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對非法越境去臺人員的處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對非法越境去臺人員的處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對非法越境去臺人員的處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對非法越境去臺人員的處理意見
1982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
近年來,從祖國大陸尤其是沿海一些省份非法越境去臺灣(包括澎湖、金門、馬祖等島嶼)的人員有所增多。據廣東、福建、浙江三省邊防部門報告,1980年發現非法越境去臺的87起、337人;1981年增至180起、1626人;今年頭4個月,仍有繼續增多的趨勢。自中央宣布關于臺灣回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的九條方針以來,非法越境去臺的人員出現了一些新的復雜情況,有些地方的公、檢、法機關在處理這個問題上認識不盡一致,口徑也不統一。這種狀況,既不利于正確貫徹中央對臺工作的九條方針,也不利于保障邊境安全,打擊特務、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為此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要配合宣傳部門向廣大群眾和干部特別是廣東、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區的群眾和干部,正確地宣傳中央關于對臺工作的方針政策。著重闡明:臺灣回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是包括臺灣人民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我們黨和政府向來以民族大義為重,對實現和平統一祖國的大業始終如一,堅持不渝。問題在于臺灣當局仍然堅持分裂祖國、反共拒和的立場,致使臺灣和大陸之間還處在敵對狀態,連通郵、通商、通航和人員自由來往也難以實現。更有甚者,臺灣當局對從海上逃去臺灣的人員,心存敵意,或者武裝阻擊,拒絕入境,或者誣指無辜,任意捕殺。要將這種情況如實地向群眾和干部進行教育,目前偷渡去臺是非法的,勸告他們切勿輕信臺灣當局的反動宣傳而上當受騙。
二、大陸公民確有正當理由,需要經由香港或某個外國輾轉去臺的,必須按照我國公民因私出境的規定,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手續,在辦妥簽證手續后,才可以準許出境。
三、凡是未經辦理簽證手續,擅自非法越境去臺、澎、金、馬、敵占島嶼的,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進行反革命活動的,應按刑法分則第一章反革命罪有關條文定罪懲處。如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人民警察、民兵逃臺的,應定為策動投敵叛變罪;為臺灣當局竊取、刺探、提供情報的,供給武器軍火的,參加特務組織或者接受敵人派遣任務的,應定為特務或資敵罪;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他人一起逃臺的,或在逃臺后公開發表反共反人民言論的,應定為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2)非法越境逃臺,情節嚴重的,或者以營利為目的,組織、運送他人越境逃臺的,應當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懲處。如果尚有走私、販毒等其他犯罪行為的,應根據刑法的規定,數罪并罰。
(3)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人民警察、民兵或者共產黨員非法越境去臺的,應當依法從重懲處。
(4)普通公民純屬好逸惡勞,羨慕資本主義生活方式或出于探親、訪友等目的而非法偷渡去臺的,一般可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應酌情給予必要的批評教育、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
以上意見,請你們報告黨委,研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