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教育部高校輔導員培訓和研修基地建設與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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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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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思政廳[20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教育工作部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各教育部高校輔導員培訓和研修基地: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中發〔2004〕16號)和《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教育部令第24號)精神,進一步加強高校輔導員隊伍建設,我部于2007年建立了第一批21個教育部高校輔導員培訓和研修基地(以下簡稱輔導員基地)。近年來,輔導員基地在我部和有關省(區、市)教育工作部門的指導下,在依托高校的支持下,積極承擔培訓、研究、咨詢等方面的任務,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為進一步加強輔導員基地建設與管理,提高輔導員培訓和研修質量,我部制定了《教育部高校輔導員培訓和研修基地建設與管理辦法(試行)》和《教育部高校輔導員培訓和研修基地建設與管理基本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各輔導員基地遵照執行,各省(區、市)教育工作部門建立的省級輔導員基地可參照執行。
附件:1.教育部高校輔導員培訓和研修基地建設與管理辦法(試行).doc
2.教育部高校輔導員培訓和研修基地建設與管理基本標準(試行).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506164815364.doc
教育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1
教育部高校輔導員培訓和研修基地建設與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教育部高校輔導員培訓和研修基地(以下簡稱輔導員基地)的建設與管理,根據《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教育部令第24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輔導員隊伍是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加強輔導員基地建設與管理是加強輔導員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提高輔導員隊伍的整體水平,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紀律嚴、作風正的高素質隊伍。
第三條 輔導員基地要承擔培訓、研究、咨詢等方面的任務。
1.輔導員基地要承擔輔導員的上崗培訓、日常培訓、高級研修、學歷學位教育等任務。
2.輔導員基地要積極開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別是輔導員隊伍建設等方面的專題研究,不斷加強相關理論探索和創新。
3.輔導員基地要為教育部和省(區、市)教育工作部門制訂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別是輔導員隊伍建設等相關政策提供決策咨詢,努力成為上級主管部門的智庫。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輔導員基地由教育部主管,所在省(區、市)教育工作部門協管。
第五條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具體負責輔導員基地建設與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加強對輔導員基地的管理與指導。圍繞輔導員基地建設和發展,研究制訂相關政策,給予政策支持。組織專家對輔導員基地建設與管理及培訓質量進行檢查考核。
2.加強工作總結與交流。及時總結輔導員基地建設與管理的特色做法和經驗,以適當方式進行宣傳推廣。建立輔導員基地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召開全國輔導員基地工作會、研討會等。
3.建立全國輔導員培訓師資專家庫,組織編寫培訓大綱和示范性培訓教材。
4.協調輔導員跨省(區、市)培訓工作。
5.主持全國性的示范培訓等其他事項。
第六條 省(區、市)教育工作部門負責同志要高度重視輔導員基地建設和發展,有關職能處室要有專人負責輔導員基地相關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教育部制定的輔導員培訓規劃和本地區輔導員培訓的實際需求,編制本地區的培訓規劃,并及時下達給輔導員基地,明確具體培訓任務和要求。
2.研究制訂推動輔導員基地建設和發展的有關政策,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政策、資金等方面給予輔導員基地必要的支持。
3.加強對輔導員基地的管理與指導,幫助其選聘校外優秀培訓師資,著力提升培訓質量。
第七條 輔導員基地依托高校要確定輔導員基地建設與管理領導機構。輔導員基地主任要由學校黨委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可掛靠在相關職能部門或教學單位,并有專人負責日常工作,有條件的高校也可獨立設置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
1.加強統籌規劃和協調,充分調動校內外各方面力量為輔導員基地建設和發展提供保障。
2.根據教育部和省(區、市)教育工作部門的輔導員培訓規劃及下達的培訓任務,編制本基地的年度培訓計劃。
3.制訂具體培訓方案并負責實施,對培訓項目進行質量監控。
4.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輔導員學歷學位教育工作。
5.組織開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別輔導員隊伍建設相關研究,承擔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6.負責向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第三章 日常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 制訂科學合理的培訓方案。要以促進輔導員提高綜合素質、增強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為目標,結合輔導員多層次培訓的實際需要,通過研究和論證,有針對性地設置培訓課程,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教學與科研相結合、系統學習與專題研究相結合。
第九條 加強相關學科建設。進一步凝練學科方向、匯聚學科隊伍、構建學科基地,大力加強本校馬克思主義理論一級學科及思想政治教育等二級學科建設,為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別是輔導員隊伍建設提供強有力的學理支撐。
第十條 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注重本校相關學科教師梯隊的構建,著力建設一支相對穩定、業務水平較高的輔導員培訓師資隊伍。積極挖掘利用校內外師資力量,注重從一線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中選拔培訓師資。
第十一條 加強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積極組織開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別是輔導員隊伍建設等方面的理論研究,推動理論創新。積極承辦全國性或地區性學術會議,加大輔導員基地間和高校間在工作實踐、理論研討等多方面的交流。
第十二條 加強經費投入與管理。各依托高校每年要為輔導員基地投入不少于30萬元的專項經費,主要用于輔導員基地的日常辦公、圖書資料、師資培訓、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等。該經費應專款專用,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核算。各輔導員基地組織的任何培訓均不得以謀利為目的。各省(區、市)教育工作部門應將輔導員培訓納入本地教師培訓計劃,與受訓輔導員所在高校共同承擔相關費用。
第四章 檢查考核
第十三條 為促使輔導員基地全面履行職責,教育部和省(區、市)教育工作部門負責對輔導員基地進行檢查考核,并幫助其解決有關實際問題。
第十四條 每3年為一個考核周期,期間輔導員基地至少要接受一次檢查考核。檢查考核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1.自查:輔導員基地依托高校要對輔導員基地承擔的培訓、研究、咨詢等方面的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并解決問題。各依托高校要將自查報告及時報送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2.抽查:教育部組織專家對輔導員基地進行隨機抽查。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基地,在政策方面予以傾斜。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基地,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后復查結果仍不合格的,撤銷輔導員基地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負責解釋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