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嚴厲打擊看守所在押人犯于羈押期間進行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嚴厲打擊看守所在押人犯于羈押期間進行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嚴厲打擊看守所在押人犯于羈押期間進行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嚴厲打擊看守所在押人犯于羈押期間進行犯罪活動的通知
198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
據各地反映,不少地方的看守所,特別是城市看守所在押人犯中,有一批“牢頭”“獄霸”,肆意欺壓其他人犯,有的甚至被他們活活打死;還有一些“二進宮”、“三進宮”的慣犯、屢犯帶頭煽動哄監鬧獄,組織越獄、脫逃,教唆對抗審訊,傳授作案伎倆等等。對他們的這些犯罪活動,過去雖有制裁,但由于打擊不力,看管不嚴,管理不善,以致一些看守所的秩序相當混亂,各種事故不斷發生,這就破壞了監管工作的秩序,甚至會把看守所變成教唆犯罪、傳授犯罪手段的地方。按照中央關于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指示,對于這些人犯在羈押期間的犯罪活動,必須堅決打擊,從重從快處理,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打擊的主要對象:
1.組織越獄和脫逃的;
2.煽動、組織哄監鬧獄的主犯;
3.行兇、毆打看守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員的;
4.行兇、毆打其他人犯造成嚴重后果的;
5.攻擊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以及進行其他反革命活動的;
6.策劃、唆使、煽動對抗審訊、審判和教唆犯罪、傳授犯罪手段的;
7.嚴重破壞監規屢教不改的。二、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打擊看守所在押人犯在羈押期間的犯罪活動中,要緊密配合,聯合辦公,各司其職,從重從快處理。
1.在預審期間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調查取證,連同該犯原有罪行,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按數罪并罰的規定判決。
2.在起訴期間犯罪的,由公安、檢察機關負責取證,補充起訴,由人民法院按數罪并罰的規定判決。
3.在人民法院審理期間犯罪的,由人民法院和公安、檢察機關調查取證,由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人民法院按數罪并罰的規定判決。
4.在看守所羈押的已決犯又重新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將重新犯罪的材料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判決。三、各地在打擊在押人犯在羈押期間的犯罪活動中,要選擇典型案例在看守所召開宣判會,大張旗鼓地進行處理,以震懾敵人,教育其他犯罪分子。在這一工作中,要百倍提高警惕,切實加強對在押犯的管理教育和思想教育,積極進行挽救爭取工作。要堵塞漏洞,防止發生問題。各級人民檢察院,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對看守所的檢察工作。與此同時,對看守所工作也要進行整頓,健全、建立各項制度,搞好生活、衛生管理,改變看守所的混亂狀態,把看守所工作納入法制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