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不再追訴去臺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不再追訴去臺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不再追訴去臺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不再追訴去臺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
1988年3月14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
臺灣同胞來祖國大陸探親旅游的日益增多。這對于促進海峽兩岸的“三通”和實現(xiàn)祖國和平統(tǒng)一大業(yè)將起到積極的作用。為此,對去臺人員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在大陸犯有罪行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關于對犯罪追訴時效的規(guī)定的精神,決定對其當時所犯罪行不再追訴。
來祖國大陸的臺灣同胞應遵守國家的法律,其探親、旅游、貿(mào)易、投資等正當活動,均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