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處理破壞軍人婚姻案件的意見的報告
關于處理破壞軍人婚姻案件的意見的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處理破壞軍人婚姻案件的意見的報告
關于處理破壞軍人婚姻案件的意見的報告
(1963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批轉最高人民法院黨組)
中央批示:保護軍人婚姻問題,需要各級黨委督促有關黨政機關、人民團體認真對待,共同負責作好工作。辦法主要是,對干部、群眾進行提高共產主義道德觀念的教育和擁軍優屬、尊重革命軍人、鞏固人民軍隊的教育。人民法院負有從司法方面保護軍人婚姻的重要職責,應當正確地執行法律、法令,嚴肅認真地處理破壞軍人婚姻案件。處理的原則是盡各種可能依法保護軍人的婚姻。在法律上,應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系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的同意”的規定辦理。對于情節惡劣的破壞軍人婚姻的分子,應當進行嚴肅的處理。對于可能和解的,應當勸軍人配偶改正錯誤,夫妻和好,處理的方式,應盡可能采用個別談話方式,不要亂傳播,不要無事生非。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關于處理破壞軍人婚姻案件的意見的報告”中,所提各項意見基本上是可行的,現發給你們。
附:關于處理破壞軍人婚姻案件的意見的報告
關于加強保護軍人婚姻的問題,中央已于8月13日批轉了內務部黨組的報告,我們當督促各級法院貫徹執行。為了制止破壞軍婚犯罪,我們曾于1962年6月和12月發過兩個通知,要求各級法院,除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加強社會主義教育和鞏固國防的教育外,一定要嚴肅認真地處理破壞軍婚的案件,使軍人婚姻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據了解,各級法院對這類案件的處理,較前更為重視。今年上半年,全國判處了破壞軍婚犯罪分子七千五百九十名,辦案質量有所提高。但是,目前有些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有必要作幾條規定:
一、不論自訴、代訴、公訴的破壞軍婚案件,法院均應受理,非親告不理的態度是不對的。凡是告到法院的就要一律認真處理,不要采取敷衍遷就,不了了之的態度,但是,代訴的案件,必須征得軍人同意,才能處理。對破壞軍婚案件的處理必須及時,不要拖延,結案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去函征求部隊或軍人意見的時間不算在內),到期不能結案的,要向中級法院報告,半年以上還結不了案的,要向高級法院報告。
二、破壞軍婚的情況比較復雜,在處理上應該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辦法,該法辦的法辦,該用其他辦法處理的用其他辦法處理。務必做到既嚴肅認真、毫不姑息,又實事求是、講究政策。
(一)對于只是一般的挑撥軍人婚姻家庭關系,沒有發生通奸行為的;雖有過通奸行為,但已經悔改的;或者軍人本人不愿意追究的,可以免予刑事處分,采取批評教育、訓誡等辦法處理。如果犯錯誤的人是黨員、團員和干部,建議黨、團、行政組織酌予處分。
(二)對于與軍屬通奸,屢教不改,影響惡劣的;利用職權威脅、利誘成奸的;或者明知為軍人未婚妻子而與之結婚、姘居的,都應給予刑事處分。
(三)對于霸占軍人妻子的;與軍人妻子通奸而又唆使女方離婚、溺嬰,以及引起其他嚴重后果的;或者利用軍屬困難,迫使軍人妻子外流與人重婚、姘居從中謀利的,都應當從重懲辦。
(四)對于強奸軍人妻子的,因奸殺傷軍人、軍人親屬的,以強奸罪、殺人罪、傷害罪和破壞軍婚罪合并論處。
(五)地富反壞分子,流氓分子和蛻化變質的壞干部,犯破壞軍婚罪的,應當嚴厲懲辦。
上述要法辦的,一般不要判處緩刑,更不應判處罰金。
三、關于軍人婚姻的范圍,需要加以明確。根據兵役法的精神,軍人婚姻應當是指現役軍人的婚姻,其中包括人民公安部隊干部、士兵的婚姻在內。退役和轉業的軍人、殘廢軍人,人民警察和軍事機關沒有軍籍的雇員的婚姻不包括在這個范圍之內。對于破壞這些人的婚姻家庭案件,應按一般的破壞婚姻家庭案件處理。但對破壞殘廢軍人婚姻的案件應該比一般的破壞婚姻家庭案件,從重處理。
軍人婚姻的概念,系指軍人同已經結婚的妻子和已經訂婚的未婚妻的婚姻關系而言。已訂婚的未婚妻,一般是指群眾和親屬都已公認的同軍人有婚約關系的人。
四、對于造成殺害人命惡果,情節特別惡劣,軍人和家屬要求公開處理的破壞軍婚案件,可以在適當范圍內公開宣判,以打擊邪氣,教育群眾。除上述情況外,對這類案件一般不宜公開審判,不宜宣揚,也不宜讓干部、群眾在群眾集會上公開進行檢討和揭發。
以上意見,如果中央認為可行,請批轉各地黨委督促各級法院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