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轉發外交部領事司《關于辦理“學歷證明”“工作證明”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轉發外交部領事司《關于辦理“學歷證明”“工作證明”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轉發外交部領事司《關于辦理“學歷證明”“工作證明”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轉發外交部領事司《關于辦理“學歷證明”“工作證明”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1974年7月6日,最高法院辦公室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現將外交部領事司《關于辦理“學歷證明”、“工作證明”的幾點意見》轉發給你們。望轉告所屬的有關單位照辦。
附:外交部領事司關于辦理“學歷證明”“工作證明”的幾點意見 (1974年7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處:
最近,我們收到地方法院和公證處寄來辦理認證的“學歷證明”和“工作證明”,其中有的沒有說明申請人被批準出國,是探親,還是定居,因而需要逐件去函查詢,另有些地方法院和公證處也來函詢問,哪些人可辦“學歷證明”或“工作證明”的問題。
據了解,出國的人申辦“學歷證明”或“工作證明”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在國外升學、謀職。他們中不少人原系我國家干部或職工。這些人有的是出國探親,有的是定居。按有關歸僑職工出國探親假和工資待遇等規定,凡是出國探親的,在假期內原工作單位為他們留職留薪;超假半年內雖停薪但仍為其留職。在這種情況下,發給“學歷證明”或“工作證明”,他們憑此在國外升學、就業,勢必造成一個人既是我國家干部或職工,同時又是外國企業的職工,這是不合理的。為避免出現這一情況,我們建議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下列情況可出具“學歷證明”或“工作證明”:
(一)凡出國定居,并在原工作單位辦理了退職手續者;
(二)凡出國探親,逾假不歸,原工作單位已按規定作自動離職處理者;
(三)出國探親后,本人來信或委托其親友向原工作單位辦理了退職手續者;
(四)凡隨其父母出國的在學子女,需在國外繼續升學者,可為其出具“學歷證明”。
二、下列情況不予出具“學歷證明”或“工作證明”:
(一)凡出國探親者;
(二)出國前,未辦理退職手續者;
(三)本人自國外來信申請離職,但原工作單位尚未批準者;
(四)本人逾假不歸,原工作單位尚未作自動離職處理者。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通知各地方法院和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