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學歷證明書公證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學歷證明書公證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學歷證明書公證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學歷證明書公證問題的通知
197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近來不少申請出國的歸國華僑學生,為了便于在國外升學、就業,向我地方法院或公證處申請辦理“學歷證明書”時,由于原就讀的學校已經撤銷,遇到一些困難,甚至影響他們在國外升學、就業。
為此,對那些經批準出國升學、就業的歸國華僑學生,申請辦理“學歷證明書”,其原就讀的學校已經撤銷的,由批準出境地的縣、市人民法院或公證處向他們原就讀學校的接管單位進行調查。如屬實,即可按規定給予辦理“學歷證明書”;如原就讀學校無接管單位,或無案可查,則可向批準他們出國的公安機關查實;或由原就讀學校的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證實后,給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