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關于修改《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6號)
《關于修改〈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13年4月3日經第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3年4月12日
關于修改《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2號)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四條第二款后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三款、第四款:“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的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統稱為郵政管理部門。”
二、將第二十八條中的“當地省級郵政管理機構”修改為“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
三、將第三十四條中的“省級郵政管理機構”修改為“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
四、將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和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上一級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郵政行業安全信息,并定期通報相應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