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和田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組建方案》、《和田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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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田地區行署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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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資產/可用資本
資產管理水平分析
總資產周轉率
銷貨凈額/全部資產平均余額
2-5
固定資產周轉率
銷貨凈額/固定資產凈值平均余額
應收賬款周轉率
銷貨凈額/應收賬款平均余額
6-9
應收賬款平均收賬期
應收賬款平均余額/銷貨凈額×360天
40-60
存貨周轉率
銷貨成本/存貨平均余額
3.6-6
存貨周轉天數
360/存貨周轉率
60-100
保障比率分析
利息保障比率
扣除利息和稅金前的收益/利息費用
負債總額保障比率
扣除利息和稅金前的收益/[利息+還款本金/(1-所得稅率)]
根據上述指標對擔保申請人、反擔保保證人財務情況、擔保能力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4、反擔保抵押物審查:
(1)保證擔保審查:保證人符合《擔保法》規定的擔保資格,保證人有代償能力,擔保有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相關權力部門批文。
(2)抵質押擔保審查:抵質押物為《擔保法》規定的可抵質押物;抵質押物的使用期限或使用壽命長于借款期限;抵押人對抵質押物有合法處分權;抵質押物已進行評估;抵質押足額。
(3)擔保申請人、反擔保保證人的行業地位、市場占有率、營銷戰略、市場前景及發展目標等情況審查:申請人提供的經濟合同、購銷合同,近三年的經營業績、項目可行性分析,市場調查情況及互聯網資料進行綜合性分析判斷。
(三)調查意見的合理性審查
以上述(一)、(二)項審查結果及本部門保前調查的獨立意見為依據。
(四)風險審查崗依據審查結果和項目負責人B獨立意見報告書填寫“擔保業務審查表”,經風險管理部負責人審核簽字后,通知項目評審部。
第十八條 審批程序
理事會按以下規則,對上報項目進行審批。
1、理事長簽發會議通知;
2、理事會秘書發出會議通知;
3、理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
4、召開理事會會議,與會理事投票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理事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過2/3通過;列席理事會的代表無表決權;
5、理事會秘書出具理事會決議,與會理事簽字;
6、向擔保業務部發出辦理通知或向資信評估部發出不予辦理(復議)通知。
第十九條 蓋章程序風險擔保管理部在與客戶簽訂委托擔保合同及反擔保抵(質)押合同前,必須具備經擔保中心主任簽字的“擔保項目審批表”。經審核無誤后,在上述合同上加蓋“和田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合同專用章”(以下簡稱:合同章)。
(一)業務程序審查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審查已全部通過。
(二)委托合同審查委托時間應于辦理通知日期當日或之后,委托事項與審批內容一致。
(三)反擔保抵(質)押合同審查
核對當事人對抵質押權的陳述和期限、金額、約定公證、(質)押登記事宜及違約責任等。
(四)擔保業務審批表核對擔保中心主任簽字。
(五)蓋章在合同簽章處加蓋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填寫簽章日期。
第二十條 合同審查 風險擔保管理部法律顧問對業務辦理合同進行審核,并提出法律風險意見。審核標準如下:
1、合同基本要件齊全;
2、合同基本內容符合擔保中心主任審批意見或理事會決議;
3、合同文本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一條 檔案監交。風險管理部完成單筆項目的所有擔保手續后,在3天內將全部檔案移交到財務部,項目評審部同步跟蹤監交。
1、移交清單:格式規范(標準化模板)、內容準確。
2、移交手續:逐項勾對、當面簽字。
3、監交:跟蹤指導,當面簽字。
重點核查財務手續及銀行借據中的日期、貸款金額、抵質押(保證金)金額等。
第二十二條 擔保中心理事會是擔保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對擔保業務獨立行使決策審批權。
第六章 簽定委托擔保合同及銀行借款保證合同
第二十三條 風險擔保管理部接到辦理通知后,根據理事會及擔保中心主任的審批意見,簽訂各類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等。
第二十四條 風險擔保管理部進行業務辦理,對項目評審部提交的擔保資料進行復核。
(一)申請人資料:
標準:完整(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包含內容)、規范(A4紙打印或復印、內容清晰完整、加蓋公章)。
(二)擔保人資料:
標準:完整、規范(填寫內容完整、部門簽字)。
第二十五條 簽訂合同風險擔保管理部業務部經辦人員按照擔保項目方案與客戶和反擔保保證人簽訂《委托擔保合同》、《抵質押反擔保合同》、《股權質押合同》等。
(一)將擬簽訂的合同交由法律顧問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1、法律顧問針對合同文本內容進行審核,并提出風險審核意見報風險擔保管理部負責人。經風險擔保管理部認可后,由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負責簽訂合同。
2、風險擔保管理部認為風險較大不宜簽訂的,經辦人員按照法律顧問意見,將合同重新修改后方可簽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客戶或者反擔保保證人身份,當面簽合同。
第二十六條 抵(質)押登記。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原則上應與反擔保抵押人、出質人或者授權代理人共同辦理抵押、質押等登記手續。
(一)抵押、質押登記所需繳納的費用由客戶或者反擔保保證人自行承擔。
(二)項目評審部經辦人員對抵押、質押等登記進行全程監督。
(三)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核收登記證書。
在核收抵押權、質押權登記證書的同時原則上應當將反擔保抵押物和質押物的其他證書一并核收。但經擔保中心主任書面特批不用核收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合同公證。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應當與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或委托人一起進行合同公證。
(一)公證費用由客戶或者反擔保保證人自行承擔。
(二)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應當向公證處提供擔保中心授權辦理公證事宜的授權委托書。
(三)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應當對合同公證進行全程監督。
(四)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核收公證書。
第二十八條 出具保函、收取保費、簽訂借款保證合同及存入存單質押保證金
(一)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負責向合作銀行出具經項目評審部負責人審核的保函。
(二)收取保費依據《委托擔保合同》的規定在與合作銀行簽訂保證合同前一次性收取,原則上保費按照銀行貸款利率的30%-50%收取。
(三)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負責辦理經擔保中心主任簽字的一式兩份通知單。通知單一份轉交財務部,一份歸入擔保業務檔案資料。
(四)財務部財務人員將收取的保費憑據和存入的保證金憑據的復印件移交風險擔保管理部一份,存入擔保業務部檔案。
(五)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應當將擬簽訂的《借款保證合同》交由法律顧問審核并出具合同審核意見:
1、法律顧問根據《借款保證合同》文本內容進行審核,提出風險審核意見報風險控制部負責人。經風險控制部認可后,由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負責簽訂合同。
2、風險擔保管理部認為風險較大不宜簽訂的,由擔保中心與合作銀行溝通協商,在未達成一致意見前不得簽訂《借款保證合同》。
(六)風險擔保管理部業務經辦人員負責核收一份包括借款人《借款合同》和《借款保證合同》的公證書及銀行借據復印件。
第二十九條 資料移交。在銀行向借款人放貸完畢后,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在項目評審部的監交下,將擔保項目資料移交財務部歸檔。
第七章 保后管理
第三十條 風險擔保管理部、項目評審部及擔保中心主任共同負責保后管理。
第三十一條 保后檢查
1、常規保后檢查:常規保后檢查每兩月一次,檢查應有紀錄。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書面報告給擔保中心,同時與貸款銀行取得聯系,采取相應的措施。
2、特殊保后檢查:對于風險較大的項目,由風險擔保管理部依據項目負責人報告,針對具體項目確定特殊保后檢查方案。
(1)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特殊保后檢查方案的執行,并將檢查結果報告風險擔保管理部。
(2)風險擔保管理部負責人根據項目負責人的檢查報告及其掌握的實際情況,認為存在不實的,由風險擔保管理部、項目評審部再次進行特殊保后檢查。若發現重大風險,將按照擔保中心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三十二條 風險擔保管理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保后檢查資料及時分別歸檔。
第三十三條 風險擔保管理部負責對擔保中心各項擔保業務的辦理情況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 對借款業務的擔保,擔保中心不展期擔保,超過擔保保證期限擔保中心自動免除清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被擔保人清償完全部銀行借款后,應持借款銀行所出具的借款結清證明及還款憑證原件到風險擔保管理部業務人員處填制抵質押物申領單,由項目評審部及財務部負責人核實擔保費用的收取、借款的償還情況,屬實后簽署同意領取的意見,并報請擔保中心主任批準辦理領取手續,同時辦理解除抵質押手續。
第三十六條 擔保業務檔案管理人員應將風險擔保管理部業務人員提供的銀行借款結清證明、還款憑證復印件及抵質押物申領單歸檔入擔保業務檔案并另行存放,以備查考。
第八章 擔保責任追償
第三十七條 擔保責任追償由風險擔保管理部負責牽頭,擔保中心聘請律師等配合開展。項目負責人可先期開展自行清償工作。
第三十八條 在履行完銀行所要求的代償責任后,風險擔保管理部應依據銀行所出具的還款憑證及經過公證的反擔保合同到公證處出具強制執行證書,連同抵質押權利證書復印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擔保人及反擔保保證人,追償反擔保保證責任。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應當對地區擔保中心的以下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1)檢查地區擔保中心財務;
(2)對理事會、管理人員執行擔保中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理事會決議的理事、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理事、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地區擔保中心利益時,要求理事、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在理事會不履行擔保中心規定的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5)向理事會會議提出提案;
(6)地區擔保中心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地區國資委應當對地區擔保中心的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管。根據需要,有權要求地區擔保中心提供專項資料,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可以對地區擔保中心進行現場檢查,地區擔保中心應予以配合,并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四十一條 地區財政局應當加強地區擔保中心財務監督,切實提高地區擔保中心財務運作的合規性,提高財務管理規范性,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確保國有資產高效運作。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地區擔保中心違反法律、法規及本暫行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擅自擴大擔保業務范圍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處罰。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他管理制度與本暫行辦法有抵觸的,依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地區國資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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