,除自己此次用掉約5公斤炸
藥外,其三弟夏丙曾拿走少量炸藥去附近池塘炸過魚。次日,夏乙、夏丙均被收審,從夏
某家中查獲炸藥約88公斤。通過偵查核實,夏某的供述基本可以認定。
請根據我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
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
題的答復》的有關規定,將正確答案填入下列空格內。
(1)夏某除犯有故意殺人罪外,還犯有 罪,屬情節特別嚴重,造成
嚴重后果,兩罪并罰,應當判處 。
(2)夏乙應定為 罪,并按照刑法第112條規定處刑,不需要 。
(3)夏丙的行為屬于 ,危害不大,不作 處理。
☆
(1)盜竊爆炸物(1分)死刑(1分)
(2)盜竊爆炸物罪(1分)類推(1分)
(3)情節顯著輕微(1分)犯罪(1分)
本題考
故意殺人罪、盜竊爆炸物罪、爆炸罪的認定及處刑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現已廢止。
類推制度亦已取消。
《刑法》第127條規定:“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搶劫槍支、彈藥、爆炸
物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7(本題5分)
某縣交通局負責人高某在無業人員黃某的多次要求下,于1987年12月,利用職務上的
便利,擅自將下屬某單位閑置的價值4萬元的一臺卡車無償交給黃某用于長途營運,至1
989年11月案發時仍未歸還。另外1988年5月高某在兒子結婚時,曾收受黃某4
,000元賀禮。問:
高、黃二人的行為是否觸犯刑法?其所觸犯的罪名是什么?
☆
(1)(高、黃)二人均觸犯刑法(1分)注:少答一人扣分。
(2)高某犯有貪污罪(1分)和受賄罪(1分)
(3)黃某犯有貪污罪(1分)和行賄罪(1分)
28(本題5分)
袁某(22歲)因與一女青年戀愛遭到女方哥哥的反對,尋機將該女青年哥哥右腿打折,造
成截肢。袁某的弟弟袁乙(17歲)因該女青年與袁某中斷了戀愛關系而心懷不滿,先后七
次打匿名電話給該女青年,對其進行恐嚇和極其下流的咒罵。問:
(1)對袁氏兄弟二人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2)對他們的行為應當作怎樣的處理?
☆
(1)袁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1分)
袁乙的行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1分)。
(2)對袁某的行為,應依照刑法規定,定罪量刑(1分),袁乙尚不滿18歲(1分),應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從輕處罰(1分)
29(本題14分)
趙某與錢某因瑣事發生口角,趙乘錢不備,用石塊將錢的頭部擊傷。錢在趕往醫院途中,因
一手捂著傷口,精神緊張,在一下坡路上不慎跌入一施工單位挖的未設防護的涵洞內,造
成左腿開放性骨折。后被路過的孫某發現,用大板車將錢拉往醫院搶救,途中,遇孫某的
仇人李某,因李的糾纏,孫未能將錢某及時送往醫院,造成錢傷勢惡化,昏迷不醒,待孫
某將錢送至醫院時,值班醫生周某經檢查發現,錢的頭、腿部流血不止,心跳微弱,認為
錢已無法搶救,故未采取搶救措施。不久,錢在醫院候診室死亡。經檢查發現,錢是因失
血過多(主要是腿部出血),搶救不及時死亡,請在分析①錢死亡的原因和條件②當事人
的心理狀態和負責任的基礎上結論意見在下表相應位置里畫“√”表示出來。
直接原因 間接原因 條 件 故 意
過 失 觸犯刑法 民事責任
趙的行兇
錢自己的不慎
孫的延誤
李的糾纏
周的誤診
施工單位的疏忽
☆
見下表。
注:每“√”2分,應打“√”的位置未打“√”或打錯位置的無分。打“√”數量超過本
答案的規定數量(共七個)的,多打一個“√”扣2分,但倒扣分數以不超過本題分為限。
直接原因 間接原因 條 件 故 意 過 失
觸犯刑法 民事責任
趙的行兇
錢自己的不慎
孫的延誤
李的糾纏
周的誤診
施工單位的疏忽
30(本題3分)
退休人員謝某,被某供銷公司聘為信息員。1986年4月,謝某為個人經營牟利,利用手
中供銷公司的空白合同與某市服裝三廠簽訂了一筆價值26,480元的服裝購銷合同,
合同規定貨到付款。同年9月貨到,謝某因手頭沒有足夠的資金,無法付款,遂以服裝質
量有問題為由向某市服裝三廠要求退貨,但被廠家拒絕。此后,廠家先后四次向謝某催要
貨款都無結果,遂于1987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訴。后查明,在此期間,謝某將服裝降
價出售,僅售出4,000多元的服裝,還剩有26,000多元的服裝賣不出去。問:
(1)謝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2)應按什么處理?
(3)理由是什么?
☆
(1)不構成犯罪(1分)
(2)應按經濟糾紛處理(1分)
(3)謝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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