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 辦理進口付匯業務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
(三) 對于需登記的進口付匯業務,未按規定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四) 對于需逐筆報告的進口付匯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報告;
(五) 瞞報、漏報、錯報進口付匯核查信息;
(六) 其他違反《辦法》及本細則的行為。
第四十條 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依據《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審核有效憑證及商業單據,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業務;
(二) 屬進口付匯登記業務范圍,但未憑外匯局核發的《登記表》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業務;
(三) 未按照外匯局公布的進口單位分類管理措施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業務;
(四) 其他違反《辦法》及本細則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依據《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30萬元以下罰款:
(一) 錯報、漏報、虛報、遲報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以及電子信息;
(二) 拒絕、阻礙外匯局依法實施現場核查;
(三) 在外匯局實施現場核查中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提供有效單證及資料或提供虛假單證及資料;
(四) 其他違反《辦法》及本細則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進口多付匯或多到貨金額是指進口付匯金額與進口到貨金額的差額。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中涉及的相關商業單據、有效憑證、證明材料的原件或復印件及申請書、《登記表》、《進口付匯逐筆核查報告表》、《考核分類通知書》以及《現場核查通知書》的原件,均應作為重要業務檔案留存備查。外匯局、進口單位以及銀行應妥善保管相關業務檔案,留存5年備查。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規定的比率、金額、期限均含本值,本細則規定的日期為自然日(明確規定為工作日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進口單位支付進口項下傭金、貿易項下賠款以及貿易從屬費用,按照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進口單位支付預付貨款和延期付款按照本細則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1:
貨物貿易進口付匯業務辦理確認書
本單位已知曉、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及貨物貿易進口付匯外匯管理法規規定,并已仔細閱讀、知曉、理解本確認書告知和提示的外匯局監管職責。
茲確認,本單位承認并將認真遵守、執行下列條款:
一、依法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對于本單位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的貨物貿易進口付匯,在按規定提交有關真實有效單證的前提下,享有根據外匯管理法規規定便利辦理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的權利。
二、對外匯局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處罰等,享有依法進行申訴、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
三、接受并配合外匯局對本單位貨物進口外匯收支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如實說明情況并提供相關單證資料;按規定進行相關的業務登記與報告;按照外匯局分類管理要求辦理貨物進口外匯收支業務。
四、若違反外匯管理法規規定,接受外匯局依法實施的包括罰款、列入負面信息名單、限制結算方式、對外公布相關處罰決定等在內的處理措施。
五、知曉并確認本確認書適用于貨物貿易進口外匯收支。本單位資本項目、貨物貿易出口、服務貿易等其他項目外匯收支按照適用相關項目的外匯管理法規規定依法辦理。本確認書未盡事項,按照有關外匯管理法規規定執行;相關外匯管理法規規定發生變化的,以新的外匯管理法規規定為準。
六、本確認書自本單位簽署時生效。本單位將認真學習并遵守貨物貿易進口付匯外匯管理法規規定,積極支持配合外匯局對貨物貿易進口付匯業務的管理。
進口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二○ 年 月 日
為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更好地為企業服務,全面實施國家依法行政綱要,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貨物貿易進口付匯外匯管理法規規定等,制定本確認書,提示進口單位相關外匯管理法規規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進口單位簽署本確認書并認真執行,享有依法便利辦理進口付匯業務的權利。
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在貨物貿易進口付匯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滿足有關單證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一致性審核要求的前提下,對貨物貿易對外支付不予限制。
外匯局根據國際收支形勢等具體情況,制定、調整貨物貿易進口付匯外匯管理法規規定,并依法通過文告、外匯局政府網站等適當的公開、透明的方式予以公布。
外匯局依法對進口單位貨物進口外匯收支進行監督檢查。對進口單位未能遵守貨物貿易進口付匯外匯管理法規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附2:
進口貨物報關單“貿易方式”分類付匯代碼表
可以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14種)
貿易方式代碼
貿易方式簡稱
貿易方式代碼
貿易方式簡稱
0110
一般貿易
0715
進料非對口
0314
來料以產頂進
(或加工專用油)
1110
對臺貿易
0444
保區進料成品
1741
免稅品
0445
保區來料成品
1831
外匯商品
0544
保區進料料件
2215
三資進料加工
0545
保區來料料件
4039
對臺小額
0615
進料對口
4019
邊境小額
有條件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25種)
貿易方式代碼
貿易方式簡稱
購付匯條件
0245
來料料件內銷
需審查合同,對于合同中付款條款規定可以對外支付的,可以辦理付匯。
0345
來料成品減免
需審查合同,對于合同中付款條款規定可以對外支付的,可以辦理付匯。
0420
加工貿易設備
需審查合同、發票,對于合同規定以工繳費抵償設備的,不得辦理付匯。
0446
加工設備內銷
需審查合同、發票,對于合同規定以工繳費抵償設備的,不得辦理付匯。
0654
進料深加工
除需審查轉廠合同及有關單證外,還需審查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或“來料深加工”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后辦理付匯。
0815
低值輔料
需審查合同、發票,對于一般貿易、進料加工的,可以辦理付匯;對于來料加工的,不得辦理付匯。
0845
來料邊角料內銷
需審查合同,對于合同中付款條款規定可以對外支付的,可以辦理付匯。
1233
保稅倉庫貨物
按《關于保稅倉庫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8]97號)規定辦理付匯。
1139
國輪油物料
同上。
1200
保稅間貨物
需審查合同、發票、《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后辦理付匯。
1215
保稅工廠
需審查海關核發的加工手冊,對于進料加工的,可以辦理付匯;對于來料加工的,不得辦理付匯。
1234
保稅區倉儲轉口
按《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匯發[2007]52號)、《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匯發[2007]66號)規定辦理付匯。
1300
修理物品
需審查原報關單及關稅完稅證明,增值部分可以辦理付匯。
1427
出料加工
同上。
1500
租賃不滿一年
需審查租賃合同,對于經營租賃的,可以辦理付匯;對于融資租賃的,不得辦理貿易項下付匯。
1523
租賃貿易
同上。
9800
租賃征稅
同上。
1616
寄售代銷
需審查合同、發票、關稅完稅證明,已完稅部分可以辦理付匯。
2025
合資合作設備
對于進口日期為2002年5月1日以后報關單,按照 “可以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的報關單類別進行審核;對2002年5月1日以前的報關單,需區分以下兩種情況進行審查:1、對于報關單“征免”欄注明為“照章”的,可憑報關單到銀行直接辦理付匯,銀行按照“可以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 的報關單類別進行審核,無需憑外匯局核準件或《進口付匯登記表》辦理;2、對于報關單“征免”欄注明為“全免”的,進口單位應向外匯局提交外經貿部門批準成立企業證書、合資合作合同及章程、外經貿部門核準的合資合作設備進口清單正本、驗資報告、進口合同及發票,經外匯局審核后將報關單注銷結案,屬于現匯投資的憑外匯局核準件或《進口付匯登記表》到銀行辦理付匯(屬于實物投資的不得付匯)。
2225
外資設備物品
同上。
3010
貨樣廣告品A
需審查合同、發票,對于合同中付款條款規定可以對外支付的,可以辦理付匯。
3039
貨樣廣告品B
同上。
3511
援助物資
需審查合同、發票、受贈資金來源證明,對于合同中付款條款規定可以對外支付的,可以辦理付匯。
3612
捐贈物資
同上。
4561
退運貨物
需審查外匯局出具的“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后辦理付匯。
不得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32種)
貿易方式代碼
貿易方式簡稱
貿易方式代碼
貿易方式簡稱
0130
易貨貿易
2600
暫時進出貨物
0214
來料加工
2700
展覽品
0255
來料深加工
2939
陳列樣品
0258
來料余料結轉
3100
無代價抵償
0300
來料料件退換
3339
其他進口免費
0320
不作價設備
3410
承包工程進口
0456
加工設備結轉
4200
駐外機構運回
0500
減免設備結轉
4239
駐外機構購進
0513
補償貿易
4400
來料成品退換
0657
進料余料結轉
4500
直接退運
0642
進料以產頂進
4539
進口溢誤卸
0644
進料料件內銷
4600
進料成品退換
0700
進料料件退換
9700
后續補稅
0744
進料成品減免
9739
其他貿易
0844
進料邊角料內銷
9839
留贈轉賣物品
2439
常駐機構公用
9900
其它
附3:
進口付匯登記表登記表
編號:
企業代碼:
企業名稱:
金融機構標識碼:
金融機構名稱:
登記幣種:
登記金額:
登記類別(可選擇):
結算方式(可選擇):
最遲裝運日期:
登記日期:
( 外匯局簽章)
年 月 日
附4:
進口付匯逐筆核查報告表報告表
編號:
外匯局代碼: 企業代碼: 企業名稱:
單位:美元
進口付匯信息
貨物報關、收匯信息
序號
申報
號碼
付匯幣種
付匯金額
付匯金額折美元
付匯銀行
結算方式
付匯日期
最遲裝運日期
報關單編號
收匯申報號碼
報關/收匯幣種
報關/收匯金額
報關/收匯金額折美元
差額金額
多收匯差額
多到貨差額
多付匯差額
合計
填報人: 填報日期: 聯系電話:
外匯局審核意見: 審核日期: 經辦人:
(外匯局簽章)
年 月 日
附5:
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
現場核查通知書
編號:
進口單位名稱 : 進口單位代碼 :
根據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相關規定,現對你單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發生的進口項下收付匯業務進行現場核查,核查方式為:□進口單位報告 □約見進口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 □現場調查 □其他 (外匯局可根據實際核查情況調整核查方式)。收到本通知后,請將簽收聯反饋外匯局,并于 個工作日內準備好相關材料,接受外匯局及授權單位的核查。
特此通知。
經辦人簽字:
處室負責人簽字:
(外匯局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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