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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況
案號:(2015)南刑初字第0120號
案由:故意傷害改過失致人重傷
公訴機關: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申某
辯護人:徐軍律師
審判長:陳利;審判員:蘇晏;代理審判員:潘佳
人民陪審員:徐仲良、楊士煙、詹魯、袁敏玉
(二)控辯意見
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申某于2014年9月26日晚,因故至本市無錫市揚名街道梁中村社區丁巷1 13號被害人吳某的租住處,用手擊打吳某面部,致吳某左眼球破裂。經無錫市公安局法醫鑒定,被害人吳某的損傷構成重傷二級。案發后,被告人申某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申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申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申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如能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判處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申某對被指控的故意傷害罪行未提出異議,辯解自己不是去擊打被害人的面部,只是為了指責被害人,用食指點了被害人的額頭不小心傷到眼睛。
辯護人徐軍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申某涉嫌故意傷害的犯罪性質有異議,提出被告人申某應負過失的罪過責任,理由如下:作為成年人的認知能力,用手近距離指點對方額頭,并不會造成眼睛受傷;本案沒有其他證據直接證明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時,根據對被告人有利的原則,定過失犯罪符合刑法的精神。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申某應為過失致人重傷罪。
(三)陪審員參審過程
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中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6月4日向無錫市南長區法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無錫市南長區法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2名法官+1名陪審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合議庭評議時,1名陪審員提出被告人的行為是故意的,但對造成重傷的結果是過失的。而主審法官及刑庭庭務會討論意見均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故意傷害是正確的。為此,形成了兩種不同的意見。為此,無錫市南長區法院決定本案轉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從陪審員庫中隨機選出4名陪審員,與3名法官組成了七人制大合議庭。這是南長法院乃至無錫地區基層法院首次適用七人制大合議庭審理刑事案件。
當初適用3+4合議庭的主要考慮的因素有:一是本案是故意還是過失?法律適用問題有爭議,法官的人數要達到3人,以便于表決后能形成定案意見;二是本案對于事實認定問題是由陪審員和法官共同進行表決的,此案被告人與被害人系鄰居關系,為了更能體現民意,陪審員的人數應多于法官人數。最后選擇了3名法官和4名陪審員,并且指派一名審委會委員擔任審判長。
4名陪審員均是從無錫市南長區法院陪審員庫中隨機抽取產生,2名來自不同的企業、1名是學校教師、1名是社區工作人員,二男二女,分別來自各行各業,具有民眾代表性,能夠代表民意。
組成大合議庭后,無錫市南長區法院做了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對于本案的事實與法律適用問題,由審判長指導法官進行分離,將犯罪構成的諸多要素分解成若干事實認定要素,包括事情的起因、行為人找被害人的目的、使用什么方式的行為、打人的心態、追求什么程度的后果、以平常人的閱歷,行為人是否知道會引起被害人眼睛失明等等,以利于能夠更好地指導陪審員對事實認定問題發表意見。
二是庭前組織陪審員進行閱卷,進行了必要的指導,主要是梳理本案的爭議焦點,分析案件需要審查的要點,釋明刑法關于故意傷害和過失致人重傷的相關法律規范、刑訴法對于刑事案件舉證責任方面的規定、陪審員司法禮儀注意事項等規定。在指導過程中,法官均沒有發表自己的觀點,也要求陪審員先不要急于表態,等庭審后再議。
三是在庭審中,4名陪審員積極參與了法庭調查,分別對被告人進行了較有針對性的法庭訊問,諸如當時屋子的環境、被告人有無留指甲、燈光是否灰暗、被害人有無躲閃等。
四是在評議環節,按照無錫市南長區法院《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程序,先由陪審員就事實發表意見,避免法官先人為主而影響陪審員的判斷,并且陪審員對其結論性意見需充分闡述分析的過程和理由;對法律適用及量刑,則由法官進行討論確定,但人民陪審員仍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評議時,4名陪審員對案件事實首先發表意見,針對被告人是否存在故意戳傷被害人眼睛的行為這一控辯雙方的事實爭議焦點,各位參審的陪審員根據庭審查明的情況,結合各自的日常生活經驗、事發時的前因后果、行為人心態等表達了對案件事實認定的意見。陪審員一致認為被告人并非故意戳傷被害人眼睛,而是在點戳被害人額頭給予警告時因被害人掙脫而導致了傷害結果,一致認為此案被告人的行為系過失,而3名法官中則有2名認為被告人明知對被害人的面部進行點戳的行為會造成眼睛傷害的結果發生,卻予以放任,過后又不問不管,一走了之,系間接故意行為,最后7人合議庭按照2:5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認定被告人申某的行為是在點戳被害人額頭給予警告時因被害人掙脫而導致了傷害結果。之后,3名法官立于合議庭已經認定事實這一基礎上,在法律適用上各自發表意見,最終一致認定被告人是疏忽大意的過失,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五是評議后法,并依法宣告緩刑。此案雖然改變了公訴機關的定性,按原來的規定需要遞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因為無錫市南長區法院系全國性試點單位,為了鼓勵、尊重陪審員發表意見,此案把審判權完全還于合議庭,由合議庭直接定案。該案當庭判決后,控辯雙方均未抗訴或上訴,案件業已生效。此案的庭審過程通過“江蘇法院網”全程網絡直播。《人民法院報》《江蘇法制報》《無錫日報》以及江蘇電視臺等多家媒體紛紛報道,肯定了這一成果。
這是一起普通民眾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的案件,此案的審結促進了民意融入司法裁判,搭建了司法與民意溝通的橋梁。同時,人民陪審員代表普通民眾直接參與案件審理,對于裁判結果形成的全過程知悉且親身參與,這是司法裁判向普通民眾公開的最直接、最深入和最全面的方式,達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摘自《人民陪審員認定事實審判指引》P48-52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年6月出版。內容簡介:審判中心主義強調審判階段是刑事訴訟的中心環節,審前各訴訟階段應為審判階段服務。“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標志著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承認審判中心主義,就要求必須發揮庭審程序的決定性作用。庭審階段是整個訴訟過程中矛盾最為集中、爭辯最為激烈的訴訟階段,應當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公正裁判起到實質作用,真正做到“審判案件以庭審為中心,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判決結果形成于法庭”,使審判重心重新回歸庭審程序,摒棄庭審虛置化,實現庭審實質化。庭審實質化要求與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中推行的陪審實質化要求相契合。因此,在審判中心主義背景下如何區分案件的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發揮人民陪審員運用自身生活常識和社會經驗之優勢,對案件事實問題作出判斷成為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本書以北京市和陜西省的人民陪審制度運行現狀為樣本,試圖發現該制度運行中的問題,以實證研究的角度,對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中陪審制度的功能定位和價值取向、事實審與法律審的區分、法官與陪審員的權力配置以及人民陪審員參與事實審的程序保障機制與履職保障機制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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