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重點工程的通知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重點工程的通知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重點工程的通知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重點工程的通知
財建〔2010〕1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土資源局:
為了加快解決歷史遺留或責任人滅失礦山因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對礦山地質環境造成的破壞和影響,促進重點地區礦山地質環境明顯改善,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決定,從2010年起,用三年的時間,加大中央財政的投入力度,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重點工程(以下簡稱重點工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實施范圍
(一)國務院確定的資源枯竭城市(不含森工型資源枯竭城市,下同)范圍內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
(二)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08~2015年)》并結合《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09-2015年)》確定的礦山地質環境重點治理區范圍內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
(三)國務院確定急需治理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
二、 實施步驟
(一)資源枯竭城市所在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資源枯竭城市人民政府確定重點工程實施范圍,并在對重點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編制重點工程三年(2010~2012年)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并報送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評審。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根據評審結果對實施方案進行批復,明確重點工程目標、任務,確定中央財政預算安排計劃等。中央財政將視重點工程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分年下達具體預算,其他資金由地方政府安排和項目單位自籌解決。
(二)除資源枯竭城市的重點工程外,各省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08~2015年)》、《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09-2015年)》中確定的礦山地質環境重點治理區范圍,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選擇若干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嚴重、直接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治理項目作為重點工程,連同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論證后,中央財政根據財力狀況對重點工程給予資金補助。
(三)國務院確定急需治理的重點工程參照第二款的步驟實施。
三、組織實施
(一)對資源枯竭城市的重點工程,各省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到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對重點工程實施方案的批復和當年預算批復后,應及時將重點工程實施方案批轉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并將項目預算下達至項目所在地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對其他重點工程,各省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到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下達的預算后,應及時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并將項目預算下達至項目所在地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二)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根據批復的重點工程實施方案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項目實施。
(三)重點工程實施方案一經批復,原則上不得調整。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不涉及對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批復文件中相關內容進行調整的,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報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2、涉及對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批復文件中相關內容進行調整的,由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審批。
(四)重點工程實行預決算管理及竣工驗收制度。具體辦法由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制定。
(五)重點工程實施期內,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于每年3月1日前將重點工程上年度工作進展、預算執行及本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安排等情況報送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四、監督管理
(一)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不定期對重點工程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省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重點工程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監督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97號)的要求,加強對重點工程實施效果的監管。
(三)對重點工程未按計劃實施或預算執行進度緩慢的,將暫緩或停止下達項目預算;對未按規定使用項目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