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管理辦法建設標準2012年版的通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管理辦法建設標準2012年版的通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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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管理辦法建設標準2012年版的通知
國中醫藥醫政函〔2012〕1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進一步做好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工作,我局對2010年印發的《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工作管理辦法》、《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進行了修訂。現將《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工作管理辦法(2012年版)》、《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2012年版)》、《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2012年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0年印發的管理辦法和建設標準自發文之日起廢止。
附件1.doc 3c1e172749170d0212cdee7e6ede0d9e.doc (32.50 KB)
附件2.doc 8dda2935d7051bab9cccc3f0404e7f32.doc (41.50 KB)
附件3.doc 2c994223ed436221bc02354bdb1718c2.doc (35.50 KB)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1
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工作管理辦法(2012年版)
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工作管理,確保先進單位建設順利開展并取得實效,根據全國清理規范評比達標表彰工作聯席會議《關于公布行政等系統中央單位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保留項目的通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分為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和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以縣、縣級市為主,可適當包括部分農村居民較多的市轄區,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以市轄區為主,可適當包括社區中醫藥服務開展較好的縣級市。
第三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項目總體規劃,制定《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和《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負責組織檢查評估,審核確定先進單位名單,對先進單位建設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與效果評估。
第四條 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地區開展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創建活動,篩選確定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候選地區名單并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推薦,負責轄區內各先進單位建設工作的日常管理與監督。
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自行制定本轄區內先進單位創建活動及建設工作的具體辦法和要求,原則上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候選地區應為省級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含省級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
第五條 地級市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地區開展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創建活動,對擬申請創建先進單位的地區進行審核,負責轄區內各先進單位建設工作的日常管理與監督。
第六條 申請成為先進單位的主要程序:
(一)擬申請創建先進單位的地區按照《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2012年版)》和《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2012年版)》開展建設并適時開展自評。
(二)自評合格的地區經地市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向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表格樣式附后)。
直轄市的區直接向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三)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按照《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2012年版)》和《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2012年版)》對提出申請的地區進行審核,并及時將審核合格的地區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辦法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自行制定。
第七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根據各地區申報情況,委托中華中醫藥學會醫院管理分會組織專家對申請創建先進單位的地區進行檢查評估。
檢查評估采取直接檢查與間接檢查相結合,具體檢查評估辦法和細則另行制定。
第八條 檢查評估結果,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專家組檢查評估意見審核后確定。
第九條 檢查評估結果分為合格、整改后復查、不合格三種。對于合格的地區,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網站、中國中醫藥報社以及各相關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網站進行為期一周的社會公示。對于社會公示無異議的地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分別授予“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和“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有效期自發文之日起5年。
整改后復查的地區,經至少3個月整改后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專家組再次檢查評估,再次檢查評估合格的地區,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定后進入公示等確定程序。
不合格的地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向其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通報專家組的檢查評估意見。不合格的地區當年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條 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實行有效期滿復核制度,對于期滿后復核不合格或未提出復核申請的地區,“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和“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自動廢止。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每年向有關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印發期滿告知通知,督促先進單位榮譽稱號期滿的地區提出復核申請。
第十一條 下列地區可申請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復核:
(一)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和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5年有效期滿的。
(二)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市、區)榮譽稱號滿5年的。
(三)全國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榮譽稱號5年有效期滿的。
復核標準和程序另行制定。
復核合格的地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繼續授予“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和“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有效期自發文之日起5年。
第十二條 被授予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或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包括原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市、區)和全國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榮譽稱號的縣(市、區)占所在地級市或直轄市所轄縣(市、區)總數80%以上,并均在5年有效期內的,經地市級以上地區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通過形式審查、間接評估、與政府召開座談會、實地考察等程序審核通過后,分別授予“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有效期自發文之日起5年。
第十三條 獲得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的地區應制定加強基層中醫藥工作的5年工作規劃或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于次年3月底前經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于4月底前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后實施。直轄市工作規劃或實施方案直接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后實施。
工作規劃或實施方案應對照《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2012年版)》和《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2012年版)》的有關要求,重點加強體系建設、政策保障、經費安排等工作,突出解決檢查評估中發現的困難和問題。
獲得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的地區應當嚴格執行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并經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工作規劃或實施方案,切實開展各項工作。
第十四條 獲得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的地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在項目安排、政策試點、經費投入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五條 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安排一定的專項經費并督促協調相關地區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轄區內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創建活動和建設工作,并在項目安排、政策試點、經費投入等方面優先考慮獲得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的地區。
第十六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將不定期對獲得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的地區開展督導檢查。對于工作計劃落實不力的地區,將給予通報批評。對于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區,將取消先進單位榮譽稱號:
(一)在檢查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二)工作計劃未落實的;
(三)擅自撤銷(并)縣(市、區)中醫醫院的;
(四)省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附件2
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2012年版)
一、農村中醫藥工作組織領導和管理
(一)將中醫藥工作納入本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縣政府年度工作目標,建立縣鄉政府及相關部門共同推動中醫藥工作的協調機制,制定本縣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縣政府成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創建領導小組,制定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創建活動實施方案,定期研究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縣衛生局有分管中醫藥工作的局長,設立中醫藥工作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干部;分管領導和專職干部熟悉中醫藥政策、中醫藥管理知識和全縣中醫藥工作情況。
(四)中醫藥事業費實行財政預算單列,近3年均占全縣政府衛生投入10%以上,或近3年均占全縣政府衛生投入8%以上且年均增長比例高于衛生事業費的增長比例;中醫藥事業費用于中醫藥基礎條件建設、服務能力建設、人才培養等工作;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經費中落實一定比例用于中醫藥預防保健工作。
(五)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本醫保制度中充分發揮中醫藥的作用。
1.將縣中醫醫院納入基本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將鄉鎮衛生院設立中醫科、村衛生室提供中醫藥服務作為納入基本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的必備條件。
2.將中醫藥服務項目(包括中醫藥適宜技術)、中藥品種(包括中藥飲片、中成藥、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基本醫保補償范圍。有條件的地區將鄉村中醫藥技術人員自種、自采、自用中草藥納入基本醫保補償范圍。
3.制定降低中醫藥服務起付線、提高補償比例、鼓勵應用針灸和治療性推拿等中醫非藥物治療技術等政策,引導參保農村居民和醫療衛生機構選擇應用中醫藥服務。實行支付方式改革或門診慢病統籌的地區,制定應用中醫藥治療優勢病種的鼓勵政策。
(六)加強運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和中醫藥特色為核心的中醫醫院監管制度;在推進醫藥分開、逐步取消藥品加成、增設藥事服務費、調整醫療服務價格、逐步實現由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進行補償時,落實政府對公立中醫醫院在投入上予以傾斜的政策,完善有利于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的補償機制。
積極開展對針灸、治療性推拿等中醫非藥物治療項目財政補貼試點工作,以補償機制改革為切入點,推進縣級公立中醫醫院體制機制綜合改革。
(七)加強對轄區內各級各類中醫醫療機構和其它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服務的管理,嚴格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嚴格中藥飲片、中成藥的使用管理,嚴格執行中醫藥相關標準規范。
(八)建立縣中醫醫院、縣綜合醫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中醫藥服務工作考核機制,并納入對其管理人員年度工作考核目標。
在醫療機構績效考核中,將“中醫門診占總門診人次比例”作為重要指標。
(九)鼓勵開展中藥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積極推進中藥材規模化種植和加工。
二、農村中醫藥服務網絡
(十)縣中醫醫院基本條件。
1.床位數達到二級中醫醫院要求;服務人口大于80萬的地區,床位數可以按照三級中醫醫院設置。
2.二級中醫醫院至少設置內科、外科、婦科、兒科、骨傷科、針灸科、推拿科、肛腸科、皮膚科等臨床科室;三級中醫醫院一級臨床科室達到14個以上。
3.醫院和臨床科室命名規范,符合《關于規范中醫醫院醫院與臨床科室名稱的通知》要求。
4.設備配置符合《中醫醫院醫療設備配置標準》要求,積極配置中醫診療設備。
5.開展中醫藥文化建設,從服務理念、行為規范、環境形象等方面體現中醫藥文化的特點。
6.中藥房設置達到《醫院中藥房基本標準》要求,中藥煎藥室符合《醫療機構中藥煎藥室管理規范》要求。
7.信息化建設達到《中醫醫院信息化建設基本規范》要求。
(十一)縣綜合醫院中醫藥服務基本條件。
1.中醫臨床科室達到《綜合醫院中醫臨床科室基本標準》要求。
2.中藥房設置達到《醫院中藥房基本標準》要求,中藥煎藥室符合《醫療機構中藥煎藥室管理規范》要求。
(十二)鄉鎮衛生院中醫藥服務基本條件。
1.全縣鄉鎮衛生院均設置中醫科和中藥房,達到《鄉鎮衛生院中醫科基本標準》要求。
2.90%以上鄉鎮衛生院設立1個以上中醫診室和1個以上其他中醫臨床診室(包括針灸、推拿、理療、康復、養生保健室等)并集中設置,在裝修裝飾上體現中醫藥文化特色,形成相對獨立的中醫藥綜合服務區。
3.根據中醫臨床診室設置情況配置針灸器具、火罐、刮痧板等基本設備和診斷類、針療類、灸療類、中藥熏洗類、牽引類、電療類、磁療類、熱療類、康復類等其他中醫診療設備。
4.設置中藥房,配備中藥飲片柜(藥斗)、藥架(藥品柜)、調劑臺、藥戥、電子秤等,配備中藥飲片不少于300種;提供煎藥服務。
(十三)村衛生室中醫藥基本條件。
1.配備針灸器具、火罐、刮痧板以及電針治療儀、TDP神燈、中頻治療儀、熱敷裝置等中醫診療設備。
2.40%以上的村衛生室配備中藥飲片不少于100種,或者由鄉鎮衛生院統一配送;其它村衛生室配備中成藥不少于50種。
(十四)縣鄉村三級醫療機構中醫藥業務協作。縣中醫醫院設置基層指導科,安排專人負責,對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開展中醫藥業務指導。鄉鎮衛生院安排專人負責對村衛生室開展中醫藥技術業務指導,定期對鄉村醫生進行培訓。
建立公立醫院與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分工協作機制的地區,與縣中醫醫院建立分工協作關系的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數不少于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總數的40%。與公立綜合醫院建立分工協作關系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應作為對口幫扶的重要內容。
三、農村中醫藥人才隊伍
(十五)縣中醫醫院院級領導班子中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低于60%;中醫類別醫師占醫師比例不低于60%;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占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低于60%。
(十六)鄉鎮衛生院中醫類別醫師占醫師比例不低于20%。
(十七)每個村衛生室至少有1名以中醫為主或能中會西的鄉村醫生。
(十八)開展中醫藥人員和鄉村醫生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有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1.有具體培訓計劃和措施,并注重培訓的正規化、系統化,近3年轄區內縣中醫醫院、縣綜合醫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中醫藥人員均參加一次以上培訓,培訓率達到100%。
2.開展《國家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中成藥)》、《中成藥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中藥注射劑臨床應用指南》培訓,提高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中成藥應用水平,臨床類別醫師和以西醫為主的鄉村醫生培訓率達到90%。
3.鼓勵開展縣、鄉、村中醫藥人員師承教育。
四、農村中醫藥服務能力
(十九)縣中醫醫院中醫藥服務能力。
1.至少有3個省級以上中醫特色專科(專病),2個以上在當地有影響的中醫專科(專病)。
2.急診科(室)具備常見急危重癥的救治能力,常見急危重癥救治成功率不低于80%。
3.制定并實施各臨床科室常見病及中醫優勢病種中醫臨床診療方案。定期對方案實施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及評估,優化診療方案。
4.中醫類別醫師熟練掌握本專業中醫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含中醫診療技術操作及常用中藥方劑應用等)。
5.積極采用中醫非藥物療法,開展中醫診療技術項目(以中醫醫療技術分類目錄所列項目計算)不少于40種,中醫非藥物療法人次占醫院門診總人次的比例不低于10%。
6.住院病案甲級率達到90%,中醫處方書寫符合《處方管理辦法》、《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范》要求。
7.積極使用中藥飲片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門診處方中,中藥(中藥飲片、中成藥、中藥制劑)處方比例不低于60%,中藥飲片處方比例不低于30%;常年應用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不少于10種,三級中醫醫院不少于30種。
8.病床使用率不低于90%,平均住院日達到當地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求。
(二十)綜合醫院中醫藥服務能力。
1.門診、病房等診療工作中執行有關中醫藥標準規范,開展中藥飲片、中成藥、針灸、推拿等不少于4種中醫藥服務。
2.中醫臨床科室病床使用率大于80%,門診日均中藥飲片處方數和中醫非藥物療法人次占本科室門診人次比例不低于70%,日均門診人次占全院日均門診人次比例不低于5%。
3.建立并完善中醫臨床科室與西醫臨床科室的會診、轉診制度以及體現中醫藥特色的三級醫師查房制度,把中醫藥服務拓展到西醫臨床科室。平均全院西醫臨床科室申請中醫會診次數大于6次/月;請中醫會診的西醫臨床科室占全院西醫臨床科室的比例大于80%。
(二十一)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服務能力。
1.鄉鎮衛生院能提供基本的中醫醫療服務,在門診、病房、出診、家庭病床等工作中運用中醫理論辨證論治處理常見病、多發病。
鄉鎮衛生院中醫藥綜合服務區能提供多種診療方法相結合的中醫藥綜合服務。
2.鄉鎮衛生院門診中醫處方(包括中藥飲片、中成藥和中醫非藥物療法)數占全院處方總數比例不低于30%。
3.村衛生室中醫處方(包括中藥飲片、中成藥和中醫非藥物療法)數占處方總數比例不低于30%。
(二十二)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
1.在縣中醫醫院設立基層常見病多發病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基地,有專門的示教室,配置視頻會議會診系統,有條件的要納入全國基層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會議會診視頻網絡,按照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2.建立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師資隊伍,并以師資為主要成員成立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專家指導組,建立長效的業務指導機制。
3.分層分類開展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
(1)推廣《基層中醫藥適宜技術手冊》第一冊系列叢書所列中醫藥適宜技術,重點向基層臨床類別醫師和以西醫為主的鄉村醫生推廣臨床簡易、安全的中醫藥適宜技術和中成藥合理應用知識。
(2)推廣《基層中醫藥適宜技術手冊》第二冊系列叢書所列中醫藥適宜技術,重點向基層中醫類別醫師和以中醫為主的鄉村醫生推廣針灸、刮痧、拔罐、敷貼、推拿、熏洗、耳壓等臨床常用的中醫藥適宜技術。
(3)推廣《基層中醫藥適宜技術手冊》第三冊系列叢書所列中醫藥適宜技術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通告的中醫藥適宜技術,重點向縣中醫醫院中醫類別醫師推廣平衡針、鈹針等中醫藥新技術。
(二十三)開展中醫藥康復服務。
縣中醫醫院和鄉鎮衛生院能應用中醫藥康復手段,結合現代理療康復技術,對中風后遺癥、肢殘等疾病進行康復治療。
五、公共衛生服務中中醫藥作用的發揮
(二十四)鼓勵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中醫藥服務項目試點工作,積極運用《中醫健康管理技術規范》,在0-6歲兒童、孕產婦、老年人和高血壓、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中至少選擇一項開展試點探索工作,或積極探索開展其他中醫藥服務項目。
(二十五)縣中醫醫院按照《關于積極發展中醫預防保健服務的實施意見》要求,設立中醫預防保健科室(“治未病”中心),積極開展中醫預防保健服務,并對鄉鎮衛生院中醫預防保健工作進行指導。
(二十六)鄉鎮衛生院開展中醫體質辨識服務,根據居民不同體質開展健康指導,并在居民健康檔案中予以記錄。
(二十七)開展中醫藥健康教育服務。
鄉鎮衛生院能運用中醫藥理論知識,在飲食起居、情志調攝、食療藥膳、運動鍛煉等方面,對農村居民開展養生保健知識宣教等中醫藥健康教育。
1.每個鄉鎮衛生院能提供中醫藥健康教育資料,每年提供不少于4種有中醫藥內容的文字資料,播放不少于2種有中醫藥內容的音像資料。
2.每個鄉鎮衛生院宣傳欄每年至少有4次中醫藥健康教育宣傳內容。
3.每個鄉鎮衛生院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眾健康中醫藥咨詢活動。
4.每個鄉鎮衛生院每年至少舉辦4次中醫藥健康知識講座,引導農村居民學習和掌握中醫藥養生保健知識和方法。
5.每個村衛生室采取多種形式舉辦中醫藥預防保健科普宣傳,每年不少于4次。
(二十八)鄉鎮衛生院積極運用中醫“治未病”理論和方法,通過飲食起居、情志調攝、食療藥膳、產后康復等方法,開展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等計劃生育技術指導以及孕期、產褥期、哺乳期保健等孕產婦健康管理服務,并在孕產婦保健手冊中予以記錄。
(二十九)鄉鎮衛生院針對老年人、婦女、兒童以及亞健康人群等重點人群制定中醫藥保健方案,運用中醫“治未病”理論和方法,指導開展具有中醫藥特色的個體化的食療藥膳、情志調攝、運動功法、體質調養等養生保健活動,并在居民健康檔案中予以記錄。
(三十)鄉鎮衛生院運用中醫“治未病”理論和方法,開展不少于3種慢性病(高血壓病、2型糖尿病、冠心病、腦卒中、慢性支氣管炎、腫瘤、骨關節病等)患者健康管理服務,對農村相關危險因素進行中醫藥行為干預,并在居民健康檔案中予以記錄。
(三十一)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均充分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積極參與傳染病的預防工作。
六、中醫藥服務滿意率和知曉率
(三十二)農村居民中醫藥常識知曉率不低于90%,對縣中醫醫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中醫藥服務內容知曉率不低于85%,對縣中醫醫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中醫藥服務滿意率不低于85%;縣中醫院、縣綜合醫院中醫科、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中醫藥人員對中醫藥相關政策知曉率不低于85%。
附件3
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2012年版)
一、社區中醫藥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
(一)將中醫藥工作納入本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和區政府年度工作目標,注重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中充分發揮中醫藥作用;制定本區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出臺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區政府成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創建活動領導小組,制定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創建活動實施方案,定期研究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區政府在貫徹落實社區衛生服務財政補助政策時,統籌考慮社區中醫藥服務,保證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中醫藥服務所需的基本設施設備和人員培訓等中醫藥服務工作的投入;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經費中落實一定比例用于中醫藥預防保健工作。
(四)將社區中醫藥服務項目(包括針灸、治療性推拿等中醫非藥物療法及中醫藥適宜技術、中藥飲片、中成藥、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
參保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時應用中醫藥診療方法的自付比例低于其他診療方法。
(五)嚴格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嚴格中藥飲片、中成藥的使用管理,嚴格執行中醫藥臨床技術操作規范等中醫藥相關標準規范。
(六)將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中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用中醫藥適宜技術等發揮中醫藥作用情況納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及其管理人員年度工作考核目標。
在社區衛生服務績效考核中將中醫藥服務作為重要考核內容,分值占比不低于10%。
二、社區中醫藥服務網絡
(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科室設置。
1.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將中醫科作為一級臨床科室獨立設置。
2.95%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須設立1個以上中醫診室和1個以上其他中醫臨床診室(包括針灸、推拿、理療、康復、養生保健室等),并集中設置,在裝修裝飾上體現中醫藥文化特色,形成相對獨立的中醫藥綜合服務區。
3.根據中醫臨床診室設置情況配置針灸器具、火罐、刮痧板等基本設備和診斷類、針療類、灸療類、中藥熏洗類、牽引類、電療類、磁療類、熱療類、康復類等其他中醫診療設備。
4.設置中藥房,配備中藥飲片柜(藥斗)、藥架(藥品柜)、調劑臺、藥戥、電子秤等,配備中藥飲片不少于300種,提供煎藥服務;或者由有經營配送資質的機構統一配送中藥飲片和提供煎藥服務。
(八)不低于40%的社區衛生服務站以提供中醫藥服務為主(中醫藥物處方和非藥物療法人次數占總處方數比例大于50%,下同),設置中醫診室和其他中醫臨床診室(包括針灸、推拿、理療、康復、養生保健室等)等,根據中醫臨床診室設置情況配備中醫診療設備,包括針灸器具、火罐、刮痧板以及電針治療儀、TDP神燈、中頻治療設備、低頻治療設備、熱敷裝置、康復設備等。設置中藥房,配備中藥飲片不少于200種,提供煎藥服務,或者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上級單位)統一配送中藥飲片和提供煎藥服務。
(九)發揮二級以上公立中醫醫院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醫藥服務的指導作用,推動二級以上公立中醫醫院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中醫藥服務聯合與協作,建立有效的雙向轉診制度。
建立公立醫院與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分工協作機制的地區,與公立中醫醫院建立分工協作關系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少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總數的40%。與公立綜合醫院建立分工協作關系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醫藥應作為對口幫扶的重要內容。
三、社區中醫藥人才隊伍
(十)全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配備中醫類別醫師(包括執業注冊或執業地點備案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執業的大中型醫療機構在職和退休中醫人員,下同)占醫師總數不低于25%,其中每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至少有2名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中醫類別醫師。
(十一)不低于40%的社區衛生服務站(以提供中醫藥服務為主)根據中醫臨床診室設置情況配備中醫類別醫師,其他社區衛生服務站至少有1名臨床類別醫師系統接受過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
(十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醫類別醫師均接受過省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的中醫類別全科醫生崗位培訓、轉崗培訓或規范化培訓,并考核合格。
(十三)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臨床類別醫師開展《國家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中成藥)》、《中成藥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和《中藥注射劑臨床應用指南》培訓,制定實施鼓勵臨床類別醫師參加中醫類學歷教育、西學中班等政策措施。
四、公共衛生服務中中醫藥作用的發揮
(十四)鼓勵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中醫藥服務項目試點工作,積極運用《中醫健康管理技術規范》,在0-6歲兒童、孕產婦、老年人和高血壓、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中至少選擇一項開展試點探索工作,或積極探索開展其他中醫藥服務項目。
(十五)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中醫體質辨識服務,根據居民不同體質開展健康指導,并在居民健康檔案中予以記錄。
(十六)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運用中醫藥理論知識在飲食起居、情志調攝、食療藥膳、運動鍛煉等方面對居民開展養生保健知識宣教等中醫藥健康教育。
1.提供中醫藥健康教育資料,每個機構每年提供不少于6種有中醫藥內容的文字資料,播放不少于3種有中醫藥內容的音像資料。
2.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宣傳欄每年不少于4次中醫藥健康教育內容,社區衛生服務站宣傳欄每年不少于2次中醫藥健康教育內容。
3.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每年開展不少于2次公眾中醫藥健康咨詢活動。
4.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每年舉辦不少于4次中醫藥健康知識講座,社區衛生服務站每年舉辦不少于2次中醫藥健康知識講座,引導社區居民學習和掌握中醫藥養生保健知識和中醫藥養生方法。
(十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積極運用中醫“治未病”理論和方法,通過飲食起居、情志調攝、食療藥膳、產后康復等方法,開展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等計劃生育技術指導以及孕期、產褥期、哺乳期保健等孕產婦健康管理服務,并在孕產婦保健手冊中予以記錄。
(十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針對社區老年人、婦女、兒童以及亞健康人群等重點人群制定中醫藥養生保健方案,運用中醫“治未病”理論和方法,指導開展具有中醫藥特色的個體化的食療藥膳、情志調攝、運動功法、體質調養等養生保健活動,并在居民健康檔案中予以記錄。
(十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運用中醫“治未病”理論和方法,開展不少于3種慢性病(高血壓病、2型糖尿病、冠心病、腦卒中、慢性支氣管炎、腫瘤、骨關節病等)患者健康管理服務,針對社區相關危險因素進行的群體/個體中醫藥行為干預措施,應在居民健康檔案中予以記錄。
(二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充分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積極參與傳染病的預防工作。
五、中醫基本醫療服務
(二十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運用中藥、針灸、推拿、火罐、敷帖、刮痧、熏洗、耳壓等中醫藥方法辨證治療社區常見病、多發病。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中醫處方(包括中藥飲片、中成藥和中醫非藥物處方)數占處方總數比例不低于30%,其中中藥飲片處方數占處方總數不低于5%。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綜合服務區能提供多種診療方法相結合的中醫藥綜合服務。
(二十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將中醫藥納入社區康復體系,應用中醫藥康復手段,結合現代理療方法,對中風后遺癥、肢殘等疾病進行康復治療。
(二十三)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
1.設立基層常見病多發病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基地,有專門的示教室,配置視頻會議會診系統,有條件的要納入全國基層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會議會診視頻網絡,按照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2.建立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師資隊伍,以師資為主要成員成立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專家指導組,建立完善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業務指導長效機制。
3.分類開展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
(1)推廣《基層中醫藥適宜技術手冊》第一冊系列叢書所列中醫藥適宜技術,重點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臨床類別醫師推廣臨床簡易、安全的中醫藥適宜技術和中成藥合理應用知識。
(2)推廣《基層中醫藥適宜技術手冊》第二冊系列叢書所列中醫藥適宜技術,重點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醫類別醫師推廣針灸、刮痧、拔罐、敷貼、推拿、熏洗、耳壓等臨床常用的中醫藥適宜技術。
六、中醫藥服務滿意率和知曉率
(二十四)社區居民中醫藥常識知曉率不低于90%,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醫藥服務內容知曉率不低于90%,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醫藥服務滿意率不低于85%;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醫藥人員對中醫藥相關政策知曉率不低于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