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通知
1983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鐵路運輸檢察院、鐵路公安局:
在1983年8月16日聯合發出的《關于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中,曾根據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的要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提出:“在當前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這段期間,中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決定把某些屬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應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判,以便依法從重從快懲處這些罪行嚴重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從最近執行的情況看,采取以上做法,并不能使案件得到從快處理,反而增加了層次,拖延了時間,而且不少基層人民法院辦案力量不足,也難以承擔。因此,經共同商定:今后對于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仍執行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特此通知,希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