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環境保護部
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關于印發《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的通知
環辦[2010]1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副省級城市環境保護局,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為貫徹執行《行政處罰法》,配合《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部令第8號)的實施,進一步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我部制定了《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題詞:環保 行政處罰 聽證 規定 通知
附件:
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監督和保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程序規定。
第二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的,適用本程序規定。
第三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意見,保證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權利。
第四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公開舉行的聽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
第二章 聽證的適用范圍
第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ㄒ唬⿺M對法人、其他組織處以人民幣50000元以上或者對公民處以人民幣5000元以上罰款的;
。ǘ⿺M對法人、其他組織處以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0000元以上或者對公民處以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000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的;
(三)擬處以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的;
。ㄋ模⿺M責令停產、停業、關閉的。
第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案件重大疑難的,經商當事人同意,可以組織聽證。
第三章 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參加人
第七條 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
第八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1名聽證主持人和1名記錄員具體承擔聽證工作,必要時可以指定聽證員協助聽證主持人。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應當是非本案調查人員。
涉及專業知識的聽證案件,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擔任聽證員。
第九條 聽證主持人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Q定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ǘ┮勒找幎ǔ绦蛑鞒致犠C會;
。ㄈ┚吐犠C事項進行詢問;
(四)接收并審核證據,必要時可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五)維持聽證秩序;
。Q定中止、終止或者延期聽證;
。ㄆ撸⿲忛喡犠C筆錄;
。ò耍┓、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聽證員協助聽證主持人履行上述職責。
記錄員承擔聽證準備和聽證記錄的具體工作。
第十條 聽證主持人負有下列義務:
(一)決定將聽證通知送達案件聽證參加人;
。ǘ┕刂鞒致犠C,保障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
。ㄈ┚哂谢乇芮樾蔚,自行回避;
。ㄋ模┍J芈犠C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ㄎ澹┫虮静块T負責人書面報告聽證會情況。
記錄員應當如實制作聽證筆錄,并承擔本條第(三)、(四)項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ㄒ唬┦潜景刚{查人員或者調查人員的近親屬;
。ǘ┦潜景府斒氯嘶蛘弋斒氯说慕H屬;
(三)是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ㄋ模┦潜景傅淖C人、鑒定人、監測人員;
。ㄎ澹┡c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c聽證事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
前款規定,也適用于鑒定、監測人員。
第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在聽證會開始前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
在聽證會開始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聽證會結束前提出。
在回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聽證工作。
第十三條 聽證員、記錄員、證人、鑒定人、監測人員的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聽證組織機構負責人決定;聽證主持人為聽證組織機構負責人的,其回避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四條 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暾埢蛘叻艞壜犠C;
。ǘ┮婪ㄉ暾埐还_聽證;
(三)依法申請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回避;
。ㄋ模┛梢杂H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參加聽證;
。ㄎ澹┚吐犠C事項進行陳述、申辯和舉證、質證;
。┻M行最后陳述;
。ㄆ撸⿲忛啿⒑藢β犠C筆錄;
。ò耍┮婪ú殚啺妇聿牧稀
第十五條 當事人負有下列義務:
。ㄒ唬┮婪ㄅe證、質證;
。ǘ┤鐚嶊愂龊突卮鹪儐;
(三)遵守聽證紀律。
案件調查人員、第三人、有關證人亦負有上述義務。
第十六條 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參加聽證會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聽證。
第三人超過5人的,可以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聽證,并于聽證會前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四章 聽證的告知、申請和通知
第十七條 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已查明的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理由和依據;
。ㄈ⿺M作出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四)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權利;
(五)提出聽證申請的期限、申請方式及未如期提出申請的法律后果;
(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日期,并且加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印章。
第十八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未如期提出書面申請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再組織聽證。
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申請日期。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當事人可以在障礙消除的3日內提出聽證申請。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申請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聽證條件的,決定不組織聽證,并告知理由。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決定組織聽證,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不組織聽證:
(一)申請人不是本案當事人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
。ㄈ┎粚儆诒境绦蛞幎ǖ谖鍡l、第六條規定的聽證適用范圍的;
(四)其他不符合聽證條件的。
第二十一條 同一行政處罰案件的兩個以上當事人分別提出聽證申請的,可以合并舉行聽證會。
案件有兩個以上當事人,其中部分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知其他當事人參加聽證。
只有部分當事人參加聽證的,可以只對涉及該部分當事人的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進行聽證。
第二十二條 聽證會應當在決定聽證之日起30日內舉行。
《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送達當事人和第三人: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ǘ┞犠C案由;
。ㄈ┡e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ㄋ模┕_舉行聽證與否及不公開聽證的理由;
(五)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的姓名、單位、職務等信息;
。┪写頇、對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的回避申請權等權利;
(七)提前辦理授權委托手續、攜帶證據材料、通知證人出席等注意事項;
。ò耍┉h境保護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日期,并蓋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印章。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變更聽證時間的,應當在聽證會舉行的 3日前向組織聽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理由正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同意。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場地等條件,確定旁聽聽證會的人數。
第二十五條 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聽證會前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二)委托事項及權限;
(三)代理權的起止日期;
。ㄋ模┪腥掌冢
(五)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六條 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可以通知鑒定人、監測人員和證人出席聽證會,并在聽證會舉行的1日前將前述人員的基本情況和擬證明的事項書面告知組織聽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五章 聽證會的舉行
第二十七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涗泦T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宣布聽證會場紀律和注意事項,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介紹聽證案由,詢問并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請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回避;
。ㄈ┌讣{查人員陳述當事人違法事實,出示證據,提出初步處罰意見和依據;
。ㄋ模┊斒氯诉M行陳述、申辯,提出事實理由依據和證據;
(五)第三人進行陳述,提出事實理由依據和證據;
(六)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進行質證、辯論;
。ㄆ撸┌讣{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陳述;
。ò耍┞犠C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第二十八條 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如下會場紀律:
(一)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發言、提問;
。ǘ┪唇浡犠C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退場;
(三)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不得錄音、錄像或者拍照;
(四)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提問;
(五)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不得喧嘩、鼓掌、哄鬧、隨意走動、接打電話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的活動。
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違反上述紀律,致使聽證會無法順利進行的,聽證主持人有權予以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會場。
第二十九條 聽證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聽證會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聽證申請人違反聽證紀律被聽證主持人責令退出會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三十條 在聽證過程中,聽證主持人可以向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和證人發問,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
第三十一條 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應當在聽證中出示,并經質證后確認。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驗證,不公開出示。
第三十二條 質證圍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進行,針對證據證明效力有無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第三十三條 對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可以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ㄒ唬┏鍪驹蛘咴锎_有困難的;
。ǘ┰蛘咴镆呀洸淮嬖诘。
第三十四條 視聽資料應當在聽證會上播放或者顯示,并進行質證后認定。
第三十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聽證會全過程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犠C案由;
。ǘ┞犠C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
(三)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ㄋ模┞犠C的時間、地點;
。ㄎ澹┞犠C公開情況;
(六)案件調查人員陳述的當事人違法事實、證據,提出的初步處理意見和依據;
。ㄆ撸┊斒氯撕推渌犠C參加人的主要觀點、理由和依據;
。ò耍┫嗷ベ|證、辯論情況;
。ň牛┭悠凇⒅兄够蛘呓K止的說明;
(十)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處理情況;
。ㄊ唬┞犠C主持人認為應當記入聽證筆錄的其他事項。
聽證結束后,聽證筆錄交陳述意見的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審核無誤后當場簽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將情況記入聽證筆錄。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審核無誤后在聽證筆錄上簽字或者蓋章。
第三十六條 聽證終結后,聽證主持人將聽證會情況書面報告本部門負責人。
聽證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
。ǘ┞犠C案由、聽證內容;
。ㄈ┞犠C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聽證參加人的基本信息;
。ㄋ模┞犠C參加人提出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意見;
。ㄎ澹⿲Ξ斒氯艘庖姷牟杉{建議及理由;
(六)綜合分析,提出處罰建議。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會: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聽證會無法按期舉行的;
。ǘ┊斒氯嗽诼犠C會上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并有正當理由的;
。ㄈ┊斒氯松暾堁悠,并有正當理由的;
。ㄋ模┬枰悠诼犠C的其他情形。
聽證會舉行前出現上述情形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延期聽證并通知聽證參加人;聽證會舉行過程中出現上述情形的,聽證主持人決定延期聽證并記入聽證筆錄。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聽證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ㄒ唬┞犠C主持人認為聽證過程中提出的新的事實、理由、依據有待進一步調查核實或者鑒定的;
。ǘ┢渌枰兄孤犠C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恢復聽證的,應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明確放棄聽證權利的;
。ǘ┞犠C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
。ㄈ┞犠C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聽證會的;
(四)聽證申請人在聽證過程中聲明退出的;
。ㄎ澹┞犠C申請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
(六)聽證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聽證權利的;
。ㄆ撸┞犠C申請人違反聽證紀律,妨礙聽證會正常進行,被聽證主持人責令退場的;
。ò耍┮蚩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聽證會沒有必要舉行的;
(九)應當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聽證會舉行前出現上述情形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終止聽證,并通知聽證參加人;聽證會舉行過程中出現上述情形的,聽證主持人決定終止聽證并記入聽證筆錄。
第四十一條 舉行聽證會的期間,不計入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限內。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程序規定所稱當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將受到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程序規定所稱案件調查人員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內部具體承擔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工作的人員。
第四十三條 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環境監察機構,適用本程序規定關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作出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的行政命令之前,認為需要組織聽證的,可以參照本程序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所需經費,列入本行政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當事人不承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十六條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違反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