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加強在看守所羈押的經濟犯罪分子看管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加強在看守所羈押的經濟犯罪分子看管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加強在看守所羈押的經濟犯罪分子看管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加強在看守所羈押的經濟犯罪分子看管工作的通知
1982年6月30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
近據一些地方反映,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以來,在監管工作中,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有一些在看守所羈押的經濟犯罪分子,利用通信、接見之機,內外串通、訂立攻守同盟、轉移贓款贓物、示意在外的同案犯潛逃;一些與犯罪分子有牽連的人以及他們的親友,也千方百計地尋找各種“門路”,妄圖進行非法聯系;有的犯罪分子甚至勾結我內部工作人員,為其傳送消息;有的非辦案人員非法“提審”罪犯,等等。這對于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的斗爭極為不利。鑒于經濟領域內的犯罪案件不少是集團性的,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有必要提請各地公檢法領導同志的嚴重注意,務必認真教育看守干警和辦案人員,深刻認識這場斗爭的復雜性、嚴重性。一定要百倍提高警惕,站穩立場,秉公執法,不徇私情,模范地遵守各項制度、紀律,不給犯罪分子以任何可乘之隙。各級人民檢察院的監所檢察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隨著這場斗爭的逐步深入,看守所羈押經濟罪犯將繼續增加,為了保證這一斗爭的順利進行,現就加強對在押經濟罪犯的看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認真執行《看守所工作制度》。看守所收押經濟罪犯,同樣必須憑逮捕證、拘留證以及追捕逃犯和押解犯人證明文件。沒有上述憑證的,拒絕收押。在管理、教育、生活等方面,應同其他犯人一樣,不能有特殊待遇。
二、對經濟罪犯的管理教育工作,看守所要指定專人負責,并與辦案人員密切配合,切實掌握罪犯的思想動態,嚴密看管,防止逃跑、自殺、行兇、串供等事故的發生。
三、必須嚴格執行提審制度。無提審證或提票的,看守所有權拒絕提審。非辦案單位查證問題要通過辦案單位進行。
四、要慎重選擇關押經濟罪犯的監號,同案犯要分管分押,放風、放茅時嚴防串供。
案情復雜、在當地牽連較廣的重大經濟罪犯,不宜在本地關押的,可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或經承辦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同公安機關商定,易地關押。寄押的看守所亦應按此通知規定嚴格管理。
五、經濟罪犯在押未決期間,一般不準許犯人對外通信、接見和給犯人送食品。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通信、接見和送食品的,需經承辦該案的領導機關批準特許,由看守所辦理手續后始可,并應嚴加審查、監督。個別因病經醫生檢查確需補充營養的,可允許其家屬送少量食品,或由看守所收款代購。
六、不要組織未決經濟罪犯參加所內外的勞動。
七、對負責羈押經濟罪犯的看管人員、辦案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嚴明法紀。發現有為罪犯通風報信、掩飾包庇或者對未決犯枉法追訴、非法“提審”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者,必須提請有關人員的領導機關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接此通知后,要對關押經濟罪犯的看守所進行一次聯合檢查,研究落實各項看守工作措施,堵塞一切漏洞,消除不安全因素。對本通知執行情況和看管中遇到新的問題,望及時報告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