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11〕39號
各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監管,保護投保人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我會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07〕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制定了《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實現新舊辦法的有效銜接和平穩過渡,各保險公司對已經提存的資本保證金存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存放銀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但符合《暫行辦法》要求的,可在資本保證金存款到期后再轉存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銀行。
二、存放地點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但符合《暫行辦法》要求的,可在資本保證金存款到期后再轉存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存放地點。
三、單筆資本保證金存款金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或等額外幣)的,保險公司應在存款到期后予以更正。
四、《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的條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保險公司應在資本保證金存款到期后,簽訂新的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時予以更正。
五、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問題,應予以整改和糾正。
各保險公司應當對照本辦法對資本保證金的提存、備案和處置情況進行自查,并于2011年8月5日前提交書面自查報告。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管理,維護保險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本保證金,是指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的,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的資金。
第四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進行監督管理,保險公司提存、處置資本保證金等行為應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遵循“足額、安全、穩定”的原則提存資本保證金。
第二章 存 放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選擇兩家以上商業銀行作為資本保證金的存放銀行。存放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全國性中資商業銀行;
(二)上年末凈資產不少于200億元人民幣;
(三)上年末資本充足率、不良資產率符合銀行業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與本公司不具有關聯方關系;
(六)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七條 保險公司應將資本保證金存放在保險公司法人機構住所地、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省會城市的指定銀行。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開立獨立銀行賬戶存放資本保證金。
第九條 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放期間,如存放銀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者存在可能對資本保證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如,因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受到監管部門處罰、資本充足率不足等),保險公司應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并將資本保證金存款轉存至符合規定的銀行。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在中國保監會批準開業后30個工作日或批準增加注冊資本(營運資金)后30個工作日內,將資本保證金按時足額存入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銀行。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可以以下形式存放資本保證金:
(一)定期存款;
(二)大額協議存款;
(三)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條 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一年。
第十三條 每筆資本保證金存款的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或等額外幣)。保險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營運資金)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或等額外幣)的,對增資部分應當提存一筆資本保證金。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提存資本保證金,應與擬存放銀行的總行或一級分行簽訂《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合同雙方不得擅自撤銷協議。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要求存放銀行對資本保證金存單進行背書:“本存款為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款銀行未見到中國保監會的書面批準,不得同意存款人變更存款的性質、將存款本金轉出本存款銀行以及其他對本存款的處置要求。存款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的資本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在資本保證金存妥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事后備案。保險公司事后備案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資本保證金存款備案文件;
(二)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備案表(一式兩份);
(三)《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原件一份;
(四)資本保證金存單復印件以及存單背書復印件;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密切關注外幣資本保證金存款的匯率波動。因匯率波動造成資本保證金總額(折合人民幣)連續20個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險公司,應自下一個工作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足資本保證金并辦理相關事后備案手續。
第三章 監 管
第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自收到事后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事后備案或不予事后備案的書面答復。
第十九條 未經中國保監會事后備案或者中國保監會不予事后備案的,不認定為資本保證金存款。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對資本保證金的以下處置行為,應事先得到中國保監會的批準:
(一)到期變更存款性質;
(二)提前支取;
(三)轉存其他銀行,包括在同一銀行所屬分支機構之間轉存;
(四)清算時使用資本保證金償還債務;
(五)注冊資本(營運資金)減少時,部分支取資本保證金;
(六)其他動用和處置資本保證金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申請到期變更資本保證金存款性質或申請提前支取資本保證金的,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以下資料:
(一)資本保證金處置申請文件;
(二)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申請表;
(三)擬處置的《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
(四)擬處置的資本保證金存款存單復印件及存單背書復印件;
(五)擬存放的資本保證金備案資料(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要求提供);
(六)中國保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申請將資本保證金轉存其他銀行,包括在同一銀行所屬分支機構之間轉存的,除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資料外,還需提供擬簽訂的《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草案)。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清算時申請使用資本保證金償還債務的, 除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資料外,還需提供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清算文件。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營運資金)減少,申請部分支取資本保證金的,除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資料外,還需提供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減資文件。
第二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六條 除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保險公司不得動用資本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在存放期限內,保險公司不得變更資本保證金存款的性質。
第二十八條 資本保證金存款不得用于質押融資。
第二十九條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存、處置資本保證金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控股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66號)同時廢止。
附件:1、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基本條款示例)
2、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申請表
3、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備案表
附件1:
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基本條款示例)
甲方:中國銀行上海分行
地址:上海浦東大道號
乙方: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東新區路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本著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乙方的資本保證金人民幣元,以年期定期存款的形式存放在中國××銀行××分行××支行。甲方向乙方出具定期存單。
二、資本保證金的定期存款起息日為20年月日。
三、資本保證金定期存款的計息方式為每付息一次,利率為,付息日為。
四、本存款不得用于質押融資。
五、本存款為資本保證金存款,甲方未見到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書面批準,不得同意乙方變更存款的性質、將存款本金轉出甲方以及其他對本存款的處置要求。甲方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的資本保證金額度內對乙方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六、甲、乙雙方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解決,并將結果報送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七、甲、乙雙方提前終止本協議,應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八、本協議未經保監會備案或保監會不予備案,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除。
九、本協議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一份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甲方:中國銀行上海分行(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2:附件3: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17213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