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2011年農村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技術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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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
關于印發《2011年農村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技術方案》的通知
1. 發生時間
起: 年 月 日 止: 年 月 日
2. 發生地區:區/鄉、鎮/村:
3. 發生健康危害日期: 年 月 日
4. 健康危害人群:
暴露人數: 發生健康危害人數: 住院人數: 死亡人數:
5.供水方式:
自 來 水(集中式供水):完全處理□ 沉淀過濾□ 僅消毒 □ 未處理□
非自來水(分散式供水):機器取水□ 手壓泵□ 人力取水□
6.受污染水源類型:
地面水 江河□ 湖泊□ 水庫水□ 溝塘□ 溪水□ 其它□ 請注明
地下水 深井□ 泉水□ 淺井□
7.健康危害主要臨床表現:
8.診斷結果:傷寒□ 霍亂□ 菌痢□ 甲肝□ 戊肝□ 腹瀉□ 中毒□ 其他□
9.污染物:
10.污染物來源:
11.主要污染物最高濃度:
12.初步調查處理結果:
注:本表于每發生一起水污染事件填寫一次。
報告單位(蓋章): 單位負責人:
報告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名詞解釋
1.監測點:是農村飲水水質衛生監測的基本抽樣單位,能代表本省/縣的水源類型、供水方式、水質狀況的集中式供水設施或分散式供水點。
2.采樣點:水樣采集的具體地點。
3.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經過處理(或未處理)后,通過配水管網送到用戶或者公共取水點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設施供水。
4.小型集中式供水:農村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小型集中式供水。
5.完全處理集中式供水:指原水,經過混凝沉淀、過濾和消毒處理后通過配水管網送往用戶的供水方式。如以地下水為原水,在原水水質較穩定而不需混凝沉淀、過濾處理的情況下,僅經過消毒處理后通過配水管網送往用戶也可列為完全處理。
6.沉淀過濾指只經過沉淀過濾水處理工藝的供水。
7.僅消毒指只有消毒處理的,一般是以地表水為水源。
8.未處理集中式供水:指原水不經過任何處理,直接通過配水管網送往用戶的供水方式。
9.分散式供水:用戶直接從水源取水,未經任何設施或僅有簡易設施的供水方式。
10.淺井:指水井的水是取自第一個不透水層上的地下水。
11.深井:指水井的水是取自第一個不透水層下的地下水。
12.機器取水和手壓泵取水:凡是需用動力取水的屬于機器取水,不需要用動力取水的屬于手壓泵取水。
13.必測指標:能反映農村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基本狀況,并必須上報的水質指標。
14.選測指標:根據當地實際或特殊情況需要監測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指標。
15.行政區劃代碼:各個縣行政區劃代碼為六位數編碼,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為準。
16.覆蓋人口數: 指水廠供水的人口總數。
17.水廠數:指全縣(含縣城)的鎮、村自來水廠數量。
18.水樣編號:前6位為縣行政區劃代碼,后三位為水樣編號。一個監測點一個水樣編號,如集中式供水枯水期和豐水期的出廠水和末梢水只有一個編號;分散式供水的枯水期和豐水期兩個結果是一個編號。
附件2
填表說明
以下表1-5中,表1為紙質報表,各省按本《方案》的報表格式,用excel表匯總后上報;表2-5的內容直接錄入至農村飲水水質衛生監測網絡直報系統。
表1 監測縣農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況調查表
1.為監測縣全縣的農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況,需要進行現場調查逐項核實后填入。
2.水源類型如為地下水,需填寫井深(m)。
3.水處理方式按實際情況填,如完全處理、沉淀過濾、僅消毒或未處理。
4.覆蓋人口為實際供水人數。
5.是否為監測點指是否為本年度的監測點。
表2 監測縣農村生活飲用水基本情況調查表
1.監測縣編碼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1999)為準。
2.人口總計應為全縣總人口數。
3.人口計數單位均為人。
表3 監測縣農村飲用水水源類型及供水方式調查表
1.水源類型中的供水人口總數應與覆蓋人口和飲用人口總數一致,并與農村人口一致。
2.機器取水和手壓泵取水的區別在于是否需要動力,凡是需用動力取水的屬于機器取水,不需要用動力取水的屬于手壓泵取水。
表4 農村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結果報告表
1.監測點編號為監測縣編碼加順序碼。
2.偶爾使用:這里定義為使用但未按要求使用(查閱水廠的消毒情況記錄);不使用指完全不用。
3.臭和味:按照臭味等級描述。在錄入網絡直報系統時,“有異臭異味”則錄入1,“無異臭異味”則錄入0。
4.肉眼可見物:描述。在錄入網絡直報系統時,“含有”時錄入1, “不含有”時錄入0。
5.余氯檢測適于加氯消毒的飲用水。
6.各監測指標的測定結果應為平行樣品的均值。小于檢出限時填寫檢出限的1/2。
表5 農村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報告表
1.該表為全縣飲用水污染事件監測報告表。
2.供水方式與表2 的填寫要求一致。
附件3
計算方法
1.水樣合格率
水樣合格率計算必須包括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鐵、錳、氯化物、硫酸鹽、溶解性總固體、總硬度、耗氧量、氨氮、砷、氟化物、硝酸鹽、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18項水質指標,不得缺項。18項全部合格的即為合格水樣,如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則為不合格水樣。
(1)枯水期出廠水水樣合格率=(枯水期出廠水水樣合格數/枯水期出廠水水樣總數)×100%
(2)枯水期末梢水水樣合格率=(枯水期末梢水水樣合格數/枯水期末梢水水樣總數)× 100%
(3)豐水期出廠水水樣合格率=(豐水期出廠水水樣合格數/豐水期出廠水水樣總數)× 100%
(4)豐水期末梢水水樣合格率=(豐水期末梢水水樣合格數/豐水期末梢水水樣總數)× 100%
(5)單項指標合格率=(監測某單項指標合格的水樣數/監測某單項指標的水樣總數)× 100%
注:某單項指標合格率可分枯(豐)水期和出廠(末梢)水分別計算。
2.消毒劑合格率和耐熱大腸菌群合格率
消毒劑合格率是指根據消毒措施檢測了水樣中相應的消毒劑及其合格情況。耐熱大腸菌群合格率只計算檢測了耐熱大腸菌群的水樣合格情況。
(1)消毒劑合格率=(有水質消毒的消毒劑合格水樣數/該類水樣總數)× 100%
(2) 耐熱大腸菌群檢出率=(耐熱大腸菌群合格的水樣數/檢測的耐熱大腸菌群水樣總數)× 100%
(3)耐熱大腸菌群合格率=(耐熱大腸菌群合格的水樣數/水樣總數)X 100%
3.集中式供水設施水質合格率
將該設施枯(豐)水期的出廠(末梢)水四個水樣合并計算。
集中式供水設施水質合格率=(集中式供水設施水質合格數/監測的集中式供水設施總數)× 100%
注:集中式供水設施水質合格數:一個集中式供水設施對應的4個水樣的全部指標均合格的即為一個水質合格的供水設施,否則為不合格。
4.消毒設施配備率及使用情況分析
消毒設施配備率指所監測的集中式供水設施中配備消毒設施進行水質消毒的比例。以配備水質消毒設施的集中式供水設施為基數計算消毒設施按要求使用、偶爾使用和不使用的構成。
(1)消毒設施配備率=(配備有消毒設施的集中式供水設施數/監測的集中式供水設施總數)× 100%
(2)按要求使用的消毒設施比例=(按要求使用的消毒設施數/配備有消毒設施的集中式供水設施總數)× 100%
(3)偶爾使用的消毒設施比例=(偶爾使用的消毒設施數/配備有消毒設施的集中式供水設施總數)× 100%
(4)不使用的消毒設施比例=(不使用的消毒設施數/配備有消毒設施的集中式供水設施總數)× 100%
5.氟砷合格率
氟砷合格率除了計算所有監測的集中式供水設施,還可將標記的由于氟/或砷高而改水的集中式供水設施和其它集中式供水設施分別計算。同樣,可樣適用于人口的計算。
集中式供水設施氟/或砷合格率=(氟/或砷合格的集中式供水設施數/集中式供水設施總數)× 100%
(1)氟/或砷合格的集中式供水設施數:一個集中式供水設施對應的4個水樣的氟/或砷均合格的即為一個氟/或砷合格的集中式供水設施,否則為不合格。
(2)可分枯水期和豐水期分別計算合格率,也可分氟/或砷改水的集中式供水設施和非氟/或砷改水的集中式供水設施分別計算合格率。
6.飲用合格水人口比例
以一個集中式供水設施為單位,以它的四個水樣合格情況為基數計算其飲用合格水人口比例。
飲用合格水人口比例=(水質合格的集中式供水設施所覆蓋的人口數/監測的集中式供水設施覆蓋人口總數)×100%
(1)水質合格的集中式供水設施所覆蓋的人口數:4個水樣的全部指標均合格的集中式供水設施所覆蓋人口數。監測的集中式供水設施覆蓋人口總數:監測的所有集中式供水設施所覆蓋人口數的合計。
(2)可分單項指標計算合格水的人口比例。
例如:飲用氟/或砷合格水人口比例=(氟/或砷合格的集中式供水設施所覆蓋的人口數/監測的集中式供水設施覆蓋人口總數)×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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